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6 | |||||||
醫療保障部門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清單 | |||||||
序號 | 管理領域 | 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事項 | 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情形 | 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依據 | 配套監管措施 | 權力層級 | |
1 | 醫療保障 | 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滅失的醫療保險基金相關資料進行封存 | 能夠及時采取記錄、復制、拍照、錄像等證據保全措施的,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時間、制作人等,同時由證據提供人核對無誤后簽名或者蓋章后,可以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條 采用非強制手段可以達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設定和實施行政強制。 | 《黑龍江省醫療保障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 | 縣級以上醫療保障行政部門 |
附件3 | ||||||
醫療保障部門不予行政處罰事項清單 | ||||||
序號 | 管理領域 | 不予行政處罰事項 | 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 | 不予行政處罰的依據 | 配套監管措施 | 權力層級 |
1 | 醫療保障 | 對用人單位不辦理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登記、未按規定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以及偽造、變造登記證明的處罰 | (一)違法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二)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長至五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前述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依法不予處罰的情形。 | 國家醫療保障局《規范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醫保發〔2021〕35號) | 《黑龍江省醫療保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 | 縣級以上醫療保障行政部門 |
2 | 醫療保障 | 對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待遇的處罰 | (一)未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在不能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時實施違法行為的; (三)違法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四)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五)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六)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長至五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前述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依法不予處罰的情形。 | 國家醫療保障局《規范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醫保發〔2021〕35號) | 《黑龍江省醫療保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 | 縣級以上醫療保障行政部門 |
3 | 醫療保障 | 對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以及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等醫療保險服務機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基金支出的處罰 | (一)未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在不能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時實施違法行為的; (三)違法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四)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五)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六)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長至五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前述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依法不予處罰的情形。 | 國家醫療保障局《規范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醫保發〔2021〕35號) | 《黑龍江省醫療保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 | 縣級以上醫療保障行政部門 |
4 | 醫療保障 | 對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醫療救助基金的處罰 | (一)未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在不能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時實施違法行為的; (三)違法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四)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五)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六)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長至五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前述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依法不予處罰的情形。 | 國家醫療保障局《規范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醫保發〔2021〕35號) | 《黑龍江省醫療保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 | 縣級以上醫療保障行政部門 |
5 | 醫療保障 | 對以違反醫藥價格管理政策等為手段,騙取醫?;鹬С鲂袨榈奶幜P | (一)違法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二)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長至五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前述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依法不予處罰的情形。 | 國家醫療保障局《規范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醫保發〔2021〕35號) | 《黑龍江省醫療保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 | 縣級以上醫療保障行政部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