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書
(佳撫)文綜罰字〔2023〕F-000001號
當事人:撫遠市首席公館歌廳(徐**)
證照(證件)名稱及編號(號碼):營業執照(92230883MA7G8KDC39)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等):徐**
住所(住址等):黑龍江省撫遠市太陽都市花園1號樓4單元501
(違法事實和證據)你(單位)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營業場所一案,經調查:2023年01月24日晚09時42分,接到撫遠市12345網格中心轉交市民舉報,撫遠市首席公館歌廳5個未成年人在4點左右到首席公館歌廳唱歌,2023年01月25日11時10分至 2023年01月25日12時29分,執法人員陳星宇(08040621006)、郭彥良(08040621007)在出示執法證件后進對撫遠市首席公館歌廳進行調查取證,該歌廳營業執照:92230883MA7G8KDC39;《娛樂經營許可證》編號:230833160003,設置包房9間,執法人員在首席公館歌廳通過調取視頻監控和賬本顯示2023年01月24日15時40分至2023年01月24日18時05分共5人,4女1男在二樓888包房進行消費60元,執法人員對監控視頻和賬本進行現場錄取、對現場檢查進行拍照取證。執法人員發出《調查詢問通知書》,并通知當事人到本機關作進一步調查處理。2023年01月25日12時29分,本次檢查結束。以上情況有劉*在場見證。
2023年1月31日,執法人員通過舉報人提供的程**、程**部分身份信息微信截圖1份,到公安機關調取戶籍信息顯示為未成年人,并遠程視頻對未成年人程**、程**在監護人程**陪同下制作《調查詢問筆錄》各1份,遠程調查詢問視頻錄屏1份,通過詢問后到公安機關調取其他在場人員汪**、汪**、吳**戶籍信息顯示是未成年。監護人程**確認5名未成年人中程**、程**是自己家孩子微信截圖1份。
以上事實,有以下證據證實:
1、文書編號為(佳撫)文綜檢(勘)字〔2023〕C-0000017號的《現場檢查(勘驗)筆錄》1份,證明 2023年01月25日11時10分至2023年01月25日12時29分,執法人員對撫遠市首席公館歌廳進行調查取證檢查等相關情況。
2、現場檢查調取視頻監控取證照片8張,證明檢查現場主要情況。
3、微信截圖取證照片3張,證明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營業場所。
4、程**、程**在監護人程**陪同下制作微信遠程視頻《調查詢問筆錄》各1份,證明撫遠市首席公館歌廳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營業場所等相關情況(附遠程視頻《調查詢問筆錄》光盤)。
5、對當事人現場負責人劉*的《調查詢問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營業場所等相關情況。
6、撫遠市文體廣電和旅游局《查詢函》2份、撫遠市公安局《程**常住人口詳細》、《程**常住人口詳細》、《程**住人口詳細》、《原**常住人口詳細》、《吳**常住人口詳細》、《汪**常住人口詳細》、《汪**常住人口詳細》、《汪**常住人口詳細》、《汪**常住人口詳細》原件各1份,證明公安部門提供的未成年人程**、程**和監護人程**;未成年人吳**和監護人原**;未成年人汪**和監護人汪**;未成年人汪**和監護人汪**的個人信息,確認程**、程**、吳**、汪**、汪**為未成年人。
7、當事人的《娛樂經營許可證》、《個人獨資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各1份,證明撫遠市首席公館歌廳為依法設立的娛樂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投資人為徐志禹。
8、當事人投資人徐**的身份證復印件1份、現場主要負責人劉*身份證復印件1份;徐**出具的《特別授權委托書》1份,受委托人是現場負責人劉*,證明當事人主要身份和權限關系情況。
(處罰理由和依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一百二十三條;《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的規定,應當給予當事人行政處罰。
(處罰內容)綜上,現擬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行政處罰決定:1.警告;2.沒收違法所得陸拾圓(60元);3.罰款:壹萬圓(10000元)整。
你(單位)應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撫遠市支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本機關可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出罰款的數額),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你(單位)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撫遠市人民政府或者佳木斯市文化和旅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撫遠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經催告后仍未履行義務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本機關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撫遠市文體廣電和旅游局
2023年0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