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建立市鄉(鎮)綜合行政執法協調協作機制的實施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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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法辦發〔2020〕8號

 

關于建立市鄉(鎮)綜合行政執法

協調協作機制的實施意見

 

各鄉(鎮)人民政府,市各直屬單位:

為推進我市基層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整合基層審批服務執法力量,不斷提高鎮綜合執法的執法效率和執法能力,根據《撫遠市關于做好推進基層整合審批服務執法力量工作的實施方案》(撫辦發〔201916 )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建立市鄉(鎮)綜合行政執法協調協作機制,加強市鄉(鎮)執法協作配合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深入貫徹落實中央及省、市有關整合基層審批服務執法力量、推進行政執法權限和力量向基層延伸、下沉的決定,以提高鄉(鎮)和市級部門行政執法協作配合為重點,強化市鄉(鎮)聯動,規范行政審批事中事后監管和鄉(鎮)綜合執法行為,建立健全綜合執法協作配合運行機制,形成資源共享、信息互通、協作通暢的工作格局,為建立權責一致、權威高效的綜合執法體制提供有力保障。

二、主要任務

(一)厘清職責邊界

各鄉(鎮)人民政府與各市級業務主管部門要圍繞建立健全市鄉(鎮)之間無縫銜接的監管機制,厘清源頭監管、后續監管、末端執法的界限。市級業務主管部門是開展本行業專項治理工作的牽頭部門,要切實落實行業管理主體責任,加強源頭監管,依法履行政策制定、審查審批、批后監管、業務指導等職責,不得以行政處罰權或行政許可權劃轉為由拒不履行監管職責;要積極配合做好綜合行政執法職權行使所涉的檢驗、檢測、鑒定、認定等技術支撐工作。各鄉(鎮)要依法履行相對集中的行政處罰及與之相關的行政監督檢查、后續監管、行政強制措施等職責。

1. 關于應批已批事項

市級業務主管部門要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履行批后監管職責,承擔對行政相對人是否嚴格按照行政許可規定的內容、范圍、方式、期限從事生產、經營或其他活動的監管,以及是否持續符合行政許可條件和要求的監管。市級業務主管部門發現被許可人違反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規章,有超越行政許可范圍進行活動等行為的,應責令被許可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并將有關證據材料移交屬地鄉(鎮)政府,由屬地鄉(鎮)政府實施行政處罰。

各鄉(鎮)要對市級業務主管部門移送的違法線索進行立案、調查、取證,作出相關處罰決定,并將案件處理結果通報給市級業務主管部門。各鄉(鎮)發現被許可人違反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規章,有超越行政許可范圍進行活動等行為的,除已被直接賦予相應行政處罰權外,應及時向市級業務主管部門通報,并由市級業務主管部門依法作出相應處理。

2. 關于應批未批事項

市級業務主管部門要加強日常監管,發現行政相對人未依法取得本部門行政許可,擅自從事有關生產、經營或其他活動的,應根據行政許可的有關要求和程序,督促當事人限期改正或補辦相關手續,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及時將有關基本違法事實書面資料移交市級業務主管部門進行查處。當事人辦理行政許可的后續情況,應及時抄告屬地鄉(鎮)政府。應當行政許可的事項,市級業務主管部門因各種原因放棄許可的,由市級業務主管部門負責監管。屬地鄉(鎮)政府要加強日常巡查,對發現的涉嫌應批未批違法行為,應及時通報市級業務主管部門。屬地鄉(鎮)政府對法律規定可直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以及市級業務主管部門移送的有關案件,應進行立案、調查、取證,及時作出相關處罰決定,并將案件處理結果通報給市級業務主管部門。

