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通告適用于撫遠東極機場的凈空區域保護、規劃用地保護和電磁環境保護。
第二條 撫遠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負責組織自然資源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工業和科技信息化局、公安局、生態環境局、農業農村局、林業和草原局、水務局、氣象局、供電公司、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大隊等行政主管部門和機場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職責,實施本通告。
第三條 本通告所稱機場凈空保護區域,是指根據民航技術標準規定的機場凈空障礙物限制面的要求劃定,用于保證民用航空器在機場起飛和降落安全的空間范圍。
東極機場位于撫遠鎮東南19公里處的濃江鄉創業村、濃橋鎮建勝村區域,機場凈空保護區域以機場基準點為圓心,半徑55公里區域范圍內。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機場凈空保護區域開展的建設項目,應審核其是否符合機場凈空保護的要求,并依法征求中國民用航空佳木斯運行辦機場處意見。撫遠市人民政府組織機場管理機構及自然資源局每年(上半年)至少協調一次機場凈空保護區域管理工作存在的問題,并采取相關措施予以解決。
在機場障礙物限制面范圍內的建設項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凈空審核:
(一)擬建建(構)筑物最高點絕對標高高于機場標高的;
(二)擬建建(構)筑物最高點絕對標高低于機場標高、但對機場電磁環境和無線電臺(站)信號有影響的。
在機場障礙物限制面范圍內,除使用遮蔽原則的建設項目外,不得突破機場障礙物限制面,擬使用遮蔽原則時,可對遮蔽物進行現場踏勘復核。
機場障礙物限制面范圍內,不得通過調整飛行程序和機場運行最低標準放寬障礙物高度限制。
在機場障礙物限制面范圍外,距機場跑道中心線兩側各10 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區域內的建設項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凈空審核:
(一)擬建建(構)筑物最高點絕對標高高出原地面標高30米(含)且高出機場標高150米(含)的;
(二)擬建建(構)筑物超過參考高度,可能對機場儀表飛行程序超障高度存在影響的;
(三)在民用機場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內,擬建建設無線電臺 (站)、熱電廠煙囪、11萬伏及以上高壓輸電線路、風力發電機、核電廠、大型工科醫設備、無線電壓制(阻斷)設備、海上鉆井平臺等設施設備的;
(四)實施雷達管制或ADS-B監視管制運行的,在監視引導區域內擬建建(構)筑物最高點絕對標高超過該監視引導扇區內控制障礙物標高的。
對于距機場跑道中心兩側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的區域內未納入自然資源局審批的通訊鐵塔、廣告牌等,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積極協調地方人民政府建立相關審核機制。
在距機場跑道中心線兩側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區域外、機場基準點為圓心半徑55公里區域范圍內的建設項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凈空審核:
(一)擬建建(構)筑物超過參考高度,可能對機場儀表飛行程序超障高度存在影響的;
(二)在民用機場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內,擬建建設無線電臺 (站)、熱電廠煙囪、11萬伏及以上高壓輸電線路、風力發電機、核電廠、大型工科醫設備、無線電壓制(阻斷)設備、海上鉆井平臺等設施設備的;
(三)實施雷達管制或ADS-B監視管制運行的,在監視引導 區域內擬建建(構)筑物最高點絕對標高超過該監視引導扇區內 控制障礙物標高的。
撫遠市自然資源局在審批機場凈空保護區域以外可能影響飛行安全的高大建筑物或者設施時,應要求其產權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航空障礙燈和標志,并使其保持正常狀態,同時向民航佳木斯運行辦機場處及撫遠東極機場提供必要資料。
第五條 機場基準點圓心半徑55公里范圍外,監視引導區域內,擬建建(構)筑物最高點絕對標高超過該監視引導扇面內控制障礙物標高的,不需凈空審核,僅需所在地政府規劃部門及時告知民航地區管理局,由民航地區管理局通報相關空管單位。
第六條 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新建、擴建、改建建(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竣工驗收時,機場管理機構可以對建(構)筑物高度進行復核。如發現超過原審批高度,影響飛行安全的,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第七條 禁止在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從事下列活動:
(一)修建可能在空中排放大量煙霧、粉塵、火焰、廢氣而影響飛行安全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設施;
(二)修建靶場、強烈爆炸物倉庫等影響飛行安全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設施,擅自對空炮射;
(三)修建不符合機場凈空要求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設施;
(四)設置影響機場目視助航設施使用或者民用航空器駕駛員視線的燈光、激光、標志、物體或者反光物;
(五)種植影響飛行安全或者影響機場助航設施使用的植物;
(六)飼養、放飛影響飛行安全的鳥類動物以及升放無人駕駛的自由氣球、系留氣球和其他物體;
(七)修建影響機場電磁環境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設施;
(八)設置易吸引鳥類及其他動物的露天垃圾場、屠宰場、養殖場等場所;
(九)焚燒產生大量煙霧的農作物秸稈、垃圾等物質,或者燃放煙花、焰火;
(十)其他可能影響飛行安全的情形或者活動。
第八條 禁止在依法劃定的民用機場范圍內放養牲畜。
