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臨時救助工作,根據《黑民規〔2020〕5號》通知精神,有效解決城鄉困難群眾突發性、緊迫性、臨時性基本生活困難,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所稱臨時救助,是指對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會救助制度暫時無法覆蓋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暫時仍有嚴重困難的家庭或個人給予的應急性、過渡性的救助。
第三條 臨時救助實行鄉鎮、村(居)民委員會兩級人民政府分級負責制。市民政部門負責統籌管理本行政區域內臨時救助工作,是臨時救助審批的責任主體。鄉鎮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員會負責受理申請、調查核實、張榜公示、審核并受市民政部門委托審批本級臨時救助工作。村(居)民委員會協助鄉鎮做好臨時救助日常服務工作。
第四條 充分發揮社會救助聯席會議制度用,統籌協調好社會救助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共同做好不同困難類型臨時救助對象相關救助工作。
第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員會要主動發現并及時核實轄區居民遭遇突發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況,幫助有困難的家庭或個人提出救助申請。
第六條 救助對象根據困難類型分為支出型救助對象、急難型救助對象、因災型救助對象,以及第十條情況。
第七條 支出型救助對象包括:
(一)因在接受義務教育、高中教育及國家統招中專、大專、本科等教育階段,在入學過程中,教育支出超過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一定時期內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
(二)因疾病治療、殘疾照料等必要支出超過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一定時期內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
(三)在實施危房改造、災后農房恢復重建過程中,支出較大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且建房面積符合當地政府規定標準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分散供養特困人員、低收入群體、建檔立卡貧困戶。
支出型救助對象的認定,原則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應低于當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人均家庭貨幣財產為低保家庭人均貨幣財產的1.5倍以內,其他家庭財產符合當地低收入家庭財產狀況。
第八條 急難型救助對象包括:
(一)家庭或個人遭受交通事故、火災等意外事件,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二)家庭或個人因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防止可能危及公民生命、身體健康或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
第九條 因災型救助對象包括:
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社會安全等突發事件,落實應急救助后,基本生活仍然有嚴重困難的。
第十條 市人民政府規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難的救助對象。
第十一條 根據困難的緩急程度,臨時救助程序分為一般程序和緊急程序。支出型救助對象一般適用于一般程序,急難型救助對象一般適用于緊急程序,因災型救助對象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相應救助程序。
第十二條 適用一般程序時:申請人可在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或急難發生地向鄉鎮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員會提出臨時救助申請,受申請人委托,村(居)民委員會或其他單位、個人可以代為提出臨時救助申請,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請家庭戶口簿或申請人身份證。
(二)臨時救助申請書。
(三)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授權書及承諾書并書面確認(簽字或指?。?。
(四)家庭成員居住證(向居住地申請時提供)。
(五)導致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的相關佐證材料:
1.家庭成員有殘疾人、重病患者、在校學生等,應提供相應的殘疾證、診斷證明、學生證等佐證材料;
2.能夠證明一段時間內家庭或個人遭遇困難支出較大的發票、收據等佐證材料;
非本地戶籍,且無法提供有效居住證明或個人身份信息的,由民政部門的救助管理機構按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有關規定提供救助。
第十三條 臨時救助申請人或代辦人提出申請后,鄉鎮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員會發起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核對,在取得查詢結果后,對符合條件的,受理臨時救助申請;對不符合條件的,需書面告知申請人或代辦人。
第十四條 鄉鎮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在正式受理臨時救助申請后10個工作日內,在村(居)委會協助下,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生活狀況、遭遇困難類型、生活必需支出等情況進行了解,并視情組織民主評議。
對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特困供養對象、低收入對象和建檔立卡貧困戶申請臨時救助的,只核實其生活必需支出情況,不再進行家庭收入、財產狀況調查及民主評議。
第十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根據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核對、入戶調查、民主評議結果,提出審核意見,并在申請人戶籍地或居住地村(居)委會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內容包括:申請人或家庭基本信息、申請事由、擬救助金額等信息。公示結束后,公示結束后,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批領導小組審批。
第十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批領導小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批準給予臨時救助的,應同時確定救助方式和金額;不予批準的,通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書面告知申請人或其代理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 對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特困供養對象、低收入對象和建檔立卡貧困戶申請臨時救助的,只核實其生活必需支出情況,不再進行家庭收入、財產狀況調查及民主評議,審核審批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十八條 適用緊急程序時,經核查符合臨時救助條件的,根據急難情形,申請人或代理人簽訂承諾書后,可采取“先行救助”或一次審批、分階段救助的方式,簡化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民主評議和公示等環節,直接予以救助。待急難情形緩解后10日內,補齊救助對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額等信息及相關經辦(簽字、蓋章)手續。
第十九條 臨時救助標準:
(一)急難型救助對象,原則上每人每次救助金額參照1-3個月的當地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確定。
(二)支出型救助對象,原則上每人每次救助金額參照1-6個月的當地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確定。
(三)因災型救助對象,經有關部門救助后,基本生活仍有困難的,原則上按照政策規定落實救助。
(四)救助對象困難情況特殊,涉及政府部門較多,當地應按照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協調機制要求,采取一事一議方式,綜合運用各項救助政策,可適當提高救助額度。
第二十條 市民政部門在鄉鎮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員會全面建立臨時救助備用金制度,根據各鄉鎮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員會戶籍人口數、保障對象數量、經濟發展狀況、臨時救助工作績效及實際工作需求等因素確定備用金額度。鄉鎮、村(居)民委員會臨時救助備用金應實行報賬制度,采取民政部門預撥資金按季度據實結算的方式,及時對鄉鎮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員會臨時救助備用金進行補充。
第二十一條 市民政部門對臨時救助備用金的日常使用與管理進行監管,制定相應管理制度,規范使用流程,并開展抽查檢查工作。
第二十二條 本規范內包含的有關脫貧攻堅政策執行期限,以國家脫貧攻堅政策執行期限為準。
征集時間:2021年9月22日至10月9日
征集對象:(一)各相關單位、各社會組織;
(二)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
(三)社會廣大人民群眾。
征集方式:紙質材料送至撫遠市民政局。
征集電話:0454-2132406
撫遠市民政局
2021年9月22日
征集結果:到截止時間為止,未接收到意見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