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市場監督管理行政執法工作,規范我局行政執法全過程音像記錄工作,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行政執法音像記錄應遵循同步攝錄、規范歸檔管理、嚴格保密的原則,確保視聽資料的全面、客觀、合法、有效。
第三條 在實施執法管理活動時應嚴格按照《行政執法全過程音像記錄清單》進行音像記錄。
第四條 執法全過程音像記錄應反映執法活動現場的地點、時間、場景、參與人員、違法違規行為等。錄制內容應當重點攝錄以下內容:
(一)能反映當事人名稱、概貌的標志性建筑;
(二)執法人員向當事人出具執法證件及告知當事人權利和義務情況;
(三)涉嫌違法現場狀況;
(四)對當事人進行詢問過程;
(五)當事人在現場檢查記錄或相關執法文書上簽署姓名和意見情況;
(六)實施行政處罰簡易程序容易引起爭議的;
(七)不能直接送達的,以留置送達方式將執法文書留置在當事人的收發部門或者住所的情況;
(八)其他應當采取音像記錄的情況。
第五條 執法全過程音像記錄非因技術原因不得中止錄制或斷續錄制,不得任意選擇取舍或者事后補錄。
第六條 行政執法音像記錄資料應作為案件佐證資料,按照案件名稱、當事人姓名或單位名稱、記錄日期及存儲日期等項目分類進行存儲。任何人員不得對原始音像記錄進行刪節、修改。
第七條 行政執法音像記錄資料應由承辦人員存儲和保管,并報送法規股存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規定進行歸檔保存。
第八條 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信息的,應當予以保密,任何人不得擅自傳播,不得用于執法活動以外的目的。
第九條 本制度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