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河道行洪安全,恢復水生態環境,加強河湖管理保護,推進我市生態文明建設。按照《黑龍江省河湖“清四亂”專項行動方案》的工作要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黑龍江省邊境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現就相關工作通告如下:
一、專項行動范圍
全市所有河道以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
二、專項行動內容
(一)“亂占”主要包括:圍墾湖泊;未依法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圍墾河道;非法侵占水域、灘地;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及高桿作物。
(二)“亂采”主要包括:河湖非法采砂、取土。
(三)“亂堆”主要包括:河湖管理范圍內亂扔亂堆垃圾;傾倒、填埋、貯存、堆放固體廢物;棄置、堆放阻礙行洪的物體;未經許可在河道內堆放砂石等。
(四)“亂建”主要包括:河湖水域岸線長期占而不用、多占少用、濫占濫用;違法違規建設涉河項目;河道管理范圍內修建阻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
按照“誰設障、誰清除,誰生產、誰恢復”的原則,所有河湖違法建筑物、構筑物、存量砂堆等,自通告發布之日起,15日內自行清除完畢。違建房屋及其附屬物、各類棚室、圍堤等自行拆除;河道采砂及其加工設備必須搬離,囤積堆放在河道內外的砂石料必須清理完畢;擅自在河道內修建的一切行洪障礙必須拆除。
三、法律責任
自通告施行之日起,對不按規定自行拆除違章建筑物及構筑物等、河道采砂場未自行清理完成的,我市各相關行政執法部門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強行清除搬離,所需費用由違法單位或者個人負擔。對以暴力、威脅等方式妨礙公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特此通告
撫遠市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