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遠人社局行政執法事項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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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法事項清單
1民辦職業技能培訓學校設立審批行政許可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2002年12月28日通過)    
二、《黑龍江省民辦教育促進條例》(2007年10月12日通過)   
三、《黑龍江省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管理辦法》(黑人社發〔2012〕10號)    
四、《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取消、暫停實施和下放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2014年省政府令第1號)
行政許可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2002年12月28日通過)    
二、《黑龍江省民辦教育促進條例》(2007年10月12日通過)   
三、《黑龍江省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管理辦法》(黑人社發〔2012〕10號)    
四、《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取消、暫停實施和下放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2014年省政府令第2號)
行政許可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2002年12月28日通過)    
二、《黑龍江省民辦教育促進條例》(2007年10月12日通過)   
三、《黑龍江省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管理辦法》(黑人社發〔2012〕10號)    
四、《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取消、暫停實施和下放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2014年省政府令第3號)
2企業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審批行政許可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
二、《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1994年國務院令第146號)
三、《勞動部關于印發<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的通知》(勞社部發〔1994〕503號) 
四、《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取消、下放和調整一批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2015年省政府令第5號)
3勞務派遣經營、變更、延續、注銷、許可行政許可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修正) 二、《《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取消、下放和調整一批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2015年省政府令第5號通過)通過)      三、《《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辦法》》(人社部19號令2013年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9號通過)
4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籌備設立期間招收學生的處罰 行政處罰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2003年國務院令第372號,2012年7月18日修正)
二、《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再取消、下放和調整一批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2018年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號)
5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處罰行政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2010年10月28日通過)
6企業未按照國家規定提取職工教育經費或者挪用職工教育經費的處罰 行政處罰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2007年8月30日通過)
二、《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再取消、下放和調整一批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2018年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號) 
7職業中介機構提供虛假就業信息;發布的就業信息中包含歧視性內容;為無合法身份證件的勞動者提供職業中介服務;介紹勞動者從事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的職業;以暴力、脅迫、欺詐等方式進行職業中介活動;超出核準的業務范圍經營及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行為的處罰 行政處罰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2007年8月30日通過)    
二、《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2007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8號)
三、《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再取消、下放和調整一批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2018年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號) 
    
8繳費單位違法違規致使社會保險基數無法核定的處罰行政處罰一、《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1999年國務院令第259號) 
二、《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再取消、下放和調整一批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2018年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號) 
9違法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行為的處罰行政處罰一、《勞動保障監察條例》(2004年國務院令第423號)
二、《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再取消、下放和調整一批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2018年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號) 
10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或者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違反國家有關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或者職業技能考核鑒定規定的處罰 行政處罰一、《勞動保障監察條例》(2004年國務院令第423號)
二、《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再取消、下放和調整一批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2018年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號) 
11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處罰行政處罰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2010年10月28日通過)
二、《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再取消、下放和調整一批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2018年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號) 
12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證件;以擔?;蛘咂渌x向勞動者收取財物;在解除或終止合同時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處罰行政處罰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修正)
二、《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再取消、下放和調整一批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2018年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號)  
13職業中介機構未建立服務臺賬或雖建立服務臺賬但未記錄服務對象、服務過程、服務結果和收費情況的處罰行政處罰一、《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2007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8號,2014年12月23日修正)
二、《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再取消、下放和調整一批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2018年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號)  
14用人單位違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的處罰行政處罰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1994年7月5日通過,2009年8月27日修正)   
二、《勞動保障監察條例》(2004年國務院令第423號)
三、《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再取消、下放和調整一批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2018年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號)  
15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發布虛假招生簡章,騙取錢財行為的處罰行政處罰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2003年國務院令第372號,2013年7月18日修正) 
二、《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再取消、下放和調整一批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2018年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號) 
16為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的處罰行政處罰一、《禁止使用童工規定》(2002年國務院令第364號)  
二、《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再取消、下放和調整一批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2018年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號)
17用人單位或者外國人偽造、涂改、冒用、轉讓、買賣就業證和就業許可證書的處罰行政處罰一、《黑龍江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2008年12月19日通過)   
二、《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規定》(2010年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7號)
三、《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再取消、下放和調整一批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2018年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號)
18對用人單位拒不協助調查工傷保險事故行為的處罰 行政處罰一、《工傷保險條例》(2003年國務院令第375號,2010年12月8日修正)
二、《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再取消、下放和調整一批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2018年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號)
19對從事勞動能力鑒定的組織或者個人提供虛假鑒定意見、虛假診斷證明、收受當事人財物的處罰行政處罰一、《工傷保險條例》(2003年國務院令第375號,2010年12月8日修正)
二、《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再取消、下放和調整一批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2018年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號)
20未足額繳納農民工工資保障金或者工資保障金啟動后未及時補交的處罰 行政處罰一、《黑龍江省農民工工資保障規定》(2004年省政府令第3號)  
