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遠市應急管理系統不予行政處罰事項清單(試行)
序 號 | 管理 | 不予行政處罰事項 | 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 | 不予行政處罰的依據 | 配套監管措施 | 權力 層級 |
1 | 應急 管理 | 對高危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國家規定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行政處罰 | 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金屬冶煉行業生產經營單位在正常生產經營狀態下,未按照國家規定投保(續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沒有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屬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在限期內改正的。 | 1. 《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 2.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 1.對當事人給予教育; 2.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并及時復查; 3.加強日常監督管理。 | 縣 |
2 | 應急 管理 | 對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未依法與委托方簽訂技術服務合同的行政處罰 | 未依法與委托方簽訂技術服務合同,屬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在限期內改正的。 | 1. 《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一項; 2.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 1.對當事人給予教育; 2.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并及時復查; 3.加強日常監督管理。 | 縣 |
3 | 應急 管理 | 對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未按規定公開安全評價報告、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報告相關信息及現場勘驗圖像影像資料的行政處罰 | 未按規定公開安全評價報告、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報告相關信息及現場勘驗圖像影像資料,屬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在限期內改正的。 | 1. 《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三項; 2.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 1.對當事人給予教育; 2.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并及時復查; 3.加強日常監督管理。 | 縣 |
4 | 應急 管理 | 對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名稱、注冊地址、實驗室條件、法定代表人、專職技術負責人、授權簽字人發生變化之日起三十日內未向原資質認可機關提出變更申請的行政處罰 | 機構名稱、注冊地址、實驗室條件、法定代表人、專職技術負責人、授權簽字人發生變化后,未按規定提出變更申請,逾期30日以下,屬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在限期內改正的。 | 1. 《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五項; 2.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 1.對當事人給予教育; 2.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并及時復查; 3.加強日常監督管理。 | 縣 |
5 | 應急 管理 | 對非煤礦礦山企業單位名稱、主要負責人、單位地址、經濟類型發生變更,未按照規定申請、辦理變更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行政處罰 | 單位名稱、主要負責人、單位地址、經濟類型發生變更,未按規定申請、辦理變更手續,逾期30日以下,屬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在限期內改正的。 | 1. 《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 2.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 1.對當事人給予教育; 2.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并及時復查; 3.加強日常監督管理。 | 縣 |
6 | 應急 管理 | 對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主要負責人、企業名稱、注冊地址、隸屬關系發生變更,未按照規定的時限提出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申請的行政處罰 | 主要負責人、企業名稱、注冊地址、隸屬關系發生變更,未按照規定的時限提出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申請,逾期30日以下,屬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在限期內改正的。 | 1.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第四十七條; 2.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 1.對當事人給予教育; 2.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并及時復查; 3.加強日常監督管理。 | 縣 |
7 | 應急 管理 | 對登記企業在危險化學品登記證有效期內企業名稱、注冊地址、應急咨詢服務電話發生變化,未按規定按時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變更手續的行政處罰 | 在危險化學品登記證有效期內企業名稱、注冊地址、應急咨詢服務電話發生變化,未按規定按時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變更手續,逾期15日以下,屬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 | 1. 《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二項; 2.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 1.對當事人給予教育; 2.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并及時復查; 3.加強日常監督管理。 | 縣 |
8 | 應急 管理 | 對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申請企業名稱、主要負責人、注冊地址變更的行政處罰 | 已經取得經營許可證的企業變更企業名稱、主要負責人、注冊地址,未按照規定申請經營許可證變更,逾期30日以下,屬于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在限期內改正的。 | 1.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 2.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 1.對當事人給予教育; 2.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并及時復查; 3.加強日常監督管理。 | 縣 |
