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法辦發〔2019〕7號
關于印發《撫遠市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
實施辦法(暫行)》的通知
各行政執法單位:
為貫徹落實《撫遠市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實施方案》(撫法辦發〔2019〕5號)任務要求,現將《撫遠市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實施辦法(暫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中共撫遠市委全面依法治市
委員會辦公室
2019年9月10日
撫遠市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實施辦法
(暫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行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建設,規范行政執法程序,促進行政執法機關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市各行政執法機關(包括法律、法規授權組織,依法授權委托實施行政執法的組織,下同),依法實施行政執法行為進行的全部過程記錄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是指具有行政執法權的行政機關,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實施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征收征用、行政檢查等行政行為。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全過程記錄,是指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執法人員通過文字、音像等記錄方式,對行政執法的程序啟動、調查取證、審查決定、送達執行、歸檔管理等行政執法全部過程進行跟蹤記錄的活動,做到執法全過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文字記錄方式包括向當事人出具的行政執法文書、調查取證相關文書、鑒定意見、專家論證報告、聽證報告、案件討論記錄、內部程序審批表、送達回證等書面記錄。
音像記錄方式包括采用照相、錄音、錄像、視頻監控等方式進行的記錄。
文字與音像記錄方式可同時使用,也可分別使用。本辦法另有規定的按規定執行。
第五條 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應堅持合法、全面、客觀、公正、及時的原則。
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執法人員應根據行政執法行為的性質、種類、場所、階段等不同,采取合法、適當、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對執法全過程實施記錄。
第六條行政執法機關應加強行政執法信息化建設,在行政執法信息系統中全過程進行文字、音像記錄,提高執法效率和規范化水平。
第七條市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實行統一領導。
司法行政機關和行政執法機關負責對本行政區域、本系統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工作的監督、檢查、指導和協調。
行政執法機關應根據執法需要配備相應的音像記錄設備。
第二章 程序啟動的記錄
第八條 行政執法機關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依法申請辦理的事項,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申請登記、口頭申請、受理或不予受理、當場更正申請材料中的錯誤、出具書面憑證或回執以及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補正的全部內容等予以記錄。
行政執法機關可在受理地點安裝視頻監控系統,實時記錄受理、辦理過程。
第九條 行政機關依職權啟動一般程序行政執法的,由行政執法人員填寫相關執法文書,報本機關負責人批準。情況緊急的,可先啟動行政執法程序,并在行政執法程序啟動后24小時內補報。
相關執法文書應載明啟動原因、案件來源、基本案情、當事人基本情況、承辦人意見、承辦機構意見、行政機關負責人意見、時間等內容。
第十條 行政執法機關接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違法行為投訴、舉報的,需要查處的,及時啟動執法程序,并進行相應記錄;對實名投訴、舉報,經審查不啟動行政
執法程序的,應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告知投訴人、舉報人,并將相關情況作書面記錄。
第三章 調查與取證的記錄
第十一條 行政執法人員應在相關調查筆錄中對執法人員數量、姓名、執法證件編號及出示情況進行文字記錄,并由當事人或有關在場人員簽字或蓋章。
第十二條行政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對告知行政相對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申請回避、聽證、申請復議、訴訟等權利的方式要進行記錄。
第十三條 調查、取證可采取以下方式進行文字記錄:
(一)詢問當事人或證人,應當制作詢問筆錄等文書;
(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取書證、物證的,應當制作調取證據通知書、證據登記保存清單等文書;
(三)現場檢查(勘驗)等,應當制作現場檢查(勘驗)筆錄等文書;
(四)需要按規定抽樣的,應當制作現場筆錄和抽樣清單等文書;
(五)聽取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應當制作陳述、申辯筆錄,并記錄權利告知內容;
(六)舉行聽證會的,應當依照聽證的規定制作聽證全過程記錄文書;
(七)指定或委托法定的鑒定機構出具鑒定意見的,鑒定機構應當出具鑒定意見書等文書;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調查方式。
上述文書均應由行政執法人員、行政相對人及有關人員簽字或蓋章。
當事人或有關人員拒絕接受調查和提供證據的、拒絕簽字或蓋章的,行政執法人員應進行記錄。
第十四條 行政執法機關采取現場檢查(勘驗)、抽樣調查和聽證取證方式的,應同時進行音像記錄,不適宜音像記錄的除外,但需書面記錄原因。采取其他調查取證方式的,可根據執法需要進行音像記錄。
第十五條 在證據可能滅失或事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行政執法機關采取證據保全措施的,應記錄以下事項:
(一)證據保全的啟動理由;
(二)證據保全的具體標的;
(三)證據保全的形式,包括先行登記保存證據法定文書、復制、音像、鑒定、勘驗、制作詢問筆錄等。
第十六條 具有行政強制權的行政執法機關依法實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場所、設施或財物,扣押財物,凍結存款、匯款等行政強制措施的,應通過制作法定文書的方式進行文字記錄。
