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錄
1.總則
1.1編制目的
1.2編制依據
1.3適用范圍
1.4預案體系
2.應急組織指揮體系
2.1市應急領導機構及職責
2.2成員單位職責
2.3市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辦公室職責
2.4現場應急指揮部組成與職責
3.預警機制
3.1信息監測和風險分析
3.2預警分級及發布
4.應急響應
4.1Ⅰ級響應
4.2Ⅱ級響應
4.3Ⅲ級響應
4.4Ⅳ級響應
5.信息報告
5.1信息報告程序
5.2信息報告方式與內容
5.3信息報告方式
5.4.先期處置
5.5指揮協調
5.6力量部署
5.7信息發布
5.8應急終止
6.后期處置
6.1損害評估
6.2事件調查
6.3善后處置
7.保障措施
7.1通信保障
7.2人力資源保障
7.3救援裝備保障
7.4資金保障
7.5物資保障
7.6醫療衛生保障
7.7交通運輸保障
7.8治安保障
7.9公共基礎設施保障
7.10獎勵與責任
8.監督管理
8.1宣傳、培訓和演練
8.2預案更新
8.3預案施行時間
9.附錄
名詞解釋
撫遠市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1.總則
1.1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機制,科學、有序、高效應對突發環境事件,最大程度地預防和減少環境污染突發事件造成的損失,維護我市社會穩定,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生態環境,形成人與自然和諧發展。
1.2編制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黑龍江省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佳木斯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等規定,制定本預案?!?/p>
1.3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以及發生在本市行政區域外且本市受到影響的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主要包括大氣污染、水體污染、土壤污染等突發環境事件。
核與輻射事故、空氣重污染等應對工作,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1.4預案體系
市政府將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納入全市突發事件應急管理體系。
2 .應急組織指揮體系
2.1市應急領導指揮機構及職責
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領導機構為市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負責統一領導和指揮突發環境事件的應對工作。
成員單位由市委宣傳部、撫遠生態環境局、市工業信息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自然資源局、市林業和草原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務局、市農業農村局、市商務和口岸局、市衛生健康局、市應急管理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氣象局、撫遠海事處、市消防救援大隊等單位組成。
2.2成員單位職責
(1)撫遠生態環境局負責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的協調、調查,開展應急監測,提出處置建議等工作。
(2)市工業信息科技局負責組織國網撫遠市電業局有限公司保障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指揮、通訊和信息傳輸所需要的電力供應及搶修工作。
(3)市公安局負責協調、組織重大和特大突發環境事件涉嫌刑事犯罪的偵查、鑒定工作,清理和維護交通秩序,控制無關人員和車輛進出危險區域;負責保護人員和財產安全,對事故可能危及區域內的人員疏散撤離,確認人員傷亡情況,對人員撤離區域進行治安巡邏,維護事發地社會治安;負責協助環境保護部門做好污染調查,落實各項強制隔離措施;負責放射源丟失事故發生后的立案追繳工作。
(4)市民政局負責組織指導市轄各慈善組織開展救災慈善捐贈、管理社會捐贈款物,并監督檢查其使用情況。
(5)市財政局負責落實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經費保障。
(6)市委宣傳部負責加強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的宣傳報道、輿論引導、污染防護知識的宣傳和普及。
(7)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協調、指導涉及城市市政公用基礎設施重大和特大突發環境事件的相關處置工作,做好應急處置的工程搶險,保證在突發環境事件時能有效防止對環境的污染和污染物的擴散,確保城市供水、燃氣熱力、市政設施與污水處理等安全正常運行。組織開展突發環境事件對園林、綠化等造成損害的調查和評估;協助開展突發環境事件現場生活固體廢棄物、建筑廢棄物的處置工作。
(8)市交通運輸局負責組織開展經營性港口碼頭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防止引發次生突發環境污染;提供運輸工具及運輸物品的相關情況;參與環境污染事件調查處理;提供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救援中相關的交通運輸服務。
(9)市水務局負責協助做好涉及地表水突發環境事件的現場處置調查處理和評估。協助開展應急監測工作,提出相應對策;提供水利、水文等相關信息資料;協調實施河流的調水、配水等水環境污染水利控制措施;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供水安全。
(10)市農業農村局負責做好涉及農田、漁業水域、野生水生生物重大和特大突發環境事件的調查和應急處置工作。
(11)市衛生健康局負責調配醫護人員、救護車輛、醫療器材、急救藥品等開展針對突發環境事件造成的生病、中毒、染病群眾和工作人員的衛生應急處置工作;負責開通醫療救治綠色通道,確保事件受傷害人員得到及時救治;負責放射性污染事件涉及的群眾和工作人員的體檢工作。
(12)市應急管理局負責全市應急管理工作,指導各有關部門應對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等突發事件和綜合防災減災救災工作。負責全市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和工礦商貿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督促企業防止因生產安全事故引發次生突發環境事件。
