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
申報材料有:申請書、籌建申請書、 消防證明驗資報告(注冊資金不少于10萬元)、審計報告房屋證明(自有或租賃期限不少于3年)、明細賬發展規劃及論證報告行政許可、章程、所有人登記表所有人的畢業證、身份證、專職教師證、普通話證、教學管理制度;財務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學生管理制度;招生、收費和退費管理制度;所有人勞動合同(法人不用);承諾書(無失信、無犯罪證明);
二、受理:收到申請材料當場或7個工作日內完成受理
三、審核:由業務經辦人員和科室主管進行對提交材料進行審核
四、審批:由教育局局務會議研究決定開會審批,合格的由局長簽批
五、辦結:下達批復文件,發放《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
附件:民辦學校設立、分立、合并、變更和終止審批流程圖.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