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錄
1.總則
1.1編制目的
1.2編制依據
1.3適用范圍
1.4預案體系
2.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2.l指揮部組成及職責
2.2有關單位職責
3.預防和預警
3.1信息監測
3.1.1信息處理
3.1.2部門會商
3.1.3處置決定
3.1.4監測管理
3.2預防與應急準備
3.2.1水源地基本情況調查
3.2.2飲用水水源地水質監測
3.3事件分級
3.3.1特別重大環境事件(Ⅰ級)
3.3.2重大環境事件(Ⅱ級)
3.3.3較大環境事件(Ⅲ級)
3.3.4一般環境事件(Ⅳ級)
3.4信息報告
3.5預警
3.5.1預警分級
3.5.2預警的發布與解除
3.5.3預警措施
4.應急響應與處置
4.1信息報送與處理
4.1.1報告時限和程序
4.1.2報告方式
4.1.3報告內容
4.2應急處置
4.2.1先期處置工作
4.2.2現場控制與處置
4.2.3應急監測
5.新聞發布
6.應急終止
6.1應急終止的條件
6.2應急終止的程序
7.后期處置
7.1善后處置
7.2保險
8.應急保障
8.1通信保障
8.2裝備保障
8.3人力資源保障
8.4資金保障
8.5社會動員保障
8.6醫療救護保障(衛生應急處置)
8.7治安保障
8.8交通運輸保障
8.9公共基礎設施保障
8.10應急演練
9.責任界定及處理
10.調查評估
11.獎勵與責任
12.附則
12.1預案管理
12.2預案修訂
12.3預案施行時間
撫遠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突發
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1 .總則
1.1編制目的
為切實做好全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工作,建立職責明確、規范有序的應急機制,提高政府應對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的能力,維護社會穩定,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和飲用水安全,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預案。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辦法》《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管理規定》《國家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黑龍江省人民政府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規定,編制本預案。
1.3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撫遠市行政區域內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及其周邊,突然發生或者可能發生造成重大水污染事件,嚴重影響居民飲水安全,對本市社會穩定、政治安定構成重大威脅,有重大社會影響的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工作。本預案所稱飲用水水源地,指省政府和市政府批復的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
1.4預案體系
市政府將集中式飲用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納入全市突發事件應急管理體系。本預案為市政府專項應急預案。
2 .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2.1指揮部組成及職責
撫遠市水污染防治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統一指揮協調撫遠市集中式飲用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組長由分管生態環境工作的副市長擔任,副組長由生態環境局局長擔任?!?/p>
成員單位有市委宣傳部、撫遠生態環境局、市工業信息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務局、市農業農村局、市衛生健康局、市應急管理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氣象局、市自然資源局、市商務和口岸局、市消防救援大隊、撫遠市環保供水有限公司等相關單位組成。
領導小組主要職責:承擔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的統一領導和指揮,通過有效整合相關部門的力量和資源,做好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處置工作。
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撫遠生態環境局。辦公室主任由生態環境局局長擔任。主要職責:執行領導小組的決定和指示。負責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綜合協調及相關組織管理。建立信息綜合管理系統,接收、匯總、分析飲用水水源地周邊區域水文、水質、氣象等有關重要環境信息,向領導小組提出處理建議。協調各成員單位履行本預案中的職責;加強與毗鄰縣(市)的聯系,建立健全應急工作協作機制。
