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政局從輕行政處罰事項清單 | ||||||
序號 | 管理領域 | 從輕行政處罰事項 | 從輕行政處罰的情形 | 從輕行政處罰的依據 | 配套監管措施 | 權力層級 |
1 | 民政領域 | 在公墓內構建迷信設施和搞封建迷信活動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黑龍江省殯葬管理規定》第三十一條 | 責令限期整改,并視情節給予處罰。 | 縣級 | |
2 | 民政領域 | 利用公益性骨灰堂(公墓)從事經營性活動的處罰 | 1.如實陳述違法行為;2.主動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退還違法所得。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黑龍江省殯葬管理規定》第三十二條 | 責令限期整改,并視情節給予處罰。 | 縣級 |
3 | 民政領域 | 非殯葬管理機構經營遺體運送業務及運尸車在城鎮市區內播放哀樂的處罰 | 1.如實陳述違法行為;2.主動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并承諾不再發生違法行為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黑龍江省殯葬管理規定》第三十三條 | 責令改正,并視情節給予處罰。 | 縣級 |
4 | 民政領域 | 生產、經營殯葬迷信用品和在火葬區內生產、經營土葬用品的處罰 | 1.如實陳述違法行為;2.主動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3.配合收繳殯葬迷信用品、土葬用品等行為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黑龍江省殯葬管理規定》第三十四條 | 責令改正,會同有關部門沒收違法物品并視情節給予處罰。 | 縣級 |
5 | 民政領域 | 擅自新建殯葬設施的處罰 | 1.如實陳述違法行為;2.主動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積極恢復原狀,違法所得數額不大并主動上繳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殯葬管理條例》第十八條 | 會同相關部門取締、責令限期恢復原狀,沒收違法所得并視情節給予處罰。 | 縣級 |
6 | 民政領域 | 墓穴占地面積超過規定標準的處罰 | 1.如實陳述違法行為;2.主動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上繳違法所得,積極恢復墓穴占地標準面積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黑龍江省殯葬管理規定》第三十條 | 責令限期整改,沒收違法案所得并視情節給予處罰。 | 縣級 |
7 | 民政領域 | 制造、銷售不符合國家技術標準的殯葬設備的處罰 | 1.如實陳述違法行為;2.主動停止制造、銷售不符合國家技術標準的殯葬設備,并對已制造、銷售的設備積極銷毀、回收。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殯葬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 | 責令停止制造、銷售,并會同有關部門視情節給予處罰。 | 縣級 |
8 | 民政領域 | 違反《行政區域界線管理條例》的規定,擅自編制行政區域界線詳圖,或者繪制的地圖的行政區域界線的畫法與行政區域界線詳圖的畫法不一致的處罰 | 非盈利目的、工作疏忽、未流傳到社會上造成嚴重影響或危害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行政區域界線管理條例》第十八條 |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編制的行政區域界線詳圖和違法所得,并視情節給予處罰。 | 縣級 |
9 | 民政領域 | 違反《行政區域界線管理條例》的規定,故意損毀或擅自移動界樁或者其他行政區域界線標志物的處罰 | 及時整改并未對附近地區行政管理和社會經濟未造成影響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行政區域界線管理條例》第十七條 | 支付修復標志物的費用,并視情節給予處罰。 | 縣級 |
10 | 民政領域 | 未使用或者未規范使用標準地名的處罰 | 未造成社會不良影響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黑龍江省地名管理規定》第三十七條 | 強制改正,并視情節及違法主體給予處罰。 | 縣級 |
11 | 民政領域 | 對民政部門負責管理的地名標志擅自設置、拆除、涂改等情形的處罰 | 未造成明顯不良社會影響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地名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 | 強制改正,并視情節給予處罰。 | 縣級 |
12 | 民政領域 | 社會團體涂改、出租、出借《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或者出租、出借社會團體印章;超出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進行活動;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定接受監督檢查;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 違反規定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或者對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疏于管理,造成嚴重后果; 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侵占、私分、挪用社會團體資產或者所接受的捐贈、資助;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處罰。 | 1.造成一定社會影響但有彌補的空間;2.能夠在登記管理機關規定的時間內完成整改;3.當事人認錯態度良好并做出承諾不再發生違法行為。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條 | 預警提示、說服教育、指導約談、責令限期改正并視情節給予處罰。 | 縣級 |