9 | 應急 管理 | 對企業在安全使用許可證有效期內主要負責人、企業名稱、注冊地址、隸屬關系發生變更,未按照規定時限提出變更申請或者將隸屬關系變更證明材料報發證機關的行政處罰 | 企業主要負責人、企業名稱、注冊地址、隸屬關系發生變更,未按照規定的時限提出安全使用許可證變更申請或者將隸屬關系變更證明材料報發證機關,逾期30日以下,屬于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在限期內改正的。 | 1.《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實施辦法》第三十九條; 2.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 1.對當事人給予教育; 2.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并及時復查; 3.加強日常監督管理。 | 縣 |
10 | 應急 管理 | 對煙花爆竹批發企業變更企業名稱、主要負責人、注冊地址,未按照規定辦理變更手續的行政處罰 | 企業變更企業名稱、主要負責人、注冊地址,未按照規定申請辦理許可證變更手續,逾期30日以下,屬于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在限期內改正的。 | 1.《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九項; 2.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 1.對當事人給予教育; 2.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并及時復查; 3.加強日常監督管理。 | 縣 |
11 | 應急 管理 | 對生產經營單位未按規定上報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統計分析表的行政處罰。 | 生產經營單位未按規定上報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統計分析表,屬于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在限期內改正的。 | 1.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二項; 2.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 1.對當事人給予教育; 2.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并及時復查; 3.加強日常監督管理。 | 縣 |
12 | 應急 管理 | 對安全培訓機構培訓檔案管理不規范的行政處罰 | 安全培訓機構培訓檔案管理不規范的,屬于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在限期內改正的。 | 1.《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 2.《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 1.對當事人給予教育; 2.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并及時復查; 3.加強日常監督管理。 | 縣 |
13 | 應急 管理 | 對采取不正當競爭手段,故意貶低其他安全培訓機構的行政處罰 | 采取不正當競爭手段,故意貶低其他安全培訓機構的,屬于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在限期內改正的。 | 1.《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 2.《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 1.對當事人給予教育; 2.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并及時復查; 3.加強日常監督管理。 | 縣 |
附件2
撫遠市應急管理系統從輕行政處罰事項清單(試行)
序 號 | 管理 | 從輕行政處罰事項 | 從輕行政處罰的情形 | 從輕行政處罰的依據 | 配套監管措施 | 權力 層級 |
1 | 應急 管理 | 對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職責的機構出具失實報告的行政處罰 | 相關機構在應急管理部門發現違法行為之前,主動予以糾正,減輕危害后果的。 | 1.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第一款; 2.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 | 1.對當事人給予教育; 2.加強日常監督管理。 | 縣 |
2 | 應急 管理 | 對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配備注冊安全工程師的行政處罰 | 生產經營單位雖未按照規定規定配備注冊安全工程師,主動采取相應招聘措施等予以糾正的,減輕危害后果的。 | 1.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一項; 2.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 | 1.對當事人給予教育; 2.加強日常監督管理。 | 縣 |
3 | 應急 管理 | 對生產經營單位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的行政處罰 | 生產經營單位在應急管理部門發現違法行為之前,主動予以糾正的,減輕危害后果的。 | 1.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四項; 2.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 | 1.對當事人給予教育; 2.加強日常監督管理。 | 縣 |
4 | 應急 管理 | 對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行政處罰 | 生產經營單位在應急管理部門發現違法行為之前,主動予以糾正的,減輕危害后果的。 | 1. 《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六條; 2.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 | 1.對當事人給予教育; 2.加強日常監督管理。 | 縣 |
5 | 應急 管理 | 對安全評價報告存在法規標準引用錯誤、關鍵危險有害因素漏項、重大危險源辨識錯誤、對策措施建議與存在問題嚴重不符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損失的行政處罰 | 相關機構在應急管理部門發現違法行為之前,主動予以糾正,減輕危害后果的。 | 1. 《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十項; 2.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 | 1.對當事人給予教育; 2.加強日常監督管理。 | 縣 |
6 | 應急 管理 | 對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報告存在法規標準引用錯誤、關鍵項目漏檢、結論不明確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損失的行政處罰 | 相關機構在應急管理部門發現違法行為之前,主動予以糾正,減輕危害后果的。 | 1. 《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十一項; 2.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 | 1.對當事人給予教育; 2.加強日常監督管理。 | 縣 |
7 | 應急 管理 | 對未在開展現場技術服務前七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項目實施地資質認可機關的行政處罰 | 相關機構在應急管理部門發現違法行為之前,主動予以糾正,減輕危害后果的。 | 1. 《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四項; 2.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 | 1.對當事人給予教育; 2.加強日常監督管理。 | 縣 |
8 | 應急 管理 | 對未將安全培訓工作納入本單位工作計劃并保證安全培訓工作所需資金的行政處罰 | 生產經營單位在應急管理部門發現違法行為之前,主動予以糾正的,減輕危害后果的。 | 1.《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一項; 2.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 | 1.對當事人給予教育; 2.加強日常監督管理。 | 縣 |
