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遠市公安局戶籍管理大隊
公開辦事內容和程序公示
一、派出所直接辦理的戶籍業務
(一)出生登記
1、十六周歲以下人員出生落戶
嬰兒出生后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鄰居提供出生醫學證明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隨父或隨母出生落戶。非婚生嬰兒要求隨父落戶的,需要做DNA親權鑒定。
2、補報往年出生(十六周歲以上)人員出生落戶
對于十六周歲以上需要申報往年出生登記的,需提供出生醫學證明辦理,無出生醫學證明的需憑DNA親子鑒定辦理。
3、收養子女落戶
公民收養的兒童需提供憑收養證、收養人居民戶口簿原件。
4、遺棄兒童、收養嬰兒落戶
公民收養遺棄兒童、收養嬰兒需提供撿拾棄嬰證明或收養證落戶。
5、出國(出境)人員出生子女回國落戶
出國(出境)人員出生子女回國落戶需提供嬰兒國(境)外出生證明(需經大使館認證或公證處翻譯公證);嬰兒回國所持證件;結婚證;父或母居民戶口簿原件,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
(二)注銷戶口
1、死亡注銷戶口
公民死亡需提供死亡醫學證明、非正常死亡證明或通過互聯網數據共享核查到的死亡人口信息,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死亡登記。
2、應征入伍或正在服現役公民注銷戶口
本市公民應征入伍的需提供申請人居民戶口簿原件、《入伍通知書》《軍事院校錄取通知書》《士兵證》或《軍官證》《軍隊出具的服現役證明》等能證明申請人正在服現役的任何一種證明文件,向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報注銷戶口。
3、遷往國外、港澳臺注銷戶口
已在外國、境外定居的本市公民,需提供申請人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原件、外國護照或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出具的《戶口注銷通知書》或其他能證明注銷人已取得他國(境)國籍(身份)的依據材料,到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注銷。
4、失蹤公民注銷戶口
公民失蹤需提供法院宣告失蹤證明、居民戶口簿原件,到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注銷。
(三)市外遷入
1、工作調轉落戶
通過省、市人事組織、勞動部門調動的干部及工人,或者中、省直事業單位公開招錄的人員需提供省、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出具的調轉、考錄、招錄審批表或錄用通知單(復印件需要加蓋人事部門公章)、接收單位證明、申請人居民戶口簿原件、申請人結婚證原件(不在同一戶口的需要提供),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落戶。
2、投靠落戶
佳市范圍以外的夫或妻相互投靠、父母投靠子女、未婚子女投靠父母在我市落戶的,需提供結婚證、居民戶口簿原件,父母與子女之間相互投靠的,還需提供父母和子女的親屬關系證明(包括出生醫學證明、居民戶口簿或戶籍檔案資料、工作檔案等),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辦理。
3、錄用公務員落戶
錄用公務員落戶需提供組織(人社)部門的錄取通知書、申請人居民戶口簿原件,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辦理。
4、刑滿釋放人員落戶
公民刑滿釋放返回原籍落戶的,需提供刑滿釋放證明、居民戶口簿原件,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辦理。
5、大、中專院校畢業生落戶
大、中專院校畢業生落戶,應屆畢業生需提供就業報到證、單位接收證明或落戶介紹信,原籍在省外的提供戶口遷移證;往屆畢業生需提供單位接收證明或落戶介紹信及學歷證明,原籍在省外的提供戶口遷移證,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辦理。
6、轉業及復員軍人落戶
經民政部門接收安置的軍隊轉業干部、退伍軍人申請落戶我市的,需提供軍轉干部落戶通知書或退伍軍人落戶通知書、軍人身份證或軍人身份證編碼表、原籍戶口注銷證明(原籍不能提供注銷證明的,由受理人查詢全國人口基本信息庫并注明“查無此人”)、復員退伍軍人證原件、結婚證原件、配偶居民戶口簿原件,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辦理。