(13)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桶裝飲用水的生產、加工、流通和食(飲)用,防控受到環境污染的食品和桶裝飲用水造成中毒。負責特種設備事故有關的應急處置工作,防止引發次生突發環境污染。
(14)市林業和草原局負責做好涉及森林、林地、陸生野生動物及林業部門主管的自然保護區內發生的重大和特大突發環境事件的調查和處置工作。
(15)市氣象局負責氣象保障,為事故現場提供風向、風速、溫度、氣壓、濕度、雨量等氣象資料。
(16)市自然資源局負責提供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所需測繪資料,組織開展相關應急測繪。
(17)市商務和口岸局負責組織協調突發環境事件相關應急物資的儲備、調撥和供應。
(18)撫遠海事處負責組織開展職責范圍內船舶事故引發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協助開展環境應急監測;提供涉事船舶及運輸物品相關情況。
(19)市消防救援大隊負責突發環境事件現場滅火救援工作;在現場指揮部成立前,協助現場級別最高的領導進行現場指揮;參與制定環境污染事件應急處置和環境污染控制方案;配合專業人員對事故現場處置人員、車輛、器材進行洗消;在火災撲救過程中,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滅火用水造成次生環境污染。
本預案未列出的其他部門和單位應根據市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的領導,按照本部門、本單位職責和應急處置工作需要,依法做好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的相關工作。
2.3市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辦公室職責
市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辦公室設在撫遠生態環境局,負責協調和日常管理工作,辦公室主任由生態環境局局長兼任。主要職責包括:
(1)貫徹執行生態環境部和佳木斯市政府有關應急工作的方針、政策,認真落實國家和省市有關環境應急工作的指示和要求;
(2)建立和完善環境應急預警機制;
(3)擬訂突發環境事件專項預案,并組織實施;
(4)綜合協調全市各級環境應急管理體系建設及應急演練;
(5)受理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傳達環境保護委員會及上級部門指令;
(6)負責與國家、省、市突發環境事件指揮部及其成員單位的信息溝通;
(7)組織協調有關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
(8)落實市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的決定事項。2.4現場應急指揮部組成與職責
2.4.1現場應急指揮部組成
發生重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市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派出工作組并成立現場應急指揮部,由分管生態環境工作的副市長任現場應急指揮部總指揮,指導事發現場的應急處置工作,負責事發現場的應急協調與指揮。
現場應急指揮部設立污染處置、醫療救援、應急保障、新聞宣傳等現場應急工作組,各負其責展開現場應急工作。
2.4.2現場應急工作組職責
(1)污染處置組
由市應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務局、市農業農村局、市林業和草原局、撫遠生態環境局、事件涉地鄉(鎮)政府和環境應急專家等組成。組織開展現場調查,收集匯總相關數據。
(2)醫療救援組
由市衛生健康局、撫遠生態環境局、事件涉地鄉(鎮)政府等組成。組織傷病員醫療救治、應急心理援助;防范因突發環境事件造成集體中毒等情況的發生。
(3)應急保障組
由市應急管理局、市工業信息科技局、市公安局、撫遠生態環境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務局、事件涉地鄉(鎮)政府等組成。指導做好事件影響區域有關人員的緊急轉移和臨時安置工作,保障群眾基本生活和市場供應。
(4)新聞宣傳組
由市委宣傳部、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撫遠生態環境局、事件涉地鄉(鎮)政府等組成。負責組織開展事件進展、應急工作情況等權威信息發布;正確引導輿論,及時澄清不實信息,回應社會關切問題。
(5)專家咨詢組
由撫遠生態環境局牽頭,有關單位專家組成,參與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為合理處置突發環境事件的決策提供科學依據3.預警機制
3.1信息監測和風險分析
生態環境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要加強日常環境監測,并對可能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的風險信息加強收集、分析和研判。應急管理、交通運輸、公安、建設、水利、農業農村、衛生健康、氣象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應當及時將可能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的信息通報同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落實環境安全主體責任,定期排查環境安全隱患,開展環境風險評估,健全風險防控措施。當出現可能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的情況時,要立即報告當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3.2預警分級及發布
3.2.1預警分級
對可以預警的突發環境事件按照事件發生的可能性大小、緊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為四級,由低到高依次用藍色、黃色、橙色和紅色表示。
3.2.2預警分級標準
預警分級標準參照國家突發環境事件分級標準,詳見附錄1。
3.2.3預警信息發布
(1)預警信息發布
紅色預警由省政府根據國務院授權負責發布。
橙色預警由省政府負責發布。
黃色預警由佳木斯市政府負責發布。
藍色預警由撫遠市政府負責發布。
(2)預警級別調整與解除
發布預警信息,應當根據事態發展情況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適時調整預警級別。
當判斷不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或者危險已經消除時,宣布解除預警,適時終止相關措施。
4.應急響應