2.2有關單位職責
(1)撫遠生態環境局:負責飲用水水源地水質監測,對由于環境污染事故造成的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提出事件性質、等級和危害程度的意見,會同相關部門分析原因,確定污染源和污染物,提出處理意見,防止污染擴大;負責對污染事故調查取證,依法對污染事故責任單位作出處罰;負責跟蹤污染動態情況,對發布和解除預警的時間、區域提出建議;負責對環境恢復、生態修復提出建議措施。
(2)市委宣傳部:負責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的輿論引導和新聞宣傳報道工作。
(3)市公安局:負責指導、協調、組織重(特)大涉及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地對事件涉嫌刑事犯罪的偵查;負責事故直接責任人的監控和逃逸人員的查緝;負責應急響應時的治安、保衛、消防、交通管制和其他措施的落實,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區域社會治安的穩定和交通道路的通暢,優先安排應急物資和人員疏散的運送,加強危險化學品運輸管理,對裝載化學品及易燃易爆品的車輛要嚴格檢查;組織人員疏散、撤離;負責監控在飲用水水源地及其周邊區域運輸危險化學品和危險廢物車輛,防止車輛駛入劃定的禁止駛入區域。
(4)市民政局:負責組織指導市轄各慈善組織開展救災慈善捐贈、管理社會捐贈款物,并監督檢查其使用情況。
(5)市財政局:負責落實集中式飲用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所需市級經費保障。
(6)市自然資源局:負責加強對可能引發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的地質災害隱患點的監測工作,提供應急行動時地質災害的即時信息。
(7)市工業信息科技局:負責突發水污染事件處置中電力保障有關協調工作。
(8)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調度和督促供水單位,做好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地居民飲用水供應工作,督促供水單位落實停水、減壓供水、改路供水、啟用備用水源等措施;與有關部門會商制定應急供水水量削減方案,督促區域供水達到水質標準;出現飲用水水源地水污染危機時,督促采取各種措施及時啟動備用水源地,確保飲用水安全。
(9)市交通運輸局:負責飲用水水源地的應急運輸管理工作,協助相關部門做好飲用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打擊非法運輸車輛。
(10)市水務局:負責配合做好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負責提供相關資料,合理調度水資源;組織規劃后備水源地必要的取水和應急工作。
(11)市農業農村局:協助生態環境部門對因農業生產活動造成的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進行調查處理,并協助生態環境部門制定相應應急處置措施;參與飲用水水源地水域的善后處置和生態恢復。協助生態環境部門對因畜禽養殖等活動造成的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進行調查處理,并制定相應應急處置措施;參與善后處置和生態恢復。
(12)市商務和口岸局:負責突發環境事件生活必需品保障供應工作。
(13)市衛生健康局:負責調配醫護人員、救護車輛、醫療器材、急救藥品等開展針對集中式引用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造成的生病、中毒、染病群眾和工作人員的衛生應急處置工作;負責開通醫療救治綠色通道,確保事件受傷害人員得到及時救治;負責事件可能危及區域內飲用水的衛生監督和疾病防控工作。
(14)市應急管理局:負責全市應急管理工作,指導各部門及中省直有關部門應對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等突發事件和綜合防災減災救災工作。負責全市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和工礦商貿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督促企業防止因生產安全事故引發次生集中式飲用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
(15)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組織協調、配合開展由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污染引起的食品安全應急處置工作。
(16)市氣象局:負責氣象保障,做好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地氣象條件的監測分析,及時提供風向、風速、溫度、氣壓、濕度、雨量等氣象資料;負責災害性天氣可能引發次生環境事件的氣象預報服務工作;根據需要和天氣條件適時組織開展人工影響天氣作業。
(17)市消防救援大隊:負責撲救事故現場可燃性燃料及危險化學品引起的火災;協助相關部門處置易燃、易爆、有毒危險化學品等泄漏事故;事故得到控制后參與被困人員的搜救工作;加強火災預防和撲救措施的普及宣傳。
(18)撫遠市龍江環保供水有限公司:負責疏散人員、關停設施,啟動本單位應急預案;負責協助污染源的調查,針對污染情況提出科學應對方法和水質改善處理意見;負責原水、出廠水和管網水的水質指標監測,結合水質監測結果,進行生產過程各工藝環節的水質控制,合理調度事發水源地水資源,確保供水安全;配合事故調查處理,承擔污染物的消(清)除責任。