7、隨軍落戶
隨軍落戶需提供師級以上軍事機關出具的《隨軍審批報告表》、軍人身份證、軍官證
原件、隨軍落戶介紹信、結婚證原件、配偶居民戶口簿原件,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辦理。
8、購房落戶
在佳市購買住房或商業用房的外地公民,可為產權所有人及配偶、未婚子女辦理落戶。已獲取產權證的需提供申請人結婚證原件、申請人房屋產權證書原件、申請人居民戶口簿原件;未獲取產權證的需提供申請人結婚證原件、購房合同和機打發票、申請人居民戶口簿原件,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辦理。
(四)遷出市外——戶口遷出至省外
省外高校錄取新生入學遷出戶口需提供省外高?!朵浫⊥ㄖ獣?,到戶籍所在地派出所申報遷出,領取《戶口遷移證》;省外公安機關簽發準遷證遷出戶口需提供《準予遷入證明》,到戶籍所在地派出所申報遷出。
(五)市內遷移
本市公民因居住地址發生變動要求遷移戶口或分戶并戶的,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辦理。具有房屋所有權市內遷入落戶的需提供申請人的房屋產權證書或機打合同和發票、結婚證等相關材料;居民集體戶遷入親屬家庭戶落戶的需提供本市居民集體戶(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院校、科研單位)因房屋動遷、出售等理由正當的,可向本市非直系親屬戶籍所在地申請戶口遷移;分戶、并戶的需提供申請人的房屋產權證書或機打合同和發票、離婚證原件、結婚證原件等相關材料,能證實申請人確實分別居住或共同居住,方可辦理分戶、并戶手續。人戶分離、空掛戶不予辦理分戶、并戶。
(六)返回原籍落戶
1、應屆大中專院校畢業生返回落戶
入學前為我市常住戶口的應屆大中專院校畢業生返回原遷出地派出所落戶。需提供學歷證明,戶口遷移證、身份證、父母居民戶口簿原件,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辦理。
2、大中專院校學生退學落戶
入學前為我市常住戶口的公民沒有完成高校學業中途退學返回原籍,需提供學校出具的退學證明,戶口遷移證、身份證、父母居民戶口簿原件,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辦理。
3、遷出返回
我市居民已遷往外地,但因離婚等原因,現返回我市居住的需提供申請人居民戶口簿原件、遷出證明、離婚證原件(離婚返回需要),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辦理。
(七)項目變更及更正
1、變更兵役狀況
公民申請變更兵役狀況需提供入伍證通知書、士兵證、軍官證等能夠任何能證明服役的合法有效證件(證明),到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變更。
2、變更服務處所
公民申請變更服務處所需提供現單位出具的服務處所證明,到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變更。
3、變更住址
公民申請變更住址需提供現住址合法有效證件(證明),到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變更。
4、變更宗教信仰
公民申請變更宗教信仰需提供本人宗教信仰合法有效證件(證明),到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變更。
5、變更婚姻狀況
公民申請變更婚姻狀況需提供結婚證或離婚證原件、民政部門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或者人民法院離婚判決書,到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變更。
6、變更身高
公民申請變更身高需提供體檢證明,到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變更。
7、變更、更正文化程度
公民申請變更、更正文化程序需提供合法有效學歷證書(證明),到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變更。
8、變更血型
公民申請變更血型需提供體檢證明,到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變更。
9、公民變更性別
公民實施變性手術或者性別矯正后,應當由本人或者監護人持有效身份證件、國內三級以上醫院出具的性別鑒定證明和公證部門出具的公證書,或者司法鑒定部門出具的證明申報,到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變更。
10、公民身份證號碼更正
