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文明祭祀條例
(2020年8月28日佳木斯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2020年10月22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樹立文明祭祀新風,鼓勵和倡導文明、綠色祭祀,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殯葬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生產、銷售、使用祭祀用品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堅持教育引導、疏堵結合、源頭治理的原則。倡導采用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要求,無污染、生態環保的鮮花、植樹、網絡、祭文、集體祭祀、代祭代掃等方式進行祭祀。
第四條 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做好祭祀管理工作;應當建立議事協調機制,統籌協調文明祭祀管理中的重大事項。
街道辦事處及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文明祭祀管理工作。
鼓勵物業服務企業協助做好文明祭祀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祭祀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轄區文明祭祀的管理工作,監督指導殯葬服務機構為文明祭祀活動提供服務。
市場監督管理、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公安、應急管理(消防救援)、林業和草原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文明祭祀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文明祭祀宣傳教育。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文明祭祀宣傳,對不文明祭祀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鼓勵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會組織開展文明祭祀宣傳活動。
第七條 公職人員應當帶頭抵制不文明祭祀行為,采取文明節儉、低碳環保的方式進行祭祀。
第八條 殯葬服務機構可以為居民提供祈福墻、追思紀念房間等文明祭祀場所。
鼓勵居(村)民委員會在清明節、中元節、春節等傳統節日期間組織開展集體祭祀活動,為文明祭祀提供便利。
第九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禁止生產、銷售封建迷信祭祀用品。
第十條 在禁止區域內不得焚燒、拋撒各類祭祀用品。
禁止焚燒、拋撒的區域由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合理劃定,并向社會公布;根據社會發展情況作出調整。
第十一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條例生產、銷售封建迷信祭祀用品和焚燒、拋撒祭祀用品等向民政及有關部門進行投訴和舉報。民政及有關部門在接到投訴和舉報后,應當及時進行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或者舉報人。
第十二條 生產、銷售封建迷信祭祀用品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民政部門予以沒收,可以并處生產、銷售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在街道、路口、廣場、公園、居民小區等非經營性公共場所和早(夜)市、露天市場等經營性場所銷售封建迷信祭祀用品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依據《黑龍江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三條 在禁止焚燒區域內焚燒、拋撒祭祀用品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祭祀用品,并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第十四條 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焚燒祭祀用品的,由應急管理(消防救援)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移交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區焚燒祭祀用品的,由林業和草原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并處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移交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在草原上焚燒祭祀用品的,由林業和草原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有關責任人員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移交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五條 監督管理職能部門工作人員在文明祭祀管理工作中存在不作為、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相關部門依法給予相應處分。
第十六條 公職人員使用封建迷信祭祀用品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相關部門依法給予相應處分。
第十七條 少數民族及宗教人士的祭祀活動,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本條例所稱祭祀是指對逝者進行的追悼、悼念、追思等活動。
封建迷信祭祀用品是指冥紙、冥鈔、紙錢,用錫箔和紙扎成的金銀錠、紙人、紙牛、紙馬,各類住房、交通工具、生活用品、證件等仿制物品。
第十九條 本條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