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遠市司法局不予行政處罰事項清單
序號 | 管理領域 | 不予行政處罰事項 | 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 | 不予行政處罰的依據 | 配套監管措施 | 權力層級 |
1 | 律師 | 律師違反規定會見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方式影響依法辦理案件;向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行賄,介紹賄賂或者指使、誘導當事人行賄;向司法行政部門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虛作假行為;故意提供虛假證據或者威脅、利誘他人提供虛假證據,妨礙對方當事人合法取得證據;接受對方當事人財物或者其他利益,與對方當事人或者第三人惡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權益;擾亂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擾訴訟、仲裁活動的正常進行;煽動、教唆當事人采取擾亂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決爭議;發表危害國家安全、惡意誹謗他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言論;泄露國家秘密;律師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處罰 | (一)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 (三)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 加大監管力度,加強教育引導 | 縣級 |
2 | 律師 | 律師事務所違反規定接受委托、收取費用;違反法定程序辦理重大事項變更;從事法律服務以外的經營活動;以不正當手段承攬業務;違反規定接受有利益沖突的案件;拒絕履行法律援助義務;向司法行政部門提供虛假材料或者其他弄虛作假行為;對本所律師疏于管理,造成嚴重后果的處罰 | (一)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 (三)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 加大監管力度,加強教育引導 | 縣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