本預案未列出的其他部門和單位應根據撫遠市水污染防治工作領導小組的指令,按照本部門、本單位職責和應急處置工作需要,依法做好集中式飲用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的相關工作。
3.預防和預警
3.1信息監測
3.1.1信息處理
交通運輸、應急管理、公安等部門負責因危險化學品(含劇毒品)運輸發生泄漏造成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信息的接收、評估、報告、處理和統計分析等工作。
3.1.2部門會商
生態環境、水務、氣象等部門建立完善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預警信息會商制度,實施信息監測與報告制度。各自所屬監測機構對水文、水質、氣象和環境質量等監測數據綜合分析、風險評估的預警信息,包括對發生在境外可能對我市水環境造成影響的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與報告,其主管部門要及時對預警信息進行接收和評估,并視情況上報領導小組辦公室。
3.1.3處置決定
領導小組辦公室接到有關預警信息后,利用科學的預測手段,進行信息評估,根據不同等級,立即將預警信息報告給市政府,由市政府進行確認后,做出與預警信息相應等級的處置決定。
3.1.4監測管理
供水單位要加強對水源地及周邊的防范工作,嚴格做好水源地源水和水廠出廠水的水質監測,發現問題及隱患及時上報。
3.2預防與應急準備
3.2.1水源地基本情況調查
撫遠生態環境局對轄區內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基本情況進行調查。調查內容包括:
(1)水質狀況調查。水質狀況調查內容包括水源地水質月報數據、水質類別、主要超標項目、超標倍數、超標頻次及超標原因等。
(2)風險源調查。根據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或準保護區的地理屬性,調查風險源的性質和規模。風險源包括固定風險源、流動風險源和非點源。
(3)管理狀況調查。管理狀況調查內容包括管理機構設置及人員配置、管理制度建設、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及批復、標志設置、環境監測、環境監察執法、水源環境事件和應急響應等情況。
3.2.2飲用水水源地水質監測
生態環境局對轄區內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水質狀況進行監測,建立常規監測制度,按監測項目及頻次要求,定期對水源地水質、水量開展常規監測,并與衛生健康、水務、供水等部門的監測數據加強溝通聯動。
3.3事件分級
根據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的嚴重性、緊急程度和可控性,將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和一般(Ⅳ級)四級,預警分級依次為紅色、橙色、黃色、藍色。
3.3.1特別重大環境事件(Ⅰ級)
(1)因突發環境事件造成飲用水水源地水質污染,導致30人以上死亡或 100人以上中毒的污染事件;
(2)因環境污染造成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污染事件,使當地正常的經濟、社會活動受到嚴重影響。
3.3.2重大環境事件(Ⅱ級)
(1)因突發環境事件造成飲用水源地水質污染,導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 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污染事件;
(2)因環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庫及沿海水域大面積污染,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污染事件,使當地經濟、社會活動受到較大影響;
3.3.3較大環境事件(Ⅲ級)
(1)因突發環境事件造成飲用水水源地水質污染,導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 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的污染事件;
(2)使飲用水水源地中斷取水的污染事件,使當地經濟、社會活動受到影響。
3.3.4一般環境事件(Ⅳ級)
(1)因突發環境事件造成飲用水水源地水質污染,導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的污染事件;
(2)使飲用水水源地中斷取水的污染事件。
上述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3.4信息報告
生態環境、水務、住建、公安、交通運輸等各相關部門接報后,經核實立即上報市政府及應急部門。
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集中式飲用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的類型、發生時間、發生地點、初步原因、主要污染物質和數量、人員受害情況、事件潛在危害程度和已經采取的措施等初步情況,并根據事件發展隨時報告相關應急處置的動態信息。
當集中式飲用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初期無法按突發環境事件分級標準確認等級時,報告上應注明初步判斷的可能等級,待確認后續報。