3. 關于禁止類事項

市級業務主管部門要將有關執法依據、執法標準、相關解釋及時提供給各鄉(鎮);執法依據有調整的,應及時通報各鄉(鎮)綜合行政執法機構。要加強日常監管,依法需對違法行為人進行行政處罰的,應及時固定證據并將相關材料移交給綜合行政執法機構進行查處。法律法規有明確法律責任但無許可規定的,市級業務主管部門應加強行業規范,實施源頭監管。屬地鄉(鎮)政府要按照相關執法依據,加強日常巡查和隨機抽查,對相關違法行為進行立案、調查、取證,作出相關處罰決定。對于調查取證相對簡單、易于現場直接查處的違法行為,由屬地鄉(鎮)政府在接收投訴線索后或在日常巡查中直接執法。

4. 其它需明確事項

當事人沒有按期履行義務的事項,以及資格、資質類事項, 一般由市級業務主管部門負責監管,市級業務主管部門對違法事項進行基本認定后,需要進行行政處罰的,應連同初查證據材料移送屬地鄉(鎮)政府立案查處。需要技術鑒定、檢測才能確定違法行為的事項,由市級業務主管部門發現或受理舉報、投訴的,市級業務主管部門在作出鑒定、檢測結論后,移交屬地鄉(鎮)政府;由屬地鄉(鎮)政府發現或受理舉報、投訴的,屬地鄉(鎮)政府應轉交市級業務主管部門作出鑒定、檢測結論后,再進行處理。隨本次改革,相關許可審批事項一并劃轉鄉(鎮)的,參照上述要求,由鄉(鎮)政府內部機構之間開展協作。

(二)理順層級關系

1. 鄉(鎮)政府與市級業務主管部門

各鄉(鎮)政府在鎮域范圍內承接下放事權,接受有關市級業務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市級業務主管部門要繼續全面履行監管職責,根據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范圍,提供業務培訓、政策指導和技術支持,積極推進研究制定與鎮綜合行政執法協調配合的工作機制,會同屬地鄉(鎮)政府協調基層執法行動,組織跨區域、重大執法行動。

2.鄉(鎮)政府與市級相關部門派駐執法機構

除黨中央明確要求實行派駐體制的機構外,市相關部門派駐鄉(鎮)的執法機構原則上實行屬地管理;繼續實行派駐體制的,納入鄉(鎮)統一指揮協調體系。各鄉(鎮)政府負責派駐執法隊伍的人員安排、日??己?、執法保障等日常管理工作,加強與市級業務主管部門聯系。各鄉(鎮)政府要加強組織領導,統籌轄區內各派駐機構和執法力量,完善執法聯動機制,消除監管盲區,實施區域內綜合執法和聯合執法。

(三)加強執法協作

市級業務主管部門要和各鄉(鎮)加強溝通,強化執法協作,建立健全部門間無縫銜接的監管機制,避免監管漏洞。

1. 加強信息資源共享。市級業務主管部門應當將與各鄉(鎮)綜合行政執法事項相關的管理信息提供給各鄉(鎮),及時轉送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司法解釋、執法解釋,以及上級主管部門出臺的行政規范性文件、行政執法動態信息。市級業務主管部門作出的行政審批事項,要及時抄告屬地鎮政府;情況緊急的,應在作出行政審批事項后,立即抄告屬地鎮政府。各鄉(鎮)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后,應及時書面抄告市級業務主管部門備案。

2. 加強部門聯動協作。屬地鄉(鎮)政府在查處違法行為過程中需要市級業務主管部門認定、技術鑒定或提供咨詢意見的,應向市級業務主管部門提交執法協作文書,市級業務主管部門自收到執法協作文書后 3 個工作日內,書面反饋認定、鑒定或咨詢意見;對于情況緊急或證據可能滅失的,市級業務主管部門應及時派員現場處置;需技術鑒定、情況復雜的,可適當延長反饋意見期限。屬地鄉(鎮)政府在執法活動中發現有重大安全隱患、違法行為多發領域和環節的,應及時通報相關市級業務主管部門,并可會同市級業務主管部門召開專題會議,研究案情,商討對策,聯合執法。市級業務主管部門應及時分析研究,提出建議,采取有效措施。市級業務主管部門開展專項監督檢查、行政審批、行政確認等工作,需要屬地鄉(鎮)政府參與的,要向屬地鄉(鎮)政府出具書面通知。情況緊急的也可先電話通知,事后補辦書面手續。