二、《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再取消、下放和調整一批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2018年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號)
21未經許可和登記,擅自從事職業中介活動的處罰行政處罰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2007年8月30日通過) 
二、《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再取消、下放和調整一批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2018年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號)
22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定的處罰行政處罰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修正)  
二、《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再取消、下放和調整一批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2018年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號)
23違反勞動合同法有關建立職工名冊規定的處罰行政處罰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修正)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2008年國務院令第535號)
三、《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再取消、下放和調整一批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2018年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號)
24對中外合作辦學虛假出資、抽逃資金行為的處罰行政處罰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2003年國務院令第372號2013年7月18日修正)  
二、《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再取消、下放和調整一批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2018年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號)
25勞務派遣單位非法轉讓《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交虛假材料取得勞務派遣行政許可;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勞務派遣行政許可的處罰行政處罰一、《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辦法》(2013年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9號)
二、《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再取消、下放和調整一批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2018年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號)
26用人單位提供虛假招聘信息發布虛假招聘廣告;扣押被錄用人員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以擔?;蛘咂渌x向勞動者收取財物;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以及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招用的其他人員;招用無合法身份證件人員;以招用人員為名牟取不正當利益或進行其他違法活動的處罰行政處罰一、《禁止使用童工規定》(2002年國務院令第364號)  
二、《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2007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8號,2014年12月23日修正)
三、《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再取消、下放和調整一批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2018年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號)
27違反勞務派遣有關規定的處罰行政處罰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修正)    
二、《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辦法》(2013年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9號) 
三、《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再取消、下放和調整一批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2018年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號)
28偽造、變造社會保險登記證;未按規定從繳費個人工資中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未按規定向職工公布本單位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的處罰行政處罰一、《社會保險費征繳監督檢查辦法》(1999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3號)
二、《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再取消、下放和調整一批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2018年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號)
29未經批準擅自設立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或者以不正當手段騙取中外合作辦學許可證的處罰行政處罰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2003年國務院令第372號,2013年7月18日修正)
二、《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再取消、下放和調整一批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2018年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號)
30對繳費單位存在違反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情況的處罰行政處罰一、《社會保險費征繳監督檢查辦法》(1999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3號) 
二、《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再取消、下放和調整一批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2018年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號)
31用人單位未保存(偽造)錄用登記材料的處罰行政處罰一、《禁止使用童工規定》(2002年國務院令第364號)  
二、《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再取消、下放和調整一批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2018年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號)
32用人單位違反規定將乙肝病毒血清學指標作為招用人員體檢標準的處罰行政處罰一、《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2007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8號,2014年12月23日修正)  
二、《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再取消、下放和調整一批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2018年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號)
33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處罰 行政處罰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2010年10月28日通過)   
二、《社會保險申報繳納管理規定》(2013年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0號)
三、《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再取消、下放和調整一批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2018年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號)
34用人單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時,瞞報工資總額或者職工人數的處罰行政處罰一、《勞動保障監察條例》(2004年國務院令第423號)    
二、《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再取消、下放和調整一批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2018年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號)
35對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辦理招用備案手續和就業登記的處罰行政處罰一、《黑龍江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2008年12月19日通過)
二、《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再取消、下放和調整一批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2018年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號)
36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服務機構騙取社?;鹬С鲂袨榈奶幜P 行政處罰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2010年10月28日通過)    
二、《黑龍江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2008年12月19日通過)
37無理抗拒、阻撓實施勞動保障監察;不按要求報送書面材料,隱瞞事實,出具偽證或隱匿、毀滅證據;不履行責令整改行為或拒不履行行政處理決定;打擊報復舉報人、投訴人的處罰 行政處罰一、《勞動保障監察條例》(2004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423號)
二、《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再取消、下放和調整一批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2018年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號)  
38職業中介機構未明示職業中介許可證、監督電話的處罰行政處罰一、《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2007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8號,2014年12月23日修正)  
二、《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再取消、下放和調整一批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2018年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號)  
39中外合資人才中介機構不依法接受檢查,不按規定辦理許可證變更等手續,提供虛假信息或者采取其他手段欺騙用人單位和應聘人員的處罰行政處罰一、《中外合資人才中介機構管理暫行規定》(2003年人事部、商務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號)
二、《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再取消、下放和調整一批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2018年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號)  
40監督檢查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中,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滅失的資料予以封存的行政強制 行政強制《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2010年10月28日通過)
    
41對未依法支付勞動報酬等行為的處理其他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通過)    
二、《勞動保障監察條例》(2004年國務院令第423號)
三、《黑龍江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2008年12月19日通過)   
42對查處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提供主要線索和證據的舉報人的獎勵行政獎勵一、《勞動保障監察條例》(2004年10月26日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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