3.5預警
3.5.1預警分級
按照突發環境事件嚴重性、緊急程度,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預警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共4個級別,對應的預警顏色分別為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根據事態發展情況,預警可升降級或解除。
紅色(Ⅰ級)預警:情況危急,可能發生或引發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經發生,可能進一步擴大影響范圍,造成重大人員傷亡的。由省政府根據國務院授權負責發布。
橙色(Ⅱ級)預警:情況緊急,可能發生或引發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經發生,可能進一步擴大影響范圍,造成更多人員傷亡的。由省政府發布。
黃色(Ⅲ級)預警:情況比較緊急,可能發生或引發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經發生,可能進一步擴大影響范圍,造成較多人員傷亡的。由佳木斯市政府發布。
藍色(Ⅳ級)預警:存在重大環境安全隱患,可能發生或引發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一般突發環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經發生,可能進一步擴大影響范圍,造成人員傷亡的。市政府發布。
3.5.2預警的發布與解除
撫遠生態環境局對收集到的各種信息進行處理和綜合分析,預測、判斷將要發生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較大突發環境事件時,應立即報告市政府及市應急管理局并提出發布意見,由市政府立即發布黃色預警公告。
市政府對收集到的各種信息進行處理和綜合分析,預測、判斷將要發生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一般突發環境事件時,應立即發布藍色預警公告。
預警信息發布單位要密切關注事件進展情況,并依據事態變化,適時調整預警級別,并將調整結果及時通報各相關單位;預警信息的發布、調整和解除可通過廣播、電視、報刊、通信、信息網絡或組織人員逐戶通知等方式進行。
有事實證明不可能發生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或者危險已經解除的,由生態環境部門提出解除意見后,發布預警的市政府應立即宣布解除預警,終止已經采取的有關緊急措施。
3.5.3預警措施
在發布預警公告,進入預警狀態后,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當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啟動相關應急預案,指令各應急處置隊伍進入應急狀態。調集應急處置所需物資和設備,做好應急處置的保障工作。
(2)組織對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的加密監測,密切注意水文、水質和氣象條件的變化對水源地水質的影響。同時向社會公布反映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強對突發環境事件發生、發展情況的監測、預報和預警工作。
(3)指令啟動工程預警調度體系,控制或關閉可能受污染的河道的水利涵閘、泵站,做好相關準備工作,通知供水單位做好水源和清水儲備工作;發動群眾儲備飲用水。
(4)根據事件情況迅速落實備用水源及自來水應急處理措施,采取輪產、限產、停產等手段,減少自來水的消耗和污染物的排放。
(5)針對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依法封閉、隔離或限制使用有關場所,終止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行為和活動。
4 .應急響應與處置
根據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發生的等級,針對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等,相關機構應當采取相應措施?!?/p>
4.1信息報送與處理
4.1.1報告時限和程序
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負有監管責任的單位和責任人應立即向市政府、市應急管理局和上一級主管部門報告。市政府和相關部門向上級政府及主管部門報告。緊急情況下,可以越級上報。
生態環境局接報后,立即通知各成員單位,成員單位接報后第一時間出發趕赴事發現場。
4.1.2報告方式
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的報告,分為初報、續報和處理結果報告三類。初報在事件發生后1小時內上報;續報在查清有關基本情況后隨時上報;處理結果報告在事件處理完畢后立即上報。
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信息,應當采用傳真、網絡、郵寄和面呈等方式書面報告;情況緊急時,初報可通過電話直接報告,但應當及時補充書面報告。
4.1.3報告內容
初報包括: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的發生時間、地點、初步原因、類型、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質、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影響范圍等情況。