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嚴重程度和發展態勢,將應急響應設定為Ⅰ級、Ⅱ級、Ⅲ級和Ⅳ級四個等級。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在易造成重大影響的地區或重要時段時,可適當提高響應級別。應急響應啟動后,可視事件損失情況及其發展趨勢調整響應級別,避免響應不足或響應過度。
4.1Ⅰ級響應
4.1.1啟動條件
發布紅色預警信息或初判發生特別重大(Ⅰ級)突發環境事件時,由省政府啟動Ⅰ級響應。
4.1.2響應措施
(1)撫遠市政府立即向佳木斯市政府和佳木斯市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報告。
(2)佳木斯市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立即派出工作組并成立現場應急指揮部,開通與相關專業應急指揮機構的通信聯系,隨時掌握事件進展情況。
(3)由佳木斯市政府統一向省政府和生態環境廳報告突發環境事件基本情況和應急處置的進展情況,必要時可向省政府和生態環境廳請求支援。
(4)佳木斯市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派應急工作組趕赴現場參加、指導現場應急處置,調集事發地周邊地區專業應急力量實施增援。
(5)佳木斯市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在佳木斯市政府和省生態環境廳的領導指揮下,做好相關協調、處置工作。
4.2Ⅱ級響應
4.2.1啟動條件
發布橙色預警信息或初判發生重大(Ⅱ級)突發環境事件時,由省政府啟動Ⅱ級響應。
4.2.2響應措施
(1)撫遠市政府立即向佳木斯市政府和佳木斯市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報告。
(2)佳木斯市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立即派出工作組并成立現場應急指揮部,開通與相關專業應急指揮機構的通信聯系,隨時掌握事件進展情況。
(3)佳木斯市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根據事件的類型,組織相關成員單位開展應急處置;指揮部派應急工作組趕赴現場參加、指導現場應急處置;專家組分析情況,提出對策。根據專家的建議,適時調整相關應急措施,必要時建議佳木斯市政府請示上級給予支持。
4.3Ⅲ級響應
4.3.1啟動條件
發布黃色預警信息或初判發生較大(Ⅲ級)突發環境事件時,由佳木斯市政府啟動Ⅲ級響應。
4.3.2響應措施
(1)撫遠市政府應立即成立現場應急指揮部,開通與相關專業應急指揮機構的通信聯系,隨時掌握事件進展情況。
(2)立即向佳木斯市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辦公室報告。
(3)撫遠市政府根據事件的類型,組織相關成員單位開展應急處置;組織有關專家,分析情況,提出對策。根據專家的建議,適時調整相關應急措施。
(4)可能涉及跨流域、跨區域的,佳木斯市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辦公室派出相關應急力量趕赴現場參加、指導現場應急處置工作。
4.4Ⅳ級響應
4.4.1啟動條件
發布藍色預警信息或初判發生一般(Ⅳ級)突發環境事件時,由撫遠市政府啟動Ⅳ級響應。
4.4.2響應措施
(1)撫遠市政府應立即成立現場應急指揮部,開通與相關專業應急指揮機構的通信聯系,隨時掌握事件進展情況。
(2)立即向上級政府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
(3)事發地鄉(鎮)政府根據事件的類型,組織相關成員單位開展應急處置;組織有關專家,分析情況,提出對策。根據專家的建議,適時調整相關應急措施。
(4)需要其他應急力量支援時,向上級政府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出請求。
5.信息報告
5.1信息報告程序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接到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或監測到相關信息后,應當立即進行核實,對突發環境事件的性質和類別作出初步認定,按照國家及省規定的時限、程序和要求向上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同級政府報告,并通報同級其他相關部門。突發環境事件已經或者可能涉及相鄰行政區域的,市政府或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通報相鄰行政區域同級政府或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地方各級政府及其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逐級上報,必要時可越級上報。
突發環境事件處置過程中事件級別發生變化的,應當按照變化后的級別報告信息。
發生下列一時無法判明等級的突發環境事件,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按照重大(II級)或者特別重大(I級)突發環境事件的報告程序上報:
(1)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響的;
(2)涉及居民聚居區、學校、醫院等敏感區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屬或者類金屬污染的;
(4)有可能產生跨省或者跨國影響的;
(5)因環境污染引發群體性事件,或者社會影響較大的;
(6)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認為有必要報告的其他突發環境事件。
5.2信息報告方式與內容
突發環境事件的報告分為初報、續報和處理結果報告三類。初報從發生事件后起1小時內書面上報,重大、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按規定進行電話報告,續報在查清有關基本情況后隨時上報,處理結果報告在事件處理完畢后上報。
初報應當報告突發環境事件的發生時間、地點、信息來源、事件起因和性質、基本過程、主要污染物和數量、監測數據、人員受害情況、飲用水水源地等環境敏感點受影響情況、事件發展趨勢、處置情況、擬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議等初步情況,并提供可能受到突發環境事件影響的環境敏感點的分布示意圖。
續報應當在初報的基礎上,報告有關處置進展情況。
處理結果報告應當在初報和續報的基礎上,報告處理突發環境事件的措施、過程和結果,突發環境事件潛在或者間接危害以及損失、社會影響、處理后的遺留問題、責任追究等詳細情況。
5.3信息報告方式
