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增強民政局行政執法透明度,加強對行政執法的監督,促進行政執法主體依法行政,依據《撫遠市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實施方案》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行政執法,是指民政局行政執法部門依法實施的行政處罰、行政檢查具體執法行為。
第三條 民政局應當于每年12月15日前在本部門網站公開上年度行政執法統計年報,并報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行政執法統計年報包括行政執法數據、行政執法情況說明等內容。
第四條 行政執法統計工作要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如實填報數據,不得瞞報、漏報、多報。
第五條 行政執法統計年報公開前,民政局要對公開后的社會反映進行預判,做好應對預案;公開后,要跟蹤輿情,主動引導,及時解疑釋惑,避免公眾誤解。
第六條 違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公開的行政執法數據錯誤、遺漏并造成重大不良影響;
(二)篡改、虛構行政執法數據的;
(三)有其他違反本制度行為的。
第七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