13 | 民政領域 | 民辦非企業單位涂改、出租、出借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或者出租、出借民辦非企業單位印章、超出其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進行活動、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定接受監督檢查、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設立分支機構、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侵占、私分、挪用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資產或者所接受的捐贈、資助、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者所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處罰。 | 1.造成一定社會影響但有彌補的空間;2.能夠在登記管理機關規定的時間內完成整改;3.當事人認錯態度良好并做出承諾不再發生違法行為。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 | 預警提示、說服教育、指導約談、責令限期改正 | 縣級 |
14 | 民政領域 | 慈善組織未按照慈善宗旨開展活動,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財產,接受附加違反法律法規或者違背社會公德條件的捐贈,或者對受益人附加違反法律法規或者違背社會公德的條件的處罰 | 1.造成一定社會影響但有彌補的空間;2.能夠在登記管理機關規定的時間內完成整改;3.當事人認錯態度良好并做出承諾不再發生違法行為。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九十八條、第一百條 | 預警提示、說服教育、指導約談、責令限期改正并視情節給予處罰。 | 縣級 |
15 | 民政領域 | 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開展公開募捐、通過虛構事實等方式欺騙、誘導募捐對象實施捐贈、向單位或者個人攤派或者變相攤派、妨礙公共秩序、企業生產經營或者居民生活的處罰 | 1.造成一定社會影響但有彌補的空間;2.能夠在登記管理機關規定的時間內完成整改;3.當事人認錯態度良好并做出承諾不再發生違法行為。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九十八條、第一百零一條 | 預警提示、說服教育、指導約談、責令限期改正并視情節給予處罰。 | 縣級 |
16 | 民政領域 | 慈善組織不依法向捐贈人開具捐贈票據、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務記錄證明或者不及時主動向捐贈人反饋有關情況的處罰 | 1.造成一定社會影響但有彌補的空間;2.能夠在登記管理機關規定的時間內完成整改;3.當事人認錯態度良好并做出承諾不再發生違法行為。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一百零二條 | 預警提示、說服教育、指導約談、責令限期改正并視情節給予處罰。 | 縣級 |
17 | 民政領域 | 慈善組織違反《慈善法》第十四條規定造成慈善財產損失、將不得用于投資的財產用于投資、擅自改變捐贈財產用途、開展慈善活動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費用的標準。違反《慈善法》第六十條規定、未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未依法報送年度工作報告、財務會計報告或者報備募捐方案、泄露捐贈人、志愿者、受益人個人隱私以及捐贈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開的姓名、名稱、住所、通訊方式等信息的處罰 | 1.造成一定社會影響但有彌補的空間;2.能夠在登記管理機關規定的時間內完成整改;3.當事人認錯態度良好并做出承諾不再發生違法行為。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九十九條、第一百零一條 | 預警提示、說服教育、指導約談、責令限期改正并視情節給予處罰。 | 縣級 |
18 | 民政領域 | 對養老機構未建立入院評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規定開展評估活動或未與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簽訂服務協議,或者未按照協議約定提供服務或未按照有關強制性國家標準提供服務或工作人員的資格不符合規定或利用養老機構的房屋、場地、設施開展與養老服務宗旨無關的活動或未依照本辦法規定預防和處置突發事件或歧視、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財產權益行為或向負責監督檢查的民政部門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真實材料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的處罰。 | 1.違法行為情節較輕,如實陳述違法行為;2.主動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3.違法行為不嚴重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養老機構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 | 責令限期整改、會同有關部門加強監管并視情節給予處罰。 | 縣級 |
19 | 民政領域 | 對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社會救助資金、物資或者服務的處罰 | 1.主動退回騙取的資金、物資;2.主動消除或減輕危害后果;3.當事人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第六十八條 | 停止社會救助、追繳違法所得并視情節給予處罰。 | 縣級 |
20 | 民政領域 | 彩票代銷者委托他人代銷彩票或者轉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專用設備、進行虛假性、誤導性宣傳、以詆毀同業者等手段進行不正當競爭、向未成年人銷售彩票、以賒銷或者信用方式銷售彩票的處罰 | 1.如實陳述違法行為;2.主動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彩票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 | 責令改正、并視情節給予處罰。 | 縣級 |