3. 加強業務指導和技術保障。在職權劃轉初期,市級業務主管部門可采取集中培訓的形式,指導各鄉(鎮)開展綜合執法工作。各鄉(鎮)需要業務指導的,市級業務主管部門應采取上門輔導、座談、咨詢等方式,指導綜合行政執法人員熟悉相關業務、法律法規、政策標準,正確使用執法設備,熟練掌握相關技能。市級業務主管部門要做好檢驗、檢測等綜合行政執法必需的技術保障工作,為綜合行政執法部門開展執法活動提供技術支撐。

(四)健全工作制度

1. 建立案件移送協調協作機制。市級業務主管部門的執法事項下放前的已結案事項,相關案件資料由原業務主管部門負責歸檔保存;已立案未結案事項,原則上移送屬地鎮政府作出行政決定并保存相關檔案資料。市級業務主管部門的全部或部分行政處罰權下放給基層后,應與各鄉(鎮)建立案件移送相互抄告制度。案件移送應以業務主管部門、屬地鄉(鎮)政府的名義進行,不得以內設機構的名義移送,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的除外。各部門應確定負責辦理案件移送、受理等工作的具體聯系部門及聯系人,相互配合,并定期溝通案件進展和處理情況。各鄉(鎮)、業務主管部門在移送案件時,應形成基本違法事實的書面材料。移送的案件材料包括涉嫌違法案件移送函、案源材料(現場檢查記錄、現場照片、舉報投訴材料等)、初步證明違法行為事實情況的相關證據材料等。移送的案件應經部門領導批準、書面移送。下放事權劃轉后,各鄉(鎮)在行政執法過程中發現違法行為屬于市級業務主管部門管轄的,或市級業務主管部門在日常監管過程中發現違法行為屬于各鄉(鎮)管轄的,應在 5 個工作日內移送有管轄權的一方處理;因調查核實等客觀原因確需延長移送期限的,應事先告知相關部門,但移送期限最長不超過 10 個工作日。情況緊急的,應在 24 小時內移送有管轄權的一方處理;發現違法行為正在進行的,應立即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或采取相關措施及時制止,防止違法行為進一步擴大,并及時告知有管轄權的一方處理。各鄉(鎮)、市級業務主管部門應在 5 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移送部門受理情況;不屬于本部門管轄的,報請市人民政府決定,不得再行移送。各鄉(鎮)在行政執法過程中發現違法行為,認為重大且疑難案件,需移送給市級業務主管部門的,征得市級業務主管部門同意后,參照上述要求辦理,并報市司法局備案。

2.建立舉報投訴信訪受理制度。對于涉及劃轉行政處罰事項的舉報、投訴、信訪,應當適用首問責任制原則,率先接到舉報、投訴、信訪的部門作為第一責任人予以受理。但明確不屬于本部門職能、并征得受移交方同意的,應告知舉報、投訴、信訪人向有權的機關提出。各鄉(鎮)接到群眾舉報、投訴、信訪的,應及時受理。經初步核實未發現違法行為的,由各鄉(鎮)直接答復舉報人、投訴人或信訪人;經核實需要實施行政處罰的,按職責權限應及時立案調查違法行為并實施相應的行政處罰;需要移送的,以及主要涉及管理問題的,形成相關書面資料移交業務主管部門處理。市級業務主管部門接到群眾舉報、投訴、信訪的,應及時受理。經初步核實未發現違法行為的,由該部門直接答復舉報人、投訴人或信訪人;經核實需要實施行政處罰的,形成相關書面資料移交屬地鄉(鎮)政府處理。