公民身份證號碼與原始居民戶口簿、一代居民身份證、常住人口登記表等原始戶籍資料不符需要更正的,經調查核實全國人口信息庫,由戶籍所在地派出所進行變更。
11、增加曾用名
公民可申請填寫公民過去在戶口登記機關申報登記或正式使用過的姓名,到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已有曾用名的一律不再增加曾用名。
12、十六周歲以下公民變更更正姓名
十六周歲以下公民申請姓名變更需提供變更更正姓名的理由申請及相關證明材料,到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變更。公民申請在父姓或母姓之間變更姓氏的,需提供公證部門的公證書。變更更正姓名原則上只能辦理一次,公民申請變更姓名,原身份證應當收繳。
(八)補辦證件及出具證明
1、戶口簿遺失補發
公民遺失《居民戶口簿》需提供戶內成年人口申請、申請人合法有效身份證明,到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補發。
2、被拐兒童身份證明
經公安部門辦案單位調查核實兒童為拐賣受害人需要開具證明的,需提供擬為兒童落戶單位或個人申請,公安派出所應當在核實后出具。
3、臨時身份證明
對于符合條件、自己能準確提供本人及家人信息的外地公民,需提供本人申請,經全國人口基本信息資源庫核實,可以出具臨時身份證明。
4、非正常死亡證明
公安部門依法處置的非正常死亡案(事)件(經醫療衛生機構救治的除外),需要開具證明的,公安派出所應當依據相關公安部門調查和檢驗鑒定結果出具。
5、戶口登記項目變更更正證明
公民更正或者變更姓名、性別、民族成份、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等5項戶口登記項目內容,或者因戶口遷移,憑居民戶口簿無法證明的事項,需要開具相應證明的,公安派出所應當查閱戶籍檔案并出具。
6、撿拾棄嬰(兒童)報案證明
公安部門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受理的撿拾棄嬰(兒童)情況,需要開具證明的,公安派出所應當在核實后出具。
7、親屬關系證明
曾經同戶人員間的親屬關系,歷史戶籍檔案等能夠反映,需要開具證明的,公安派出所在核實后應當出具。
8、無犯罪記錄證明
公安派出所在向社會提供犯罪信息查詢服務時,應當嚴格依照法律法規關于升學、服現役、就業等資格、條件的規定辦理。公民因辦理出國(境)事務需要,可以申請查詢本人有無犯罪記錄。使用犯罪人員信息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查詢目的使用有關信息,對犯罪人員信息要嚴格保密。
9、注銷戶口證明
公民因死亡、服現役、加入外國國籍、出國(境)定居、被判處徒刑注銷戶口,或者因重復(虛假)戶口被注銷,需要開具注銷戶口證明的,公安派出所應當出具。
二、分局審批辦理的戶籍業務
(一)公民補錄戶口
對于具有當地常住戶口,由于長期在外地打工或系統升級等原因造成人口信息丟失的,可到居住地派出所申請補錄人口信息。需提供原始戶籍信息資料(戶口簿、身份證、身份證編碼表、常住人口登記表、人口普查資料等戶口登記資料)、村居(單位)證明等生活軌跡證明材料、居住地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當事人的書面證明、相關生活的圖片、網上各類信息綜合排查結論(人像、逃犯、戶籍)。
經外勤民警調查,派出所領導審核,在1個法定工作日內上報分局戶政部門,分局戶政部門在2個法定工作日內審批辦結,由派出所戶籍內勤民警憑分局戶政部門審批手續辦理。
(二)項目變更及更正
1、十六周歲以上公民變更更正姓名
十六周歲以上符合條件的公民需提供本人書面申請、公證處出具申請人變更姓名的公證書、單位人事檔案或學籍檔案、能證明姓名差錯的原始戶口簿、身份證、駕駛證、結婚證或其他有效證件中的相應一項、申請人的居民戶口簿、身份證原件。
經外勤民警調查,派出所領導審核,在1個法定工作日內上報分局戶政部門,分局戶政部門在1個法定工作日內審核上報市局戶政管理部門,市局戶政管理部門在1個法定工作日內審批辦結,由派出所戶籍內勤民警憑市局戶政部門審批手續辦理變更。
2、變更更正出生日期
公民申請變更出生日期需提供本人書面申請書、居民戶口簿、身份證原件,人事檔案記載出生日期與戶口登記出生日期不一致需提供人事檔案原件及復印件(復印件需加蓋公章及經手人簽字);組織人事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出具出生日期認定證明。
經外勤民警調查,派出所領導審核,在1個法定工作日內上報分局戶政部門,分局戶政部門在1個法定工作日內審核上報市局戶政管理部門,市局戶政管理部門在1個法定工作日內審批辦結,由派出所戶籍內勤民警憑市局戶政部門審批手續辦理變更。
3、變更更正民族