第九條 機場擴建時,由市政府對外發布通告。通告在本市主要新聞媒體發布,并在機場周邊地區張貼。
機場擴建通告發布前,在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已經存在的可能影響飛行安全的建(構)筑物、樹木、燈光和其他障礙物體,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清除,由此造成的損失,由機場建設單位給予補償或者依法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機場擴建通告發布后,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修建、種植或者設置影響飛行安全的建(構)筑物、樹木、燈光和其他障礙物體的,由市政府責令清除,由此造成的損失,由修建、種植或設置該障礙物的單位和個人承擔。
第十條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定期檢查機場的凈空狀況,發現新增或可能影響飛行安全的建(構)筑物、燈光或其他障礙物體時,應立即通報市政府,市政府應當及時采取措施予以處理。
第十一條 在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發生危及飛行安全的鳥類活動時,機場管理機構應當采取驅趕或其他必要的措施進行處理。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支持,不得阻撓。
第十二條 氣象局依法審批在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外毗鄰地區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和系留氣球施放范圍時,應當書面征求機場管理機構意見。
升放的無人駕駛自由氣球發生非正常運行和系留氣球意外脫離系留的,升放單位或個人必須立刻報告氣象主管部門和機場管理機構。
第十三條 障礙物標志、標志物和障礙燈應保持有效性。機場管理機構在巡視檢查中如發現障礙物標志、標志物和障礙燈失效,機場管理機構有權責令相關部門限期對失效障礙物標志、標志物和障礙燈進行整改。如不能及時整改,機場管理機構將聯合當地政府或市執法部門,對其行為依據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四條 本通告所稱機場規劃用地保護范圍,是指根據經法定程序批準的機場總體規劃劃定的,預留作為機場遠期發展所需的用地保護范圍。
第十五條 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機場規劃用地保護范圍納入市城市總體規劃,實施統一管理。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嚴格按照機場總體規劃以及凈空保護要求對規劃用地保護范圍內的建設項目進行審批,在審批前應當書面征求機場管理機構的意見。
第十六條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對機場規劃用地保護范圍進行定期檢查,發現不符合機場總體規劃的建(構)筑物或其他設施,應當立即通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及時處理。
第十七條 本通告所稱的機場電磁環境保護區域,是指為保障機場及其周圍民用航空無線電臺(站)正常工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標準或者技術規范劃定的用以排除非民用航空的各類無線電設備和非無線電設備等產生的干擾所必需的地域和空間范圍。
撫遠機場電磁環境保護區(以下簡稱保護區)包括撫遠民用航空無線電臺(站)電磁環境保護區域(以下簡稱臺站保護區)和撫遠機場飛行區電磁環境保護區域(以下簡稱飛行保護區)。
(一)撫遠民用航空無線電臺(站)電磁環境保護區域:
該保護區域為長方形。其長度從機場跑道中心分別沿著機場跑道中心線東北方向延伸0.5公里,西南方向延伸1.9公里,總長度為4.9公里,寬度為1公里,面積共計4.9平方公里。如下圖所示:
圖1:臺站保護區
(二)撫遠機場飛行區電磁環境保護區域:主要保護航空器上升下降過程中的電磁環境。根據《民用機場運行安全管理規定》和《民用航空使用空域辦法》,確定撫遠機場的飛行區電磁環境保護區域為兩個半圓和一個長方形合成。東北部的半圓以跑道東北端中心為圓心,半徑為10公里,西南部的半圓以跑道西南端中心為圓心,半徑為10公里。長方形位于兩個半圓之間,長度為20公里,寬度為2.5公里。如下圖所示:
圖2:飛行保護區
第十八條 在機場電磁環境保護區域以外設置的各類與無線電有關的設施,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執行,其產生的電磁輻射不得對民用航空無線電專用頻率構成干擾。
第十九條 在機場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內設置、使用非民用航空無線電臺設備的,市無線電主管部門在審核無線電設臺申請時,應當書面征求機場管理機構意見;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可能影響民用航空無線電臺(站)正常使用的建(構)筑物或其他設施時,應當書面征求機場管理機構意見。
第二十條 禁止在民用航空無線電臺(站)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內,從事下列影響機場電磁環境的活動:
(一)修建可能影響航空電磁環境的高壓輸電線、架空金屬線、鐵路(電氣化鐵路)、公路、無線電發射設備試驗發射場;
(二)存放金屬堆積物;
(三)種植高大植物;
(四)掘土、采砂、采石等改變地形地貌的活動;
(五)修建其它可能影響機場電磁環境的建筑物或者設施以及進行可能影響航空電磁環境的活動。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使用的無線電臺(站)和其他儀器、裝置,不得對民用航空無線電專用頻率的正常使用產生干擾。
第二十二條 市無線電主管部門應當對機場電磁環境進行監控。有關部門和單位發現干擾機場航空無線電專用頻率的現象,應當及時通報市無線電主管部門,并配合市無線電主管部門迅速采取措施,查明干擾源。在干擾排除前,造成干擾的相關設備不得使用。
第二十三條 如違反本通告規定,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稉徇h縣人民政府關于撫遠東極機場凈空和電磁環境保護的通告》(撫政辦發〔2015〕1號)同時廢止。
圖片解讀:http://www.bidaway.com.cn/Government/4/2584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