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遠市城管部門不予行政處罰事項清單 | ||||||
序號 | 管理領域 | 不予行政處罰事項 | 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 | 不予行政處罰的依據 | 配套監管措施 | 權利層級 |
1 | 城市管理 | 不按規定的時間、地點傾倒垃圾、污水、糞便的”(不包括亂扔動物尸體的) | 違法行為輕微且沒有危害后果,并在限期內改正 | 1.《黑龍江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十五項“不按規定的時間、地點傾倒垃圾、污水、糞便,亂扔動物尸體的,責令自行清除,并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 2.《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 日常巡查,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并公開結果。采用說服教育、行政約談等方式,加強法制宣傳。 | 縣(區)級 |
撫遠市城管部門從輕行政處罰事項清單 | ||||||
序號 | 管理領域 | 從輕行政處罰事項 | 從輕行政處罰的情形 | 從輕行政處罰的依據 | 配套監管措施 | 權利層級 |
1 | 城市管理 | 未對駛出施工現場的車輛輪胎進行清洗,污染道路的,運輸建筑垃圾及散裝貨物、液體貨物的車輛不密閉運輸,遺撒、泄漏污染道路 | 主動消除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清理遺撒泄露的道路污染物的。 | 1.《黑龍江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第八項“未對駛出施工現場的車輛輪胎進行清洗,污染道路的,運輸建筑垃圾及散裝貨物、液體貨物的車輛不密閉運輸,遺撒、泄漏污染道路的,按每輛車處以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罰款;拒不接受處理,情節嚴重的,可以滯留車輛” 2.《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 | 日常巡查,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并公開結果。 | 市級、縣(區)級 |
2 | 城市管理 | 擅自占用道路、人行過街天橋和地下通道、廣場周邊擺攤設點、堆放物料 | 主動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清理環境污染物。 | 1.《黑龍江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三項“擅自占用道路、人行過街天橋和地下通道、廣場周邊擺攤設點、堆放物料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繼續違法行為的,處以 50元以上 200 元以下罰款,并可以暫扣其經營器具” 2.《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 | 日常巡查,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并公開結果。 | 縣(區)級 |
3 | 城市管理 | 在道路兩側及廣場周邊進行店外經營、作業、展示商品、擺放物品 | 主動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清理環境污染物。 | 1.《黑龍江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第四項“在道路兩側及廣場周邊進行店外經營、作業、展示商品、擺放物品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逾期未清理或者繼續違法行為的,可以暫扣其經營器具,并處以 2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罰款” 2.《行政處罰法》第三十條 | 日常巡查,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并公開結果。 | 縣(區)級 |
4 | 城市管理 | 擅自傾倒建筑垃圾的 | 主動消除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清理傾倒的建筑垃圾。 | 1.《黑龍江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十二項“擅自傾倒建筑垃圾的,責令改正,按每車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處以罰款,并可以滯留運輸工具” 2.《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 | 日常巡查,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并公開結果。 | 市級、縣(區)級 |
5 | 城市管理 | 未按批準的時間、地點從事露天燒烤經營的 | 主動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清理環境污染物。 | 1.《黑龍江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十六項“未按批準的時間、地點從事露天燒烤經營的,處以 200 元以上 1000元以下罰款。造成地面等處環境衛生污染的,責令恢復原狀,并可以暫扣其燒烤設備” 2.《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 | 日常巡查,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并公開結果。 | 縣(區)級 |
6 | 城市管理 | 對在禁止焚燒區域內焚燒、拋撒祭祀用品的處罰 | 主動消除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清理環境污染物。 | 《佳木斯市文明祭祀條例》(2020年8月28日通過) 第十三條 在禁止焚燒區域內焚燒、拋撒祭祀用品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祭祀用品,并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 日常巡查,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并公開結果。 | 縣(區)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