突發環境事件信息應當采用傳真、網絡、郵寄或面呈等方式書面報告;書面報告中應當載明突發環境事件報告單位、報告簽發人、聯系人及聯系方式等內容,并盡可能提供地圖、圖片以及相關的多媒體資料。
5.4先期處置
對本轄區內發生的各類突發環境事件,無論級別高低、規模大小、損失輕重,應迅速組織力量,盡快判明事件性質和危害程度,及時采取相應的處置措施,全力控制事態發展,減少財產損失和社會影響,并及時向上一級政府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
5.5指揮協調
遵循屬地為主原則,建立在政府統一領導下,以突發事件主管部門為主、有關部門參與的應急指揮協調機制。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應采取各項措施完成應急處置工作。
5.6力量部署
發生重大、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后,事發地需要其他縣(市)、區救援力量共同協作處置時,由撫遠市政府報請佳木斯市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經佳木斯市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批準后,救援力量由佳木斯市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統一調動進行應急處置工作。
5.7信息發布
Ⅰ級事件信息由省政府根據國務院授權負責發布。
Ⅱ級事件信息由省政府負責發布。
Ⅲ級事件信息由佳木斯市政府負責發布。
Ⅳ級事件信息由撫遠市政府負責發布。
5.8應急終止
當事件條件已經排除、污染物質已降至規定限值以內、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時,由啟動響應的政府終止應急響應。
6.后期處置
6.1損害評估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響應終止后及時組織開展污染損害評估,并將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評估結論作為事件調查處理、損害賠償、環境修復和生態恢復重建的依據。
6.2事件調查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根據有關規定,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牽頭,會同相關部門組織開展事件調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質,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處理建議。
6.3善后處置
及時組織制訂補助、補償、撫慰、撫恤、安置和環境恢復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組織實施。保險機構要及時開展相關理賠工作。
7.保障措施
7.1通信保障
通信主管部門負責建立健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通信保障體系。
7.2人力資源保障
要強化環境應急隊伍能力建設,加強環境應急專家隊伍管理,提高突發環境事件快速響應及應急處置能力。
7.3救援裝備保障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和職責要求,增加應急處置、防護裝備、物資的儲備,不斷提高應急監測,動態監控能力。
7.4資金保障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所需經費首先由事件責任單位承擔。市財政部門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提供資金保障。
7.5物資保障
市政府有關部門組織做好環境應急救援物資緊急生產、儲備調撥和緊急配送工作,保障支援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和環境恢復治理工作的需要。有關部門要加強應急物資儲備,鼓勵支持社會化應急物資儲備,保障應急物資、生活必需品的生產和供給。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要加強對當地環境應急物資儲備信息的動態管理。
7.6醫療衛生保障
市應急領導機構向市政府及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提出進入緊急衛生應急待命狀態的建議,相關醫療衛生機構做好事件現場衛生應急處置及后續醫療救治、衛生監督和疾病防控工作的準備。
7.7交通運輸保障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做好交通運輸保障工作,必要時,開啟特別應急通道,確保應急救援人員和物資快速運送。
7.8治安保障
公安機關按照有關規定,做好事故處置的治安維護工作。
7.9公共基礎設施保障
政府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分別負責煤、電、油、氣、水等供給,以及事件造成的廢棄、有害物質的處理和監測。
7.10獎勵與責任
7.10.1獎勵
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依據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7.10.2責任追究
對引發重大突發環境事件負有重要責任的單位和人員,或不按照規定報告、通報突發環境事件真實情況以及在處置過程中玩忽職守、貽誤工作的單位和人員,依法追究當事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監督管理
8.1宣傳、培訓和演練
8.1.1宣傳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加強宣傳教育工作,普及基本常識,增強公眾自救意識和防護能力。
8.1.2培訓
市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各成員單位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和相關人員開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培訓,增強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能力。
8.1.3演練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以及有關類別環境事件專業主管部門,按照環境應急預案及相關單項預案,定期組織不同類型的環境應急實戰演練,提高防范和處置突發環境事件的技能,增強實戰能力。本預案至少每3年組織一次演練。
8.2預案更新