21 | 民政領域 | 志愿服務組織不依法記錄志愿服務信息或者出具志愿服務記錄證明的處罰 | 1.違法行為情節較輕,如實陳述違法行為;2.主動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3.違法行為不嚴重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志愿服務條例》第三十八條 | 限期改正并視情節給予處罰。 | 縣級 |
22 | 民政領域 | 志愿服務組織、志愿者向志愿服務對象收取或者變相收取報酬的處罰 | 1.違法行為情節較輕,如實陳述違法行為;2.主動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3.違法行為不嚴重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志愿服務條例》第三十七條 | 責令退還收取報酬并視情節給予處罰。 | 縣級 |
23 | 民政領域 | 志愿服務組織泄露志愿者有關信息、侵害志愿服務對象個人隱私的處罰 | 1.違法行為情節較輕,如實陳述違法行為;2.主動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3.違法行為不嚴重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志愿服務條例》第三十六條 | 責令限期改正并視情節給予處罰。 | 縣級 |
24 | 民政領域 |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將信托財產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未按照規定將信托事務處理情況及財務狀況向民政部門報告或者向社會公開的處罰 | 1.違法行為情節較輕,如實陳述違法行為;2.主動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3.違法行為不嚴重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一百零五條 | 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視情節給予處罰。 | 縣級 |
市民政局不予行政處罰事項清單 | ||||||
序號 | 管理 領域 | 減輕行政 處罰事項 | 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 | 不予行政 處罰的依據 | 配套監管措施 | 權力 層級 |
1 | 民政 領域 | 在公墓內構建迷信設施和搞封建迷信活動的處罰 | 1.首次違反且違法行為輕微,沒有造成危害后果;2.自行糾正或在限期內完成整改 。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三條 《黑龍江省殯葬管理規定》第三十一條 | 告知提示、指導約談、責令限期整改 | 縣級 |
2 | 民政 領域 | 非殯葬管理機構經營遺體運送業務及運尸車在城鎮市區內播放哀樂的處罰 | 運尸車在城鎮市區內播放哀樂違反且違法行為輕微,沒有造成危害后果。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三條 《黑龍江省殯葬管理規定》第三十三條 | 告知提示、指導約談、責令限期整改 | 縣級 |
3 | 民政 領域 | 制造、銷售殯葬迷信用品和在火葬區內生產、經營土葬用品的處罰 | 1.首次違反且違法行為輕微,,沒有造成危害后果; 2.制造、銷售數額較??; 3.自行糾正或在限期內完成整改。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三條 《黑龍江省殯葬管理規定》第三十四條 | 告知提示、指導約談、責令限期整改 | 縣級 |
4 | 民政 領域 | 制造、銷售不符合國家技術標準的殯葬設備的處罰 | 1.首次違反且違法行為輕微,沒有造成危害后果; 2.自行糾正或在限期內完成整改 。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三十三條 《殯葬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 | 告知提示、指導約談、責令限期整改,抄告有關部門進行處理。 | 縣級 |
5 | 民政 領域 | 未使用或者未規范使用標準地名的處罰 | 1.未造成社會不良影響; 2.自行糾正或在限期內完成整改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三十三條 《黑龍江省地名管理規定》第三十七條 | 告知提示、指導約談、責令限期整改 | 縣級 |
6 | 民政 領域 | 違反關于地名命名和更名原則的處罰 | 積極配合在限期內完成整改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三十三條 《黑龍江省地名管理規定》第二十一條 | 告知提示、指導約談、責令限期整改 | 縣級 |
7 | 民政 領域 | 社會團體涂改、出租、出借《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或者出租、出借社會團體印章;超出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進行活動;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定接受監督檢查;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 違反規定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或者對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疏于管理,造成嚴重后果; 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侵占、私分、挪用社會團體資產或者所接受的捐贈、資助;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處罰。 | 1.社會團體出借《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印章但沒有造成負面影響,事后主動向登記管理機關說明情況的; 2.社會團體超出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進行活動但沒有造成負面影響,事后主動向登記管理機關說明情況的; 3.社會團體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定接受監督檢查,但事后主動與登記管理機關溝通并說明合理原因的; 4.社會團體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但主動與登記管理機關溝通并及時更正的; 5.社會團體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在3個月內,且主動向登記管理機關承認情況并上繳營利所得的; 6.以上行為中,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條 | 預警提示、說服教育、指導約談、責令限期改正 | 縣級 |