依法實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場所、設施或財物,扣押財物的,還應同時進行音像記錄。
第四章 審查與決定的記錄
第十七條 制作行政執法文書應符合法定格式,要載明制作人、承辦機構審核人、文書形成的法律依據和理由、證據材料、應考慮的有關因素等,語言要簡明準確。
第十八條 法制機構審查文書應載明法制機構審查人員、審查意見和建議。
組織專家論證的,應制作專家論證會議紀要或專家意見書。
集體討論應制作集體討論記錄或會議紀要。
負責人審批記錄包括負責人簽署意見、負責人簽名。
第十九條 適用簡易程序的,應記錄以下內容:
(一)適用簡易程序的事實依據、法律依據的具體條件;
(二)實施簡易程序的程序步驟及法定文書;
(三)當事人陳述、申辯的記錄;
(四)對當事人陳述、申辯內容的復核及處理,是否采納的理由;
(五)依法向所屬行政機關備案的內容;
(六)對符合當場收繳罰款情況的實施過程;
(七)其他依法記錄的內容。
對容易引起行政爭議的簡易程序執法行為,行政執法機關應采用適當方式進行音像記錄。
第五章 送達與執行的記錄
第二十條 直接送達行政執法文書,由送達人、受送達人或符合法定條件的簽收人在送達回證上簽名或蓋章。
郵寄送達行政執法文書應當采用掛號信或特快專遞方式,留存郵寄送達的登記、載明行政執法文書名稱、文號的付郵憑證等。
留置送達方式應符合法定形式,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蓋章,把執法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并采用音像記錄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
公告送達應重點記錄已經采用其他方式均無法送達的情況以及公告送達的方式和載體,留存書面公告,以適當方式進行音像記錄,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依法采用委托、轉交等方式送達行政執法文書的,應記錄委托、轉交原因,由送達人、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簽名或蓋章。
第二十一條 行政執法機關作出行政執法決定后,應對當事人履行行政執法決定的情況進行文字記錄。
依法應責令改正的,應按期對改正情況進行核查并進行文字記錄,可根據執法需要進行音像記錄。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執法決定需要強制執行的,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在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或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前,按照法定形式制作催告書并送達當事人。
當事人進行陳述、申辯的,行政機關應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進行記錄、復核。
第二十三條 經催告,當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執法決定,具有強制執行權的行政執法機關依法采取以下強制執行方式的,應當制作相應文書進行文字記錄:
(一)加處罰款或滯納金;
(二)劃撥存款、匯款;
(三)拍賣或依法處理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財物;
(四)排除妨礙、恢復原狀;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強制執行方式。
采取排除妨礙、恢復原狀強制執行方式的,應同時進行音像記錄。
第二十四條 沒有強制執行權的行政執法機關在依法催告后,需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應對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相關文書、強制執行結果等全過程進行記錄。
第六章 執法記錄的管理與使用
第二十五條 行政執法機關應建立健全行政執法案卷。
行政執法機關及其行政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行為終結之日起30日內(法律、法規、規章有具體要求的,從其規定),應將行政執法過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記錄資料, 收集齊全,規范整理,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的規定歸檔、保管。
音像記錄制作完成后,行政執法人員不得自行保管,應在24小時內按要求將信息儲存至執法信息系統或本單位專用儲存設備。連續工作、異地工作或在邊遠、交通不便地區執法,確實不能及時移交記錄信息的,應在自回到本單位后24小時內移交存儲。
第二十六條 行政執法機關應建立健全執法全過程記錄管理與使用制度,明確專人負責對全過程記錄文字和音像資料的歸檔、保存和利用。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根據需要申請查閱、復制相關執法全過程記錄信息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黑龍江省行政執法程序規定》等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八條 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執法記錄信息,應嚴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關規定和權限進行管理。
第七章 監督與責任
第二十九條 行政執法監督機關及其行政執法機關應將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的建立和實施情況納入依法行政及行政執法評議考核。
第三十條 行政機關實施執法全過程記錄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級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或上級行政機關、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后果的,按照《黑龍江省行政執法與監督條例》等有關規定,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執法全過程記錄的;
(二)違反規定泄露執法記錄信息的;
(三)故意毀損,隨意刪除、修改執法全過程中文字或音像記錄信息的;
(四)不按規定儲存或維護致使執法記錄損毀、丟失,造成嚴重后果的;
(五)其他違反執法全過程記錄規定,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三十一條 行政執法機關辦理行政執法事項,應健全內部工作程序,全程記錄內部審批流程,明確承辦人、審核人、批準人,按照行政執法的依據、條件和程序,由承辦人提出意見和理由,經審核人審核后,由批準人批準。
第三十二條 市各行政執法機關應結合本部門實際制定各類行政執法的全過程記錄制度,并報本級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9年9月10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