3. 建立執法案件協調會商制度。各鄉(鎮)與市級業務主管部門應建立雙方協調會商制度,協調處理行政執法中的普遍性問題和熱點難點問題,會商研討綜合執法和聯合執法的主體、程序、權限等業務問題,協商解決監管、處罰有關管理、技術和法律適用問題,對發現的重大案件線索,專題研究案情,組織協調推進聯合執法;采取案例分析、法律解讀等方式加強對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業務主管部門的指導。協調會商形式分為例行會議和專題會議,例行會議由業務主管部門召集,原則上每半年召開 1 次;專題會議由業務主管部門根據工作需要適時召開。相關業務主管部門分管領導、責任科室負責人,各鄉(鎮)綜合執法機構負責人、業務科室人員參加,并可視情邀請市司法局及其他相關單位參加。業務主管部門負責按照會議情況形成會議紀要,相關單位應按照會議紀要貫徹落實。

4. 建立兩法銜接制度。建立各鄉(鎮)與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司法行政機關信息共享、案情通報、案件移送制度,實現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無縫對接。屬地鄉(鎮)政府發現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及時移交司法機關,不得以罰代刑。當事人不履行行政決定的,屬地鄉(鎮)政府應依法強制執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對以暴力、危險等手段阻礙綜合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公安機關應及時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 建立職責分工爭議協調制度。市級業務主管部門與各鄉(鎮)發生職責分工爭議的,由雙方在對違法行為先予協同處置的前提下,按照統一效能、權責一致、不推諉、不扯皮原則進行協商解決。依據上述標準,監督管理職責分工尚不能明確的,由依法治市委員會執法協調小組進行協調;不能協調解決的,由市委編辦和市司法局提出處理意見,報市依法治市委員會作出決定。

(五)強化組織保障

1. 加強組織領導。實現鄉(鎮)與市級業務主管部門間的高效協作配合,是推進行政執法力量下沉,強化鄉(鎮)統一指揮和統籌協調職責的基礎。各市級業務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與鄉(鎮)綜合執法協作配合工作,增強政治意識、大局意識和責任意識,加強組織領導,結合實際制訂具體實施意見,扎實開展基層綜合執法工作。

2. 落實工作責任。各鄉(鎮)和市級業務主管部門要圍繞全局,主動作為,明確工作目標、任務,積極開展對接,厘清日常監管與動態巡查、行政處罰的責任,不斷完善鄉(鎮)與市級部門執法協調協作機制,充分加強部門間的協作配合,確保各項工作落到實處。市級業務主管部門將相關行政許可事項交由集中審批部門行使后,集中審批部門應參照本意見規定,依法履行應由原業務主管部門承擔的協作配合工作。

3. 完善執法保障。各部門要積極支持各鄉(鎮)開展綜合執法工作,幫助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實際困難和問題。機構編制、司法、公安、財政、人社等部門和其他業務主管部門要密切配合、通力協作,及時落實好改革推進中涉及的職責整合、法制監督、公安保障、經費保障、設施設備、隊伍建設、辦公保障等事項,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相關工作,建立健全常態化、長效化工作機制。同時,要切實關心基層一線執法人員的工作和生活,結合實際積極采取拴心留人的激勵保障措施,健全完善綜合執法人員待遇保障制度。

4. 強化執法監督。要強化對市鄉(鎮)協作配合責任的剛性約束,制定并落實市鄉(鎮)之間的責任追究制度,將市鄉(鎮)協作配合落實的情況納入法治政府考核的內容。對不按職責分工履行職責,拒不履行技術支撐、信息共享、執法協助等協作配合義務的行為,按規定追究有關市鄉(鎮)部門和人員責任。

 

 

 

中共撫遠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員會辦公室


             2020 年 8月31 日

                

 

 

 

 

 


抄送:市委各部門,市人大辦,市法院、檢察院。

中共撫遠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員會辦公室   2020年8月31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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