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房屋室內裝飾裝修管理,保證裝飾裝修工程質量和安全,維護公共安全和公眾利益,實施對房屋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的監督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110號《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之規定通告如下:
一、禁止未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變動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
二、禁止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間。
三、禁止擴大承重墻上原有的門窗尺寸,拆除連接陽臺的磚、混凝土墻體。
四、禁止損壞房屋原有節能設施,降低節能效果。
五、禁止其他影響建筑結構和使用安全的行為。
建筑主體:是指建筑實體的結構構造,包括屋蓋、樓蓋、梁、柱、支撐、墻體、連接接點和基礎等。
承重結構:是指直接將本身自重與各種外加作用力系統地傳遞給基礎地基的主要結構構件和其連接接點,包括承重墻體、立桿、柱、框架柱、支墩、樓板、梁、屋架、懸索等。
六、登記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產權證復印件。
2.產權人身份證復印件,
3.租賃合同復印件,
4.租賃人身份證復印件,
5.裝修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
6.設計效果圖。
7.裝修前照片,裝修中照片,裝修后照片。
8.裝潢使用材料合格證復印件。
9.承諾書(自行承諾不私自拆改破壞承重墻,開門等)
10.變動建筑主體或者承重結構的,需提交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的設計方案;
七、備案地點:有物業服務的小區到物業公司報備,無物業服務的小區到鄉鎮人民政府報備。
監審:儲繼有
審核:史寶榮
編輯:陳勝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