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政辦發〔2015〕9號
撫遠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撫遠縣農村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有關部門,各金融部門:
《撫遠縣農村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暫行辦法》經有關部門討論研究,縣領導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如在執行過程中需要進一步完善的,及時向縣金融辦反饋。
撫遠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年3月10日
撫遠縣農村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擴大我縣農村抵押物范圍,拓展農村融資渠道,實現土地、資本等生產要素的有效配置,加快構建現代農業產業體系,按照《黑龍江省“兩大平原”現代農業綜合配套改革試驗總體方案》的總體要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貸款通則》、《黑龍江省農村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暫行辦法》、《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于促進全省金融保險業發展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土地,是指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由農民依法取得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它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土地經營權,是指通過承包、轉包、出租、互換、轉讓、入股或者其它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規定的方式取得的農村土地經營權。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抵押,是指抵押人將依法取得的農村土地經營權作為金融機構債權擔保的行為。
農村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離”。土地經營權抵押,不改變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改變土地的承包關系。
第二章 抵押人及資格條件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抵押人即經營權人,是指通過家庭承包方式取得農村土地經營權的農戶,以及通過其他方式依法取得農村土地經營權的個人或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組織、農業企業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
第六條 符合以下條件的抵押人可以辦理抵押貸款:
抵押人是農戶、專業大戶、家庭農場的,承貸主體應為土地經營權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其他人。
抵押人是以土地經營權入股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等合作組織的,應提供工商注冊登記文件、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銀行開戶許可證等文件。
抵押人是企業法人的,應出具同意抵押的有效內部決議等證明文件。
第三章 農村土地經營權抵押條件
第七條 符合以下條件的農村土地經營權可用于辦理抵押貸款:
(一)土地具備持續農業生產能力;
(二)土地經營權合法取得,并擁有具備法律效力的權屬證明材料(農村土地經營權證、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等),流轉合同文本格式由承包經營權證管理部門提供;
(三)產權關系清晰;
(四)土地經營權符合抵押登記和流轉條件;
(五)土地經營權剩余期限兩年以上(含兩年);
(六)經營土地不改變農業用途;
(七)土地經營權未被依法查封、扣押、監管或其他形式限制。
第八條 農戶利用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應留足口糧田,或具有覆蓋其基本生活保障的收入來源。
第四章 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中心的建立
第九條 建立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中心。依法建立土地經營權流轉機制,縣國土資源局、農業局、農場局、畜牧局、林業局、水產局、三江自然保護區分別建立土地經營權流轉中心,由有融資需求的經營權人自愿申請,經對應的職能部門審核,符合條件的頒發土地經營權證加入流轉平臺。
第五章 農村土地經營權抵押價值的認定
第十條 縣農業局根據我縣農村土地條件和近三年平均收益編制土地經營權抵押指導價格表,確定最高和最低價格,公開發布。價格表每年更新一次。
第十一條 由借貸雙方根據市場供求、參照指導價格協商認定土地經營權抵押價值。價值認定的一般原則:土地經營權抵押價值=每畝平均年收益×總畝數×貸款年限。
第六章 農村土地經營權抵押登記
第十二條 農村土地經營權抵押實行登記制度,辦理抵押登記的部門為縣農業局、國土資源局、農場局、畜牧局、林業局、水產局、三江自然保護區等承包經營權證管理部門分別建立的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中心。
第十三條 辦理抵押物登記,應當同時向登記部門提供下列文件:
(一)《農村土地經營權抵押登記申請書》(見附件1);
(二)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身份證明或其他證明材料(包括抵押人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等原件和復印件);
(三)土地經營權權屬證明資料(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等證書或土地承包經營租賃合同等);
(四)抵押貸款合同。
第十四條 縣各流轉中心登記的資料,權利人、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查詢、抄錄或者復印。
對符合登記條件的,登記部門應于受理登記申請材料后的5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登記手續,并出具《農村土地經營權抵押登記證》(一式四份)(見附件2),縣各流轉中心、抵押人、抵押權人、村委會各留存一份。登記結果同時由縣各流轉中心在其網站上向社會公開,接受公眾監督。對不符合抵押登記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五條 登記的變更參照第十三條辦理。
第十六條 抵押人在抵押期間或抵押期屆滿要求變更或注銷抵押登記的,必須由抵押權人出具債務履行完畢或其他同意變更、注銷證明,到原抵押登記部門申請辦理抵押注銷登記。
第七章 抵押貸款的發放原則和操作流程
第十七條 抵押權人以“辦理自愿、風險自負、收益自理”的原則,自主決定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的發放。
第十八條 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的操作程序:
貸款申請(申請人提供土地經營權等有關資料)→貸款調查→貸款審批→簽訂抵押貸款合同→辦理抵押登記手續→貸款發放→貸后檢查→貸款歸還。
第十九條 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金額一般不低于土地經營權抵押認定價值的70%。貸款期限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土地經營權剩余期限的一半。對以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抵押的貸款期限不得超過合同約定剩余期限的一半。
第二十條 貸款應當用于農業生產、畜牧養殖、農機購置、農業開發等農業生產經營用途。
第二十一條 貸款形式由借貸雙方約定。單筆貸款金額超出土地經營權抵押認定價格的可以采取其它擔保方式作為補充。鼓勵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等單位及個人提供補充擔保。鼓勵參加農業保險。
第八章 爭議的解決與違約責任
第二十二條 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人無法償還貸款的,抵押權人可以將抵押的農村土地經營權再流轉所得價款受償。
縣農業局、國土資源局、農場局、畜牧局、林業局、水產局、三江自然保護區等承包經營權證管理部門應當協助組織再流轉,同時做好變更登記工作。
再流轉時,抵押人或受其委托的第三方應當與受讓方簽訂書面流轉合同,并在合同中約定受讓方不得對土地經營權設定抵押。受讓方只擁有流轉期間內的農村土地經營權且不得改變土地用途,流轉期滿后,土地經營權無條件返還抵押人或承包方。
第二十三條 當抵押權人與抵押人不能通過協商處置抵押的土地經營權時,當事人可根據合同約定,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四條 其它合法形式。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未盡事項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二十六條 金融機構、抵押登記部門可以參照本辦法制訂具體實施細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起施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撫遠縣發改局、中國人民銀行撫遠縣支行負責解釋。
附件:1、農村土地經營權抵押登記申請書
2、農村土地經營權抵押登記證
附件1:
農村土地經營權抵押登記申請書
抵押人 (借款人) | 名稱(姓名、法定代表人、代理人) | ||||
地 址 | |||||
抵押權人 (貸款人) | 名稱(姓名、法定代表人、代理人) | ||||
地 址 | |||||
抵 押 物 情 況 | 經營權證書編號及持證人姓名 | 土地座落方位 | 土地面積 | 抵押期限 | 抵押認定價值 |
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 |||||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 |||||
抵押擔保范圍 | |||||
抵押起止時間 | |||||
申請人(抵押人)簽章:
年 月 日 | 申請人(抵押權人)簽章:
年 月 日 | ||||
村委會負責人簽字:
年 月 日 | 登記機關審核意見:
(公章) 年 月 日 |
附件2:
農村土地經營權抵押登記證
編號:
抵押人(借款人) | ||||||
抵押權人(貸款人) | ||||||
抵押認定價值(合計) | ||||||
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 ||||||
抵押起止時間 | ||||||
抵 押 物 情 況 | 經營權證書編號及持證人姓名 | 土地座落方位 | 土地面積 | 土地經營期限 | 抵押認定價值 | |
合計 |
經審查,該土地經營權已抵押,合法有效,準予登記,特發此證。
負責人簽字(公章)
年 月 日
(注:一式四份,登記機關、抵押權人、抵押人、村委會各留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