9 | 應急 管理 | 對生產經營單位在應急預案編制前未按照規定開展風險辨識、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的行政處罰 | 除非煤礦山、金屬冶煉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儲存、 運輸企業,以及使用危險化學品達到國家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煙花爆竹生產、批發經營企業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在應急管理部門發現違法行為之前,主動予以糾正,減輕危害后果的。 | 1.《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 2.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 | 1.對當事人給予教育; 2.加強日常監督管理。 | 縣 |
10 | 應急 管理 | 對生產經營單位事故風險可能影響周邊其他單位、人員,未將事故風險的性質、影響范圍和應急防范措施告知周邊單位和人員的行政處罰 | 生產經營單位(除礦山、金屬冶煉企業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等危險 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企業、使用危險化學品達到國家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煙花爆竹生產、批發經營企業和中型規模以上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外)在應急管理部門發現違法行為之前,主動予以糾正,減輕危害后果的。 | 1.《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 2.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 | 1.對當事人給予教育; 2.加強日常監督管理。 | 縣 |
11 | 應急 管理 | 對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開展應急預案評估的行政處罰 | 生產經營單位(除礦山、金屬冶煉企業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等危險 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企業、使用危險化學品達到國家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煙花爆竹生產、批發經營企業和中型規模以上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外)在應急管理部門發現違法行為之前,主動予以糾正,減輕危害后果的。 | 1.《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 2.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 | 1.對當事人給予教育; 2.加強日常監督管理。 | 縣 |
12 | 應急 管理 | 對未按照規定進行應急預案修訂的行政處罰 | 生產經營單位(除礦山、金屬冶煉企業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等危險 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企業、使用危險化學品達到國家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煙花爆竹生產、批發經營企業和中型規模以上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外)在應急管理部門發現違法行為之前,主動予以糾正,減輕危害后果的。 | 1.《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五項; 2.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 | 1.對當事人給予教育; 2.加強日常監督管理。 | 縣 |
13 | 應急 管理 | 對未落實應急預案規定的應急物資及裝備的行政處罰 | 生產經營單位(除礦山、金屬冶煉企業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等危險 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企業、使用危險化學品達到國家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煙花爆竹生產、批發經營企業和中型規模以上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外)在應急管理部門發現違法行為之前,主動予以糾正,減輕危害后果的。 | 1.《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 2.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 | 1.對當事人給予教育; 2.加強日常監督管理。 | 縣 |
附件3
撫遠市應急管理系統減輕行政處罰事項清單(試行)
序 號 | 管理 | 減輕行政處罰事項 | 減輕行政處罰的情形 | 減輕行政處罰的依據 | 配套監管措施 | 權力 層級 |
1 | 應急 管理 | 對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職責的機構出具失實報告的行政處罰 | 相關機構在應急管理部門發現違法行為之前,主動予以糾正,消除危害后果的。 | 1.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第一款; 2.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 | 1.對當事人給予教育; 2.加強日常監督管理。 | 縣 |
2 | 應急 管理 | 對生產經營單位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行政處罰 | 生產經營單位在應急管理部門發現違法行為之前,主動予以糾正,消除危害后果的。 | 1.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 2.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 | 1.對當事人給予教育; 2.加強日常監督管理。 | 縣 |
3 | 應急 管理 | 對安全評價報告存在法規標準引用錯誤、關鍵危險有害因素漏項、重大危險源辨識錯誤、對策措施建議與存在問題嚴重不符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損失的行政處罰 | 相關機構在應急管理部門發現違法行為之前,主動予以糾正,消除危害后果的。 | 1. 《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十項; 2.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 | 1.對當事人給予教育; 2.加強日常監督管理。 | 縣 |
4 | 應急 管理 | 對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報告存在法規標準引用錯誤、關鍵項目漏檢、結論不明確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損失的行政處罰 | 相關機構在應急管理部門發現違法行為之前,主動予以糾正,消除危害后果的。 | 1. 《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十一項; 2.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 | 1.對當事人給予教育; 2.加強日常監督管理。 | 縣 |
5 | 應急 管理 | 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期間未支付工資并承擔安全培訓費用的行政處罰 | 生產經營單位在應急管理部門發現違法行為之前,主動予以糾正的,消除危害后果的。 | 1.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二項; 2.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 | 1.對當事人給予教育; 2.加強日常監督管理。 | 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