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遠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人員行為規范
第一條 為加強對城管執法人員的管理,規范行為、保障執法,樹立形象、提高素質,做到依法行政、秉公執法、廉潔高效,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適用于撫遠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在職行政執法人員的活動。
第三條 上崗執法前要整理著裝,檢查裝備,帶齊執法文書和票據。
第四條 行政執法人員執法時,要儀表端正,舉止規范。城管執法人員徒步巡查時,應當兩人成行、三人成列;糾正違章時,先敬禮,后出示證件,嚴格依法按規定程序執法。
每日執勤結束后,應做好有關票據上繳和文書歸檔。
第五條 城管執法人員應當愛護和妥善保管好制服、肩章、臂章、胸章、領花等標志,不得轉借給非城管行政執法人員。
第六條 城管執法人員在從事執法執勤工作、對外辦事窗口業務人員工作時間必須著制服,并按規定佩帶執法標志(包括帽徽、肩章、臂章、胸章、領花、領帶等)。辦公室內,可不戴大檐帽,但應統一掛放整齊。
第七條 城管執法人員非因公外出、女隊員懷孕以及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著裝的,不得著制服。
第八條 城管執法人員著裝時,應按照規定配套穿著,帶配套的帽子,不同季節服裝、制服與便裝不得混穿。著常服時,內著制式襯衣(下擺系于褲腰內),扎系制式領帶;著長袖襯衣時,扎系制式領帶。
第九條 城管執法人員應按時令著制式服裝。
第十條 城管執法人員執法時,必須保持儀容端莊、整潔,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 不得歪戴帽子,不得披衣、敞懷、挽袖、卷褲腿。冬裝、春秋裝內著毛衣(衫)或者襯衣內著內衣時,毛衣(衫)、內衣不得外露;
(二)不得在外露的腰帶上系掛飾物;
(三)不得赤腳穿鞋或者赤足。男隊員鞋跟不得高于三厘米,女隊員鞋跟不得高于四厘米;
(四)不得扎系圍巾,不得染指甲、留長指甲,不得染彩發、化濃妝、戴首飾,不得紋身;
(五) 男隊員不得留長發、大鬢角、卷發(自然卷除外)、剃光頭或者蓄胡須。
第十一條 城管執法人員著制服工作時,必須舉止文明、精神振奮、姿態良好,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 不準袖手、背手、插兜、搭肩、攬腰,不準嬉笑打鬧、高聲喧嘩,不準席地倒臥;
(二) 不準在公共場所執勤時吸煙或邊走邊吃東西、扇扇子、玩手機等;
(三) 執勤乘車中應坐姿端正,不得躺臥,糾正違章時應下車,不得在車上吆喝。
第十二條 局督察隊負責監督、考察本規范的貫徹執行情況,對違反本規范的行為予以糾正并視情況向局長辦公會提出處理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