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遠市水務局行政執法公示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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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遠市水務局

行政執法公示實施辦法

 

第一章    

第一條 為嚴格依法行政,提高水行政執法的透明度,切實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結合我水利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水行政執法公示是指通過一定載體和方式,公示水行政執法人員的職責、權限、依據、程序、結果、監督方式、救濟途徑等行政執法信息,主動向社會公開,保障行政相對人和社會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救濟權、監督權,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享有行政執法權的人應當在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征收、行政檢查等行政執法行為中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

第四條 水行政執法公示應當堅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時、準確、便民的原則。

第二章  公示內容

第一節  事前公開內容

第五條 水行政執法事前公開內容包括:

(一)執法主體。公示內設執法科室和下設執法機構的職責分工、管轄范圍、執法域以及所屬執法人員姓名、職務、執法證件號碼和執法范圍等;

(二)執法依據。公示水行政執法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雙隨機、一公開監管事項清單;

(三)執法權限。公示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檢查、行政征收等職權范圍;

(四)執法程序。公示水行政執法的具體程序,包括方式、步驟、時限和順序,逐項制定行政執法流程圖;

(五)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公示水務局隨機抽查事項清單,明確抽查依據、抽查主體、抽查內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頻次等內容;

(六)救濟方式。公示管理相對人依法享有的聽證權、陳述權、申辯權和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等法定權利和救濟途徑;

(七)監督舉報。公開負責本單位紀檢監察部門的地址、郵編、電話、郵箱及受理反饋程序,及時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對行政執法人員執法行為的舉報。

第二節  事中公示內容

第六條 水行政執法人員在進行監督檢查、調查取證、告知送達等執法活動時,要佩戴或出示執法證件,出具執法文書,告知行政相對人執法事由、執法依據、權利義務等內容,并做好說明解釋工作,執法人員要佩戴執法標志。

第三節  事后公開內容

第七條 水行政執法事后公開內容包括:

(一)行政處罰。行政處罰相對人、違法事實、處罰依據、處罰結果、處罰時間以及行政處罰決定書編號等。

(二)行政強制。行政強制的措施、執行方式、執行結果、查封扣押清單等。

(三)行政檢查。行政檢查對象、檢查依據、檢查方式、檢查時間、檢查事項、存在問題以及整改情況。

(四)行政征收。行政征收的項目、標準、征收主體及對象,依據及征收流程。

    第八條 水行政執法決定和結果,除法律、法規、規章有明確規定不予公開的一律公開。

第三章  公示載體

第九條 水行政執法相關內容公示載體包括:

(一)網絡平臺。主要利用政府和水務部門門戶網站、行政執法信息公示平臺、官方微信等公示水行政執法。

(二)傳統媒體。利用主流報刊、廣播、電視、市政府新聞發布會等,公示水行政執法相關內容。 

第四章  公示程序

第一節  事前公開程序

第十條 《水行政執法事項清單》、《雙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和各類行政執法流程圖以及新頒布、修改、廢止規范性文件等,通過水務部門門戶網站公示,程序如下

(一)水務部門法制機構負責梳理《水行政執法事項清單》,明確職責、權限、依據、程序等事前公開內容,報政府法制部門審核后公開;

(二)水行政執法部門負責編制水務系統各類行政執法流程圖、行政執法服務指南,報政府法制部門審核后公示;

(三)水務部門法制機構負責公示水行政執法人員清單,實現行政執法人員信息公開透明,網上可查詢,隨時接受群眾監督,方便群眾辦事。

(四)水務部門法制機構對新頒布、修改、廢止規范性文件或機構職能調整等情況引起水行政執法公示內容發生變化的,在有關規范性文件生效、廢止或機構職能調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按照上述程序及時更新水行政執法相關公示內容。

第二節 事后公開程序

第十一條 水行政執法事后公開程序包括:

(一)公開時限。對水行政執法決定和結果,由承辦機構在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7個工作日之內公開;按照雙隨機抽查要求,對抽查結果正常的市場主體,自抽查結束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由承辦部門向社會公示;對抽查發現問題的市場主體,依法做出處理并向社會公示;

    (二)公開期限。各類水行政執法結果信息在互聯網上公開滿5年,行政相對人是自然人的公開滿2年,經公示機構主要負責人審核批準后,及時從公示載體上撤下。原行政處罰決定被依法撤銷、確認違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及時撤下公開的原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說明。

第三節  公示機制

第十二條 公示信息的收集、整理。水行政主管部門相關科室和有行政執法權限的直屬單位明確一名聯絡員負責收集、整理本科室和單位水行政執法公示信息。

第十三條 公示信息的審核、發布。水務部門法制機構負責將各相關科室和單位水行政執法公示信息梳理匯總后,按照水行政執法公示程序,由水務門戶網站管理部門負責對外發布、更新。

第十四條 公示信息的糾錯、更正。建立水行政執法公開信息反饋機制,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反應公示的水行政執法不準確的,經承辦部門調查核實,及時澄清,更正。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水務局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強對水行政執法公示制度推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并將監督檢查情況納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內容。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撫遠市水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0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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