當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上位預案中的有關規定發生變化;應急指揮機構及其職責發生重大調整;面臨的風險發生重大變化;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預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發生變化;在突發環境事件實際應對和應急演練中發現問題需要作出重大調整;應急預案制定單位認為應當修訂的其他情況時,應及時修訂、完善本預案。
8.3預案施行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撫遠市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關于印發撫遠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通知》(同環委〔2020〕1號)同時廢止。
9.附錄
名詞解釋
突發環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災害、生產安全事故等因素,導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質等有毒有害物質進入大氣、水體、土壤等環境介質,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環境質量下降,危及公眾身體健康和財產安全,或造成生態環境破壞,或造成重大社會影響需要采取緊急措施,予以應對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氣污染、水體污染、土壤污染等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和輻射污染事件。
附錄1
突發環境事件分級標準
1.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啟動Ⅰ級響應: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傷的;
(2)因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5萬人以上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區域生態功能喪失或該區域國家重點保護物種滅絕的;
(5)因環境污染造成設區的市級以上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6)Ⅰ、Ⅱ類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并造成大范圍嚴重輻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大范圍輻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國境影響的境內突發環境事件。
2.重大突發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突發環境事件,啟動Ⅱ級響應: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
(2)因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區域生態功能部分喪失或該區域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種群大批死亡的;
(5)因環境污染造成縣級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6)Ⅰ、Ⅱ類放射源丟失、被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殘疾的;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較大范圍輻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級行政區域影響的突發環境事件。
3.較大突發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突發環境事件,啟動Ⅲ級響應: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
(2)因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5000人以上1萬人以下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國家重點保護的動植物物種受到破壞的;
(5)因環境污染造成鄉(鎮)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6)Ⅲ類放射源丟失、被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殘疾的;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小范圍輻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設區的市級行政區域影響的突發環境事件。
4.一般突發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突發環境事件,啟動Ⅳ級響應: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
(2)因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5000人以下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下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跨縣級行政區域糾紛,引起一般性群體影響的;
(5)Ⅳ、Ⅴ類放射源丟失、被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人員受到超過年劑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廠區內或設施內局部輻射污染后果的;鈾礦冶、伴生礦超標排放,造成環境輻射污染后果的;
(6)對環境造成一定影響,尚未達到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級別的。
5.征集時間及對象
(一)征集時間:2022年4月6日至5月6日
(二)征集對象:各相關單位、各社會組織;
6.征集方式
所提意見建議可通過電話、傳真、信函、電子郵件形式提交,并請注明建議人姓名、職業、聯系電話及地址。
(一)電話(傳真):0454---2150008
(二)投寄地址:撫遠市撫遠鎮迎賓路68號佳木斯市撫遠生態環境局202室,郵編156500;
(三)電子郵箱:309398080@qq.com
感謝您的積極參與和大力支持!
編輯:武金星 審核:陳雪妍
征集結果:到截止時間為止,未收到意見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