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佳環罰〔2023〕撫遠05號
王*:
公民身份號碼:23232619830203****
地 址:撫遠市香榭水岸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王*
我局于2023年8月30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你在撫遠市小南山水廠大力加湖亮子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從事捕魚活動。
以上事實,有佳木斯市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佳木斯市生態環境局調查詢問筆錄、現場檢查照片、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等證據為憑。
本機關認為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旅游、游泳、垂釣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span>的規定。我局于2023年9月11日以《佳木斯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佳環罰告字〔2023〕撫遠05號)告知你單位陳述申辯權。你單位自接到告知書之日起5日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視為放棄此權利。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條第二款“個人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游泳、垂釣或者從事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五百元以下的罰款?!?/span>的規定,根據“黑龍江省環保行政處罰裁量輔助決策系統”出具裁量結果,我局決定對你單位處以如下行政處罰:
1.責令停止違法行為;
2.處罰款人民幣柒拾玖元整。
限你單位自收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繳至指定銀行和賬號。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佳木斯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直接向佳木斯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佳木斯市生態環境局
2023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