未滿十八周歲符合條件的公民,應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年滿十八周歲(含)應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憑民族事務委員會出具的《黑龍江省公民更改民族成分審批表》、結婚證、離婚證、離婚協議書或法院判決書(民事調解書);居民戶口簿、身份證原件。
公民民族成份經確認登記后,一般不得變更。
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申請變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1)父母婚姻關系發生變化,其民族成份與直接撫養的一方不同的;
(2)父母婚姻關系發生變化,其民族成份與繼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3)其民族成份與養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在其年滿十八周歲之日起的兩年內,可以依據其生父母、養父母或公民十八周歲前婚姻關系發生變化的繼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請變更一次。
經外勤民警調查,派出所領導審核,在1個法定工作日內上報分局戶政部門,分局戶政部門在1個法定工作日內審核上報市局戶政管理部門,市局戶政管理部門在1個法定工作日內審批辦結,由派出所戶籍內勤民警憑市局戶政部門審批手續辦理變更。
三、市局審批辦理的戶籍業務
(一)市外遷入——租房落戶
在本市租賃合法穩定住所,符合租房落戶條件的外地人員,由落戶意愿的可在居住地派出所提出申請,可憑落戶申請書、租房合同、房主提交的房產證或購房合同發票、居民戶口簿、身份證原件、房主的有效證件、產權部門出具的租房落戶人在市區沒有其他房屋產權的證明,與房主共同到居住地派出所申請落戶,并填寫出租房主同意落戶證明書、社區民警出具調查報告,派出所領導審批后,到市政務服務大廳戶籍窗口即時辦理。
(二)項目變更及更正
1、十六周歲以上公民變更更正姓名
十六周歲以上符合條件的公民需提供本人書面申請、公證處出具申請人變更姓名的公證書、單位人事檔案或學籍檔案、能證明姓名差錯的原始戶口簿、身份證、駕駛證、結婚證或其他有效證件中的相應一項、申請人的居民戶口簿、身份證原件。
經外勤民警調查,派出所領導審核,在1個法定工作日內上報分局戶政部門,分局戶政部門在1個法定工作日內審核上報市局戶政管理部門,市局戶政管理部門在1個法定工作日內審批辦結,由派出所戶籍內勤民警憑市局戶政部門審批手續辦理變更。
2、變更更正出生日期
公民申請變更出生日期需提供本人書面申請書、居民戶口簿、身份證原件,人事檔案記載出生日期與戶口登記出生日期不一致需提供人事檔案原件及復印件(復印件需加蓋公章及經手人簽字);組織人事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出具出生日期認定證明。
經外勤民警調查,派出所領導審核,在1個法定工作日內上報分局戶政部門,分局戶政部門在1個法定工作日內審核上報市局戶政管理部門,市局戶政管理部門在1個法定工作日內審批辦結,由派出所戶籍內勤民警憑市局戶政部門審批手續辦理變更。
3、變更更正民族
未滿十八周歲符合條件的公民,應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年滿十八周歲(含)應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憑民族事務委員會出具的《黑龍江省公民更改民族成分審批表》、結婚證、離婚證、離婚協議書或法院判決書(民事調解書);居民戶口簿、身份證原件。
公民民族成份經確認登記后,一般不得變更。
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申請變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1)父母婚姻關系發生變化,其民族成份與直接撫養的一方不同的;
(2)父母婚姻關系發生變化,其民族成份與繼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3)其民族成份與養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在其年滿十八周歲之日起的兩年內,可以依據其生父母、養父母或公民十八周歲前婚姻關系發生變化的繼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請變更一次。
經外勤民警調查,派出所領導審核,在1個法定工作日內上報分局戶政部門,分局戶政部門在1個法定工作日內審核上報市局戶政管理部門,市局戶政管理部門在1個法定工作日內審批辦結,由派出所戶籍內勤民警憑市局戶政部門審批手續辦理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