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做好全市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工作,確保信息公開真實、及時、有效、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及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佳木斯市區域內各級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制作或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擬公開前的保密審查工作。
第三條 本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應遵循“誰主管、誰負責,誰公開、誰審查”的原則。擬公開的政府信息均應進行保密審查。
第四條 依法確定為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公開的政府信息,以及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開。
第五條 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不得公開。但是,第三方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予以公開。
第六條 行政機關的內部事務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內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開。
第七條 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討論記錄、過程稿、磋商信函、請示報告等過程性信息以及行政執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開。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上述信息應當公開的,從其規定。
第八條 各級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審查機制,明確審查的程序和責任。行政機關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審查。行政機關不能確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開的,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第九條 違反本制度,情節較輕的,由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造成泄密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