王浩玲委員:
您提出的《關于解決我市鄉村畜牧業養殖用地難的問題》(第43號提案)收悉,現答復如下:
您在提案中指出:近年來,我市規模養殖已經成為畜牧業的主要形態,土地不僅成為畜牧業養殖設施的建設載體,而且是動物防疫的重要緩沖地帶,消納畜禽糞污的重要保障。但是畜牧養殖用地矛盾日益突出,成為制約畜牧業發展的主要瓶頸之一。您指出的現象確實存在,建議也十分中肯。
我局對您的建議十分重視,根據您的建議和實際情況,為此我們將做好以下幾方面工作:一是從制度和政策層面給予畜牧業規模養殖用地合法地位。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中規定的用于發展畜牧生產用地,一律按農業生產用地管理。充分重視畜牧業規模養殖用地問題,建議政府出臺專門的畜牧規模養殖用地管理辦法。二是加強部門間合作并積極協調畜牧業規模養殖用地,要與土地部門、規劃部門、環保部門協調,將畜牧業規模養殖用地納入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經濟社會發展規劃,也要與林業部門協調,充分利用荒山、荒坡、林間空地等解決畜牧業規模養殖用地。三是加強對畜牧業規模養殖有利的管理與整合。首先,嚴查占用基本農田或隨意占用耕地進行畜牧業規模養殖,加強對廢棄或停產已久的養殖場的流轉與整合。其次,杜絕大型養殖企業或其他主體及個人以從事畜牧業規模養殖為名義的圈地行為。再次,做好畜牧業規模養殖的論證工作,如生產區、管理區、附屬設施區、綠化區的比例等等。最后,嚴禁以環保等名義隨意拆遷或強制搬遷,畜牧業規模養殖場確需搬遷的要給予合理的土地置換或賠償。四是區別對待標準化規模養殖用地與一般養殖用地。首先,根據各地實際情況,優先安排標準化規模養殖用地,并在用地質量方面給予特別關注,以滿足標準化建設和改造的需要。其次,積極幫助協調周圍農戶及耕地流轉,盡可能保證標準化規模養殖場周圍有與其規模相適應的可消納糞污的土地。再次,通過給予補貼,提供水電路配套服務等鼓勵措施,引導標準化規模養殖場利用荒山,荒陂等。五是加強對循環農業等可持續發展模式的財政支持,積極爭取糞污治理專項補貼資金,支持現有規模養殖場的糞污治理等環保設施的建設,推廣種養結合生態養殖和零排放的循環農業發展模式,促進農林牧漁等有機融合以及可持續發展,按照“清潔化生產、減量化排放、無害化處理、資源化利用”建設原則,將規模養殖場的糞污處理與土地的承載量有積極合起來。
在此,感謝您對鄉村畜牧養殖用地工作的關心和支持,歡迎多提寶貴的意見和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