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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高齡老人津貼發放管理辦法

索引號 230883民政局12602023130889 主題分類 民政、扶貧、救災,其他,
發文機構 民政局 發文字號
發布日期 2023-07-03 成文日期 2023-07-03 16:07
生效日期 2023-07-03 16:07 廢止日期 現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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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進一步健全我省老年人福利制度,增進老年人福祉,讓老年人享受更加精準化的養老服務,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我省高齡老人津貼(以下簡稱“高齡津貼”)發放范圍為具有黑龍江省戶籍,年齡在80至89周歲的低保、低保邊緣家庭(低保邊緣家庭一般指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條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1.5倍,且財產狀況符合相關規定的家庭,下同)中的老年人和90周歲及以上老年人。高齡津貼發放標準為每人每月100元,核實備案后的次月開始計發,各地可隨經濟社會發展和居民消費水平的變化適時進行調整。

第三條高齡津貼發放實行屬地管理,按戶籍地發放原則。通過建立與公安、衛健等部門共享數據比對機制,依據全省老年人口信息數據,由村(居)民委員會進行核實、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復核、備案和動態管理,縣(市、區)民政部門負責資金發放和監管。

第四條高齡老人的年齡,以公安部門制發的有效居民身份證(或居民戶口簿)登記的出生日期為依據。

第五條每年9月,省級公安部門向省級民政部門共享次年全省戶籍滿90周歲及以上老人信息數據。省級民政部門協調分發數據到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籌備次年高齡津貼認定工作。

第六條每年10—12月,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據共享人口數據,督促村(居)民委員會為篩查出的次年高齡老人建立基本信息檔案,做到一村(社區)一臺賬,主動聯系本人或家屬,提示及時辦理身份認定和備案;將在異地長期居住的高齡老人作為重點服務對象,建立聯系人制度,定期與每名高齡老人或家屬取得聯系,隨時了解老人近況。

第七條80—89周歲及以上的低保、低保邊緣家庭中的高齡老人,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通過民政部門社會救助信息系統進行數據比對,準確識別老人信息,報縣(市、區)民政部門備案。90周歲及以上的非低保、低保邊緣家庭中的高齡老人,由戶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員會對高齡老人本人身份信息進行核實,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復核、備案老人信息,符合條件的報縣(市、區)民政部門列入發放范圍。

第八條縣(市、區)民政部門牽頭協調公安、財政、衛健等部門,通過共享數據篩查去世或戶籍遷出省外的高齡老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據數據篩查結果采取有效措施及時核準增減名單,做好享受高齡津貼老人自然減員或戶籍遷出的動態管理。高齡津貼于老人去世或戶籍遷出的次月停止計發。

第九條各級政府要足額安排高齡津貼資金。低保家庭中享受高齡津貼待遇老人所需資金由各地采取加發低保金的方式,從省級補助的低保資金中解決;其他家庭中享受高齡津貼待遇老人所需資金由戶籍所在地縣(市、區)政府財政解決。

第十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主動做好高齡老人的篩查和登記工作,與公安戶籍系統、民政社會救助信息系統進行數據比對,準確識別老人增齡、戶籍和生存信息,按照高齡老人的年齡節點,每年年初完成當年符合申領高齡津貼老人名單的篩查,通知本人或家屬,及時將符合條件的老人納入高齡津貼保障范圍,并錄入民政部“金民工程”全國養老服務信息系統管理。

第十一條村(居)民委員會每季度對領取高齡津貼的老人進行信息核查。核查工作要與公安戶籍,民政殯葬、社會救助等部門反饋的數據進行比對,由市、縣兩級民政部門協調相關部門獲取。

第十二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至少每半年組織一次高齡津貼發放管理隨機抽查工作,抽查比例不低于已領取高齡津貼人數的20%。各縣(市、區)民政部門應當加強高齡津貼監管,完善動態管理機制,對核查、復核和抽查當中發現的問題,及時予以糾正。

第十三條享受高齡津貼的老人(含長期異地居住的老人),其家屬應當于每年2月初主動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備老人信息;村(居)民委員會通過人口數據共享,經多方排查仍然查找不到、聯系不上的老年人及其子女的,視同放棄享受高齡津貼資格。

第十四條享受高齡津貼的老人因身故、戶籍遷移等原因應取消高齡津貼待遇的,本人或家屬應當主動向村(居)民委員會告知,村(居)民委員會及時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備案,及時辦理取消(停發)高齡津貼手續。

第十五條對于符合取消或停發條件之日起至實際取消或停發期間超發的高齡津貼,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督促村(居)民委員會告知本人或代理人、法定繼承人,予以追回。

第十六條享受高齡津貼老人遷出或去世的,其親屬隱瞞信息故意不及時向村(居)民委員會告知,或故意提供其虛假存活證明以騙取、冒領高齡津貼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進行追回,情節嚴重的納入社會不良誠信記錄。

第十七條從事高齡津貼發放和管理的工作人員,存在與老人或家屬聯合虛報、隱瞞、偽造,造成高齡津貼資金損失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并追回資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享受高齡津貼待遇的老人在去世后三個月內超發的資金能夠及時追回,不追究工作人員責任。

第十八條按照國家發改委等21部門《關于印發<國家基本公共服務標準(2021年版)>的通知》(發改社會〔2021〕443號)要求,有條件的地區可將高齡津貼的發放范圍擴大至80周歲以上所有老年人,各地可以結合實際工作制定具體實施細則,調整發放流程。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2 0 2 1年7月1日起執行,原《黑龍江省80周歲以上高齡老人生活津貼發放辦法》(黑民?!?010〕71號)自本辦法發布之日起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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