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遠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精神,推進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促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防范執法風險,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按照《城市管理執法辦法》的要求,根據相關專業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是指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實施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檢查等行政執法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全過程記錄,是指執法人員采用文字、音像等形式,對行政執法的程序啟動、調查取證、審查決定、送達執行、歸檔管理等整個過程進行全面記錄的活動。
第四條 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堅持合法、客觀、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 應加強行政執法信息化建設。應當為相關部門配備相應數量的執法記錄儀;配備高清影音監控等設備,為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提供保障。
第六條 局法制工作部門負責統籌協調本系統、本單位推進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工作。
第二章 記錄方式
第七條 執法全過程記錄包括紙質文書資料記錄、執法記錄儀記錄和影音監控記錄等方式。
第八條 紙質文書資料記錄,是指通過取得的證據、證明材料等紙質載體,以文字形式,對行政執法事項的過程和結果進行記錄。
執法記錄儀記錄,是指通過為執法人員配備具有錄音、錄像、照相等功能的便攜式設備,以音頻視頻形式,對現場實施的行政執法事項進行過程記錄。
影音監控設備記錄,是指通過在特定辦公場所安裝高清攝像頭等設備,以音頻視頻形式對特定的執法事項進行過程記錄。
第三章 記錄要求
行政許可類
第九條 紙質文書資料記錄
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ㄒ唬┬姓谭ㄎ臅氖褂脩攪栏褚勒障嚓P法律、法規和規章,文書制作嚴謹規范,文書送達合法有效;
?。ǘ┱{查報告類、調查筆錄類文字資料應當記錄事項清晰,寫明執法人員數量、姓名等基本信息;
?。ㄈ﹫谭ㄈ藛T接收或留存的當事人提交的各種證件資料及復印件,應當完整、齊全、有效。
行政處罰、行政檢查類
第十條 紙質文書資料記錄、執法記錄儀記錄、影像監控記錄
一般情況下,執法記錄儀應當佩戴在執法人員左肩部或者左胸部等有利于取得最佳音像效果的位置;對需要重點攝錄的內容,可以使用手持方式進行或將執法記錄儀固定于特定位置。
需要重點攝錄的內容包括:
?。ㄒ唬┈F場易滅失或事后難以調取的證據。
?。ǘ┡c執法結果有直接關聯的現場證據。
?。ㄈ┬枰舸娈斒氯?、證人的言行及面貌特征的執法現場。
?。ㄋ模{證特征。
?。ㄎ澹┈F場執法人員認為有必要重點攝錄的內容。
第十一條 執法人員實施現場執法事項應用執法記錄儀記錄時,依據執法事項性質、類別和記錄需要,可分別使用三類方式進行記錄。
第一類 確定類。即對確定履行執法管理行為進行記錄。該類別應當記錄執法管理行為的發生,要求與執法管理行為同步記錄,記錄過程應當從進入或接近施工現場前開始,至告知該類事項完畢后結束。記錄內容應當包括確認執法管理行為的地點、時間、告知事項、執法人員等。
第二類 約談類。即對當事人進行問詢約談的執法管理行為進行記錄。該類別應當記錄問詢約談全過程,要求與執法管理行為同步記錄,記錄過程應當從進入問詢約談場所前開始,至離開問詢約談場所后結束。記錄內容應當包括反映與當事人接觸的地點、時間、執法事項、參與人員、約談過程等。
第三類 場景類。即對某一個執法管理場景進行記錄。該類別應當記錄執法管理場景全過程,要求與執法管理行為同步記錄,記錄過程應當從進入特定場所前或執法管理場景發生時開始,至離開入特定場所或執法管理場景后結束。記錄內容應當包括反映執法管理場景的地點、時間、執法事項、參與人員、執法管理過程等。
第十二條 執法人員使用執法記錄儀,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ㄒ唬┰陂_啟執法記錄儀攝錄時,應當首先告知當事人。告知的規范用語是:為保護您的合法權益,監督我的執法行為,對本次執法事項將進行錄音錄像。
?。ǘ┰谛姓谭ㄟ^程中應當言語文明禮貌、行為合法規范。凡是出示執法證的環節,必須出示執法證件。
?。ㄈ﹫谭ㄓ涗泝x記錄信息應當完整、客觀、真實。記錄信息要反映執法行為的時間、地點、執法事項、當事人和相關人員、執法人員、執法過程等。
?。ㄋ模┰谵k公場所以外實施執法行為的,應當記錄該場所地點的明顯標志,如標牌、門臉等;沒有明顯標志的;應當記錄周圍標志性建筑或門牌號,并口述所到場所的名稱。
?。ㄎ澹﹫谭ㄓ涗泝x開始記錄后,在同一執法地點不得斷續記錄,不得任意選擇取舍或事后補錄,不得插入其他畫面;執法人員在不同地點、時間,進行同一行政執法事項的,可以使用執法記錄儀斷續記錄。
第章 保存及歸檔
第十三條 各執法科室要按照規定配齊相關設備,指定專人負責本單位執法記錄設備的影像資料和行政執法案卷日常存儲、保管。
第十四條 日常執法的影像資料保存期限不少于24個月。
行政處罰案卷每年由法規股統一考評。行政處罰一般程序案件中作為證據使用的影像資料保存期限應當與案卷保存期限相同。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應當采取刻錄光盤等方式,長期保存記錄的影像資料:
(一)當事人對行政執法人員現場執法、辦案有異議或者投訴、上訪的;
(二)當事人逃避、拒絕、阻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或者謾罵、侮辱、毆打行政執法人員的;
(三)行政執法人員參與處置群體性事件、突發事件的;
(四)其他需要長期保存的情況。
第七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管理制度自印發之日施行。
撫遠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
2019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