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市場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信息調閱監督制度
為加強和規范本局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信息的日常調閱監督工作,結合本局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本制度所稱的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信息是指本局局屬各部門在行政執法過程中依法獲取的視音頻資料,包含原始的視聽資料及其備份、刻錄光盤等通過存儲介質保存的視音頻資料。
第二條 本局的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信息以“誰記錄,誰保管”為基本原則進行日常妥善保管。
第三條 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信息記錄和保存部門對涉及單位秘密、職工和讀者個人隱私的圖像信息予以保密。
第四條 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信息記錄和保存部門不得擅自復制、提供、傳播圖像信息資料;不得擅自刪改、破壞圖像信息資料的原始記錄。
第五條 嚴禁未經許可的單位或個人調取、查看、復制視頻監控圖像信息。
第六條 任何外單位或個人因需要調取、查看、復制視頻系統圖像信息和相關資料的,須書面申請經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信息記錄和保存部門負責人及其分管局領導審核審批同意后方可提供。
第七條 紀委、法制、信訪等部門因執法辦案、案件審核、執法監督、核查信訪投訴等工作需要,可以要求采集資料的部門提供有關執法辦案錄音錄像資料或者通過可視化監督管理平臺和網上執法辦案系統調閱。
第八條 因對社會宣傳、教育培訓等工作需要向行政執法機關的部門提供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的,應當經局機關負責人批準。
第九條 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信息保存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日常調閱工作臺帳,做到底數清,情況明。
第十條 本制度由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大隊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