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殯葬管理,推進殯葬改革,規范喪事活動,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與精神文明建設,根據《黑龍江省殯葬管理規定》以及《佳木斯市文明祭祀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殯葬活動和殯葬管理工作.
第三條 民政部門是殯葬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殯葬管理工作。
殯葬管理機構在民政部門領導下,負責殯葬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四條 公安、市監、自然資源、林業和草原、衛健、發改、住建、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應急管理(消防救援)、民宗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殯葬管理工作。新聞媒體要加強對殯葬改革管理工作宣傳,引導全社會支持和參與殯葬改革。
鄉鎮人民政府、社區以及村(居)民委員會要協助做好殯葬改革管理工作。
第五條 殯葬管理工作堅持積極地、有步驟地實行火葬,改革土葬,節約殯葬用地,革除喪葬陋俗,提倡文明節儉辦喪事的方針。
第六條 撫遠市行政區域劃定為火葬區。
第七條 殯葬管理人員應當持證上崗,秉公辦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殯葬管理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第八條 新建殯葬設施,應當在全省殯葬設施規劃內進行。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和履行相關手續,不得擅自興建殯葬設施。
第十條 農村公益性骨灰堂(公墓)不得對本村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員提供墓穴用地。
第十一條 建立公墓應當利用荒山瘠地,不得占用耕地和林地。
禁止在文物保護區、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和鐵路、公路兩側、水源保護區、水庫、河流堤壩保護范圍以及城市規劃的特殊地區興建墳墓。
第十二條 撫遠市行政區域內禁止建立骨灰墳墓。
第十三條 實行土葬的信奉伊斯蘭教的少數民族,應當在當地政府指定的墓地入葬。對自愿實行火葬的應當給予鼓勵和支持,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十四條 公墓中安葬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積不得超過1平方米。
第十五條 禁止在公墓內構建迷信設施和搞封建迷信活動;禁止利用墓穴、塔陵骨灰存放格位進行傳銷、預售、炒買炒賣等不正當營銷活動。
第十六條 墓穴和塔陵骨灰存放格位的使用周期最長為20年。超過20年需繼續使用的,應當重新辦理手續。
第十七條 撫遠市行政區域內死亡者的遺體,除第十三條規定的少數民族外,一律實行火化,嚴禁土葬。
第十八條 按照本辦法規定必須火化的遺體,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取得公安部門或者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證明后火化:
在家中、養老服務機構、其他場所正常死亡的,喪主憑本轄區社區衛生醫療機構或鄉鎮場(街道)衛生院出具的死亡證明,及時通知殯儀館接運遺體,并辦理手續后火化。
在醫院(含其他醫療機構)死亡的,喪主憑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及時通知殯儀館接運遺體,并辦理手續后火化。
因交通事故或其他原因造成非正常死亡的遺體,由公安部門或者其他司法部門法醫鑒定后出具死亡證明,通知喪主接運遺體并辦理手續后火化。
無名、無主遺體,由公安部門法醫鑒定后,通知殯儀館接運、火化。
第十九條 撫遠市行政區域內死亡者遺體應當堅持就地、就近、方便的原則火化。因特殊情況需運往外地火化的,應當到當地殯葬管理機構辦理運尸手續。
第二十條 撫遠市行政區域內死亡者遺體的運送業務應當由殯葬事務服務中心承辦,禁止其他單位和個人經營遺體運送業務。
運尸車在城鎮市區內禁止播放哀樂。
第二十一條 焚尸爐、運尸車、尸體冷藏柜等殯葬設備由國家指定的部門生產。各地應當使用符合國家技術標準的焚尸爐、運尸車、尸體冷藏柜等殯葬設備。
第二十二條 民政部門對殯葬用品實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生產經營迷信殯葬用品。禁止將迷信殯葬用品帶入殯儀館內焚燒。
封建迷信祭祀用品是指冥紙、冥鈔、紙錢,用錫箔和紙扎成的金銀錠、紙人、紙牛、紙馬,各類住房、交通工具、生活用品、證件等仿制物品。
撫遠市行政區域內禁止出售、使用棺材(含半成品)等土葬用品。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未按全省總體規劃要求,擅自新建殯葬設施的,由民政部門會同住建、自然資源等部門予以取締,并處以1萬元至5萬元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在撫遠市行政區域內死亡者遺體不實行火化的,由民政部門責令其家屬改正。同時自然資源部門應當根據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給予處罰。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未經審批,擅自建立殯葬設施的,由民政部門會同住建、自然資源等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在公墓內構建迷信設施和搞封建迷信活動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2000元至1萬元罰款。
利用墓穴、塔陵骨灰存放格位進行傳銷、預售、炒買炒賣等不正當營銷活動,由市監、公安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利用公益性骨灰堂(公墓)從事經營性活動的,由民政部門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非殯葬管理機構經營遺體運送業務的,由民政部門處1萬元至2萬元罰款。
違反本規定,運尸車在城鎮市區內播放哀樂的,由民政部門責令改正,并處500元至1000元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規定,生產、經營殯葬迷信用品和在撫遠市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土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門會同市監部門,沒收殯葬迷信用品,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00元至1000元罰款。
第三十一條 在禁止焚燒區域內焚燒、拋散祭祀用品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祭祀用品,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禁止焚燒、拋撒的區域由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合理劃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二條 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焚燒祭祀用品的,由應急管理(消防救援)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移交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區焚燒祭祀用品的,由林業和草原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并處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移交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在草原上焚燒祭祀用品的,由林業和草原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有關責任人員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移交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三條 在殯葬管理和經營中,違反物價、工商管理法律、法規的,由發改、市監部門依法處罰。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拒絕、阻礙殯葬管理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殯葬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少數民族、宗教人士、華僑、港澳臺同胞以及外國人的殯葬事宜,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殯葬設施、殯葬用品和殯葬服務的價格標準,由民政部門和發改部門共同制定。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自2021年12月2日起施行。
征集時間:2021年10月11日至10月15日
撫遠市民政局咨詢電話:0454-2132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