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有效保護全市河流水生態環境,保障河道行洪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鞏固“清四亂”成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黑龍江省河道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現將河道內禁止種植高桿作物等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1、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圍內種植高桿農作物(玉米、大高粱等)和樹木等。
2、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建房、存放物料等。
3、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圍內棄置礦渣、煤灰、垃圾等。
4、未經批準,不得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進行采砂、取土等活動。
5、嚴禁在河湖管護范圍內違法筑堤,攔河養魚,圍墾河湖等行為。
6、對已經在河道管理范圍內種植高桿農作物和樹木的,建房、存放物料的單位或個人,請自行清除,并恢復原貌,如不能自行清除的,將依法組織相關部門進行集中清除,一切損失自行承擔。
7、自通告之日起,任何單位或個人一律不得在河道管理范圍內種植高桿農作物和樹木,不得建房、存放物料,不得棄置礦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對違反河道管理相關規定,將依法打擊,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特此通告
撫遠市人民政府
2020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