續報包括:在初報的基礎上報告有關確切數據及對初報情況的補充和修正,以及事件發生的原因、過程、進展情況及采取的應急措施、措施效果等基本情況。
處理結果:報告應當在初報和續報的基礎上,報告處理事件的措施、過程和結果,事件潛在或間接的危害、社會影響、處理后的遺留問題,參加處理工作的有關部門和工作內容,出具有關危害與損失的證明文件等詳細情況。
4.2應急處置
4.2.1先期處置工作
市政府接到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后,立即組織調度物資和社會資源,指揮和派遣相關部門專業應急隊伍趕赴現場,全力控制污染源和事態發展,嚴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發生,并將事發時間和有關先期處置情況按規定迅速、準確上報上級政府。
按照突發事件的可控性、嚴重程度和影響范圍,實施不同級別應急響應處置。超出本級應急處置能力時,應及時請求上一級應急機構啟動上一級應急預案。
發生事故或違法排污造成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的單位,應立即啟動本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迅速開展以下先期處置工作:
(1)盡快查找污染源或泄漏源,通過依法關閉、封堵、收集、轉移等措施,切斷污染源或泄漏源,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擴大的必要措施。
(2)立即啟動應急收集系統,保障對污染物或泄漏物的集中收集,采取限產、停產、在廠界設立攔截設施等措施,防止污染或泄漏進一步擴散。
(3)立即向上一級主管部門報告,及時通報可能受到危害的單位和居民。
(4)服從當地政府發布的決定、命令,積極配合當地政府組織人員參加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
4.2.2現場控制與處置
本預案啟動后,在污染事件現場成立現場指揮部,根據污染物的性質、突發事件類型、事件可控性、嚴重程度、影響范圍及周邊環境的敏感性,指令公安和消防部門負責控制現場,根據現場勘驗情況,配合劃定警戒線范圍,禁止無關人員靠近。相關部門提出意見建議,參與現場控制和處理,盡可能減少污染物的產生,防止污染物擴散,并實施如下措施:
(1)會同責任單位或責任人,收集事發現場第一手資料,進行現場踏勘。根據突發環境事件性質、影響范圍、應急人力與物力等情況,組織專家制定科學的現場應急處置方案,分析事件的發展趨勢,不斷提出應急處置方案的調整和優化建議。
(2)當飲用水水源已受到污染時,組織水源地保護管理部門及供水單位立即啟動水源地防控措施,采取隔離污水、治理污染、調水稀釋、停止供水、減壓供水、改路供水、啟用備用水源等方法盡快消除污染威脅;通知相關居民停止取水、用水;當飲用水供水中斷后,多渠道組織提供安全飲用水,并加大宣傳和引導力度,避免引起群眾恐慌心理。
(3)根據應急處置方案,組織迅速消除、控制或者安全轉移污染源,及時控制污染物繼續外排或泄漏,切斷污染物進入水源的途徑;除依靠水體自凈能力處理外,還要針對性地采取人工投藥、人工治理等方法減少危害程度和范圍,同時對供水管網進行消毒處理;污染事件得到控制后,及時進行污染現場清理和處置,避免產生次生環境污染。
(4)組織救治受傷害人員,對因飲用水污染可能導致的疾病、疫情進行應急處置。
(5)劃定現場污染警戒區、隔離區和交通管制區,并設置警示標志。
4.2.3應急監測
(1)集中式飲用水水源監測。根據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污染物的性質、擴散速度、事件發生地的氣象條件和地理特點,制定應急監測方案(包括監測項目、監測頻次、監測方法、點位布設等),對污染水源或環境進行加密監測;對短期內不能消除、降解的污染物進行跟蹤監測;視污染物的擴散情況和監測結果的變化趨勢,對監測方案進行適時調整,包括增加監測項目和加密監測頻次,提高監測精度,掌握污染物動態變化情況。
(2)應急調查。根據現場調查、查閱有關資料和專家咨詢意見,對突發環境事件的發展情況和污染物的變化情況進行調查,依法查處違法行為。調查內容應包括:該事故的污染源、污染物、污染途徑、波及范圍、污染暴露人群、健康危害特點、發病人數,該事故的原因、經過、性質及教訓等。向現場應急指揮機構和市政府提出科學的污染處置方案,對事故影響范圍內的污染物進行處理,以減少污染。
5.新聞發布
由新聞發言人在市政府批準后,在事件發生后第一時間發布簡要信息,隨后發布初步核實情況、政府應對措施等。針對涉及突發公共事件的各種謠言、傳言,要迅速公開澄清事實,消除不良影響。
新聞發布方式主要有舉行新聞發布會、組織媒體報道、接受記者采訪、提供新聞稿、授權新聞單位發布等。
6.應急終止
6.1應急終止的條件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即滿足應急終止條件:
(1)事件現場危險狀態得到控制,事件發生條件已經消除,污染狀況得到完全控制,供水系統全面恢復正常。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釋放已降至規定限值以內,且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經被消除,無繼發可能,特征污染物監測持續穩定達標。
(3)事件現場的各種專業應急處置行動已無繼續的必要。
(4)采取了必要的防護措施以保護公眾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長期影響趨于合理且保持在盡量低的水平。
6.2應急終止的程序
(1)按照“誰啟動、誰終止”的原則,經有關專家分析論證,認為滿足應急結束的條件時,按預警級別由市政府宣布應急響應終止。
