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門行政處罰事項清單
序號 | 管理領域 | 行政處罰事項 (需列出本領域所有行政處罰事項) | 是否制定不予(減輕、從輕)行政處罰事項清單 | 不制定不予(減輕、從輕)行政處罰事項清單的理由 | 權力層級 |
1 | 財政監管領域 | 權限內對單位和個人違反國家有關投資建設項目規定的處罰 | 是 | 無 | 縣級 |
2 | 財政監管領域 | 權限內對企業、個人、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其工作人員有財政違法行為的處罰 | 是 | 無 | 縣級 |
3 | 財政監管領域 | 權限內對單位和個人違反財務管理的規定,私存私放財政資金或其他公款的處罰 | 是 | 無 | 縣級 |
4 | 財政監管領域 | 權限內企業編制、對外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的處罰 | 是 | 無 | 縣級 |
5 | 財政監管領域 | 權限內對企業和個人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的處罰 | 是 | 無 | 縣級 |
6 | 財政監管領域 | 權限內對違反會計管理規定行為的處罰 | 是 | 無 | 縣級 |
7 | 政府采購領域 | 權限內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政府采購違法行為的處罰 | 是 | 無 | 縣級 |
8 | 政府采購領域 | 對權限內政府采購供應商違反相關規定的處罰 | 是 | 無 | 縣級 |
9 | 財政監管領域 | 權限內違反財政收入票據管理規定的處罰 | 是 | 無 | 縣級 |
附件2
本部門行政強制措施事項清單
序號 | 管理領域 | 行政強制措施事項 (需列出本領域所有行政強制措施事項) | 是否制定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清單 | 不制定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清單的理由 | 權力層級 |
1 | |||||
2 | |||||
3 | |||||
4 |
附件3
**部門/**市(地)不予行政處罰事項清單
序號 | 管理領域 | 不予行政處罰事項 | 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 | 不予行政處罰的依據 | 配套監管措施 | 權力層級 |
1 | ||||||
2 | ||||||
3 |
附件4
**部門/**市(地)從輕行政處罰事項清單
序號 | 管理領域 | 從輕行政處罰事項 |
從輕行處罰的情形
| 從輕行處罰的依據 | 配套監管措施 | 權力層級 |
1 | ||||||
2 | ||||||
3 |
附件5
**部門/**市(地)減輕行政處罰事項清單
序號 | 管理領域 | 減輕行政處罰事項 |
減輕行政處罰的情形
| 減輕行政處罰的依據 | 配套監管措施 | 權力層級 |
1 | ||||||
2 | ||||||
3 |
附件6
**部門/**市(地)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清單
序號 | 管理領域 | 不予實施 行政強制措施事項 |
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情形
| 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依據 | 配套監管措施 | 權力層級 |
1 | ||||||
2 | ||||||
3 |
撫遠市財政局減輕行政處罰事項清單 | ||||||
序號 | 管理 領域 | 減輕行政 處罰事項 | 減輕行政處罰的情形 | 減輕行政 處罰的依據 | 配套監管措施 | 權力 層級 |
1 | 財政 領域 | 違反財政收入票據管理規定的處罰 | (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有財政違法行為的; (二)主動消除財政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財政違法行為的; (四)主動供述財政部門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五)配合財政部門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六)其他依法應當減輕行政處罰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財政部門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指導規范》第十一條。 | 1.責令監護人加強看護; 2.對當事人進行警示教育; 3.加強日常監管,及時發現違法行為。 | 縣級 |
2 | 財政 領域 | 對違反會計管理規定行為的處罰 | (一)主動消除財政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財政違法行為的; (三)主動供述財政部門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四)配合財政部門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五)其他依法應當減輕行政處罰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財政部門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指導規范》第十一條、《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辦法》第二十六條。 | 1.對當事人加強警示教育; 2.加強日常監管,及時發現違法行為。 | 縣級 |
3 | 財政 領域 | 對單位和個人違反財務管理的規定,私存私放財政資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處罰 | (一)主動消除財政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財政違法行為的; (三)主動供述財政部門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四)配合財政部門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五)其他依法應當減輕行政處罰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財政部門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指導規范》第十一條。 | 1.對當事人進行警示教育; 2.加強從業人員法律法規教育,加大監督檢查力度。 | 縣級 |
4 | 財政 領域 | 對企業、個人、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其工作人員有財政違法行為的處罰 | (一)主動消除財政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財政違法行為的; (三)主動供述財政部門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四)配合財政部門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五)其他依法應當減輕行政處罰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財政部門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指導規范》第十一條。 | 1.對當事人進行警示教育; 2.加強日常監管,及時發現違法行為。 | 縣級 |
5 | 財政 領域 | 對企業和個人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的處罰 | (一)主動消除財政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財政違法行為的; (三)主動供述財政部門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四)配合財政部門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五)其他依法應當減輕行政處罰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財政部門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指導規范》第十一條。 | 1.對當事人進行警示教育; 2.加強日常監管,及時發現違法行為。 | 縣級 |
6 | 財政 領域 | 對單位和個人違反國家有關投資建設項目規定的處罰 | (一)主動消除財政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財政違法行為的; (三)主動供述財政部門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四)配合財政部門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五)其他依法應當減輕行政處罰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財政部門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指導規范》第十一條。 | 1.對當事人加強警示教育; 2.加強日常監管,及時發現違法行為。 | 縣級 |
7 | 財政 領域 |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政府采購違法行為的處罰 | (一)主動消除財政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財政違法行為的; (三)主動供述財政部門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四)配合財政部門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五)其他依法應當減輕行政處罰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財政部門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指導規范》第十一條。 | 1.對當事人加強警示教育; 2.加強日常監管,及時發現違法行為。 | 縣級 |
8 | 財政 領域 | 對政府采購供應商違反相關規定的處罰 | (一)主動消除財政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財政違法行為的; (三)主動供述財政部門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四)配合財政部門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五)其他依法應當減輕行政處罰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財政部門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指導規范》第十一條。 | 1.責令當事人立即終止并糾正違法行為; 2.對當事人進行警示教育; 3.加強日常監管,及時發現違法行為; 4.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規定且符合減輕處罰情形的,可對違法供應商采取處以采購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 縣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