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規范和加強撫遠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的管理與使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資金管理辦法》《黑龍江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等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結合我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項資金由地方財政預算安排,專項用于支持撫遠市非物質文化遺產管理和保護工作。每年撥付一定專項保護資金列入年度預算。根據撫遠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年度計劃實際需求適時調整。保護資金實施期限根據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政策等確定。
第三條 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堅持“統籌安排、突出重點、加強監督、注重績效”的原則。
第四條 文體廣電和旅游局負責審核非遺保護中心、非遺保護學會提出專項資金使用申請方案,對申請項目的真實性、準確性、及時性負責,監督指導保護資金的使用和績效管理,研究確定績效目標,對保護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財政局在預算執行中負責全過程績效管理。
第五條 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財務規章制度和本辦法的規定,并接受審計、文化和旅游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六條 專項資金按照開支范圍分為項目補助費和傳承人補助費。
第七條 項目補助費是指組織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和管理工作所發生的支出,具體包括:調查研究、搶救性記錄和保持、傳承活動、展示推廣、民俗活動、規劃編制、宣傳出版、咨詢評審、交流培訓、數據庫建設等。
第八條 傳承人補助費是指用于撫遠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以下簡稱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各項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所發生的支出。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學會對全市代表性傳承人進行統籌管理,由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學會共同制訂年度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計劃,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學會根據年度計劃向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申請使用保護資金。具體包括:
(一)代表性項目保護補助費,用于補助代表性項目相關的調查立檔、文本制作、研究出版、保護計劃編制、開展傳承和實踐活動、展示展演和宣傳普及、必要傳承實踐用具購置等支出。
(二)代表性傳承人補助費,用于補助代表性傳承人開展授徒、傳藝、研修、培訓、交流等傳承活動的支出。
(三)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補助費,用于補助申報國家、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非遺工坊等相關的規劃編制、研究出版、數字化保護、傳承體驗設施租借或修繕、普及教育、宣傳推廣等支出。
(四)代表性傳承人記錄補助費,用于補助對代表性傳承人實施系統記錄的支出。
第九條 專項資金不得用于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無關的支出,不得用于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投資等支出,不得用于償還債務和基礎設施建設,不得用于個人專著的出版,不得用于編制內在職人員工資性支出和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支出,不得用于國家規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十條 項目主管部門應加強專項資金管理,確保??顚S?。屬于政府采購管理范圍的,應當按照撫遠市政府采購規定制度執行。鼓勵采取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相關單位和組織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
第十一條 申報使用專項資金的部門、單位及個人在資金申報、使用過程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文字解讀:《撫遠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