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遠市交通運輸局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工作,加強對行政執法行為的監督,促進行政執法機關依法行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等有關規定,結合交通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縣行政區域內交通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章 審核的范圍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許可等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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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赡茉斐芍卮笥绊懟蛘咭l社會風險的;
?。ㄈ┲苯雨P系行政相對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權益的;
?。ㄋ模┬杞浡犠C程序作出行政執法決定的;
?。ㄎ澹┌讣闆r疑難復雜,涉及多個法律關系的;
?。┬姓谭C關根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以及行政執法工作實際確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執法決定。
第三章 審核機構和人員
第四條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堅持行政執法案件辦理、審核、決定相分離,明確法制審核機構具體負責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工作。
兩個以上行政執法機關以共同名義作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的,由主要負責的行政執法機關的法制審核機構進行法制審核,其他行政執法機關的法制審核機構參與審核。
第五條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充分發揮法律顧問、公職律師在法制審核工作中的作用,建立健全本系統法律顧問、公職律師統籌調用機制,實現法律專業人才資源共享。
第四章 審核程序
第六條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作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前,應當進行法制審核,未經法制審核或者審核未通過的,不得作出決定。
第七條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結合本機關執法職責、執法層級、涉案金額等因素,按照執法事項和執法類別編制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事項清單,并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動態調整。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清單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備案。
第八條 行政執法機關的執法承辦機構對案件調查或者審查完畢,擬作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的,應當先提請法制審核機構進行法制審核,經法制審核同意后,報請行政機關負責人或者集體討論決定。
第九條 執法承辦機構提請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時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ㄒ唬┱{查終結報告或者有關審查情況報告;
?。ǘ﹫谭Q定書代擬稿;
?。ㄈ┳鞒鰣谭Q定的相關依據;
?。ㄋ模┳鞒鰣谭Q定的證據資料;
?。ㄎ澹┙浡犠C或者評估的,提交聽證筆錄或者評估報告;
?。┬姓谭C關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法制審核機構認為執法承辦機構提交的材料不齊全的,可以要求執法承辦機構在指定時間內補充材料,或者退回執法承辦機構補充材料后重新提交。
第十條 法制審核機構應當對下列內容進行法制審核:
?。ㄒ唬┬姓谭ㄖ黧w是否合法,行政執法人員是否具備執法資格;
?。ǘ┬姓谭ㄊ欠癯奖緳C關法定權限;
?。ㄈ┌讣聦嵤欠袂宄?,證據是否合法充分;
?。ㄋ模┻m用法律、法規、規章是否準確,裁量基準運用是否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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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谭ㄎ臅欠裢陚?、規范;
?。ㄆ撸┻`法行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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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法制審核機構應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完成法制審核。案情復雜的,經本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五個工作日。補充材料期間不計入審核期限。
第十二條 法制審核機構完成法制審核后,應當區別情況,書面提出相應法制審核意見:
?。ㄒ唬┬姓谭ㄖ黧w合法,行政執法人員具備執法資格,事實清楚,證據合法充分,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準確,裁量基準運用適當,行政執法文書完備、規范的,提出同意意見;
?。ǘ┦聦嵳J定、證據和程序有瑕疵,依據適用錯誤,裁量基準運用不適當,行政執法文書不規范的,提出糾正意見;
?。ㄈ┬姓谭ㄖ黧w不合法,行政執法人員不具備執法資格,事實認定不清,主要證據不足,違反法定程序的,提出重新調查、補充調查或者不予作出行政執法決定意見;
?。ㄋ模┏霰緳C關職權范圍或者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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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審核意見應當經法制審核機構負責人簽字后,連同送審材料交由執法承辦機構。
第十三條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經法制審核未通過的,執法承辦機構應當根據審核意見作出相應處理后,再次提請法制審核機構予以審核。
執法承辦機構對法制審核意見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審核意見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書面提請法制審核機構復審。法制審核機構當自收到書面復審申請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復審意見。執法承辦機構對復審意見仍有異議的,報請本機關主要負責人決定。
第五章 責任
第十四條 行政執法機關主要負責人是本機關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本機關作出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負責。
行政執法承辦機構對送審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以及行政執法的事實、證據、法律適用、程序的合法性負責。
法制機構對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的法制審核意見負責。
第十五條 行政執法機關未建立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作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前未經法制審核或者審核未通過而作出決定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對行政執法機關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其他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六條 執法承辦機構送交法制審核過程中隱瞞真相、提供偽證或者隱匿、毀滅執法證據,法制審核機構審核過程中弄虛作假、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行政執法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