(2)根據市政府的決定,向現場應急處置成員單位及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下達應急終止命令,解除應急狀態。
(3)應急狀態終止后,相關成員單位繼續對事故及受影響區域進行環境監測和評價工作,直至無需采用其他補救措施,轉入常態管理為止。
7.后期處置
7.1善后處置
市政府及相關部門要做好受災人員的安置工作,組織有關專家對受災范圍進行科學評估,提出補償和對遭受污染的生態環境進行恢復的建議。
7.2保險
建立突發環境事件社會保險機制。為環境應急工作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對可能引起環境污染的企事業單位,要依法辦理相關責任險或其他險種。
8.應急保障
8.1通信保障
設立12345突發環境事件報警電話,24小時隨時接警,確保啟動應急預案時信息暢通。
8.2裝備保障
各成員單位要根據工作需要和職責要求,增加應急處置、防護裝備、物資的儲備,加強水文、水質、氣象、環境質量以及危險化學品檢驗等監測設備建設,不斷提高應急監測,動態監控能力。
8.3人力資源保障
各成員單位要加強應急隊伍建設,提高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培養一支熟悉應急知識,充分掌握各類突發環境事件處置技能的應急隊伍。對所屬企業的應急管理相關知識進行培訓,保證在突發事件發生后,能迅速參與并完成現場處置工作。
8.4資金保障
集中式飲用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所需經費首先由事件責任單位承擔,市政府對集中式飲用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提供資金保障。
事件救援發生的消耗、折損等資金由事故責任單位承擔,事故責任單位暫時無力承擔的,由事發地政府協調解決。
8.5社會動員保障
領導小組提出動員社會力量參與應急救援工作的建議,報市政府批準后,市政府協調相關部門為應急處置工作提供支援,做好各種社會救援力量參與救援的現場協調、聯系工作。
8.6醫療救護保障
市衛生健康局在應急狀態下要進入緊急醫療救治待命狀態,組織相關醫院做好接收病人及趕赴事件現場開展救治工作的準備。
8.7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做好事發地的治安維護和應急處置現場的治安保衛工作。
8.8交通運輸保障
市交通運輸局配合交警部門做好交通運輸保障工作,必要時開啟特別應急通道,確保應急救援人員和物資快速運送。
8.9公共基礎設施保障
市政府相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分別負責煤、電、油、氣、水等供給,以及事件造成的廢棄、有害物質的處理和監測。
8.10應急演練
組織各成員單位進行聯合演練,各成員單位根據各自的應急預案做好本部門的應急演習,以確保本預案能有效發揮作用。
9.責任界定及處理
領導小組根據現場調查取證情況,確定污染事件責任單位,對責任單位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10.調查評估
引發事故的單位要在應急結束后,在24小時內向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供詳細的事故發生原始報告,提供后續恢復生產的可行性報告。領導小組在應急結束后要立即組織有關人員對事件起因、應急處置措施、應急處置的過程和結果、突發事件所造成的直接或間接的損失以及潛在的危害、社會影響、處理后的遺留問題、責任追究等詳細情況進行調查、總結、分析,并形成詳細的事故處置報告,在規定時間內上報市應急管理局及上級主管部門,生態環境部門要同時提交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總結報告。
11.獎勵與責任
對在應急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所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政府按相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對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突發事件重要情況或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給國家和企業造成損失的單位和個人要依法對主管領導和有關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2.附則
12.1預案管理
本預案由撫遠市水污染防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12.2預案修訂
本預案所依據的法律法規、所涉及的機構和職能發生重大改變,或在執行中發現不足,由生態環境局組織專家適時進行修訂。
12.3預案施行時間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13.征集時間及對象
(一)征集時間:2022年4月6日至5月6日
征集對象:各相關單位、各社會組織;
14.征集方式
所提意見建議可通過電話、傳真、信函、電子郵件形式提交,并請注明建議人姓名、職業、聯系電話及地址。
(一)電話(傳真):0454—2150008
(二)投寄地址:撫遠市撫遠鎮迎賓路68號佳木斯市撫遠生態環境局202室,郵編156500;
(三)電子郵箱:309398080@qq.com
感謝您的積極參與和大力支持!
征集結果:到截止時間為止,未收到意見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