8 | 民政 領域 | 民辦非企業單位涂改、出租、出借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或者出租、出借民辦非企業單位印章、超出其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進行活動、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定接受監督檢查、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設立分支機構、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侵占、私分、挪用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資產或者所接受的捐贈、資助、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者所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處罰。 | 1.民辦非企業單位出借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印章但沒有造成負面影響,事后主動向登記管理機關說明情況的; 2.民辦非企業單位超出其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進行活動但沒有造成負面影響,事后主動向登記管理機關說明情況的; 3.民辦非企業單位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定接受監督檢查,但事后主動與登記管理機關溝通并說明合理原因的; 4.民辦非企業單位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但主動與登記管理機關溝通并及時更正的; 5.民辦非企業單位設立分支機構,但主動與登記管理機關溝通并終止分支機構的; 6.民辦非企業單位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在3個月內,且主動向登記管理機關承認情況并上繳營利所得的; 7.以上行為中,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 | 預警提示、說服教育、指導約談、責令限期改正 | 縣級 |
9 | 民政 領域 | 慈善組織未按照慈善宗旨開展活動,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財產,接受附加違反法律法規或者違背社會公德條件的捐贈,或者對受益人附加違反法律法規或者違背社會公德的條件的處罰 | 1.慈善組織未按照慈善宗旨開展活動但沒有造成負面影響,事后主動向登記管理機關說明情況的; 2.以上行為中,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九十八條、第一百條 | 預警提示、說服教育、指導約談、責令限期改正 | 縣級 |
10 | 民政 領域 | 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開展公開募捐、通過虛構事實等方式欺騙、誘導募捐對象實施捐贈、向單位或者個人攤派或者變相攤派、妨礙公共秩序、企業生產經營或者居民生活的處罰 | 1.開展募捐活動向單位或者個人攤派或者變相攤派但沒有造成負面影響,主動返還募得資金并得到單位和個人諒解的; 2.開展募捐活動時妨礙公共秩序、企業生產經營或者居民生活,主動停止募捐活動的; 3.以上行為中,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九十八條、第一百零一條 | 預警提示、說服教育、指導約談、責令限期改正 | 縣級 |
11 | 民政 領域 | 慈善組織不依法向捐贈人開具捐贈票據、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務記錄證明或者不及時主動向捐贈人反饋有關情況的處罰 | 1.慈善組織不依法向捐贈人開具捐贈票據,主動改正后向捐贈人依法開具捐贈票據的; 2.慈善組織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務記錄證明或者不及時主動向捐贈人反饋有關情況,主動改正后依法為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務記錄證明或向捐贈人反饋有關情況的; 3.以上行為中,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一百零二條 | 預警提示、說服教育、指導約談、責令限期改正 | 縣級 |
12 | 民政 領域 | 慈善組織違反《慈善法》第十四條規定造成慈善財產損失、將不得用于投資的財產用于投資、擅自改變捐贈財產用途、開展慈善活動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費用的標準。違反《慈善法》第六十條規定、未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未依法報送年度工作報告、財務會計報告或者報備募捐方案、泄露捐贈人、志愿者、受益人個人隱私以及捐贈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開的姓名、名稱、住所、通訊方式等信息的處罰 | 1.慈善組織擅自改變捐贈財產用途,但沒有造成負面影響,且主動改正并返還財產的; 2.慈善組織未依法報送年度工作報告、財務會計報告或者報備募捐方案,但沒有造成負面影響,且主動向其登記的民政部門反饋情況并說明合理原因的; 3.慈善組織泄露捐贈人、志愿者、受益人個人隱私以及捐贈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開的姓名、名稱、住所、通訊方式等信息的,主動向其登記的民政部門反饋情況并得到捐贈人、志愿者、受益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諒解的; 4.以上行為中,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九十九條、第一百零一條 | 預警提示、說服教育、指導約談、責令限期改正 | 縣級 |
13 | 民政 領域 | 對養老機構未建立入院評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規定開展評估活動或未與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簽訂服務協議,或者未按照協議約定提供服務或未按照有關強制性國家標準提供服務或工作人員的資格不符合規定或利用養老機構的房屋、場地、設施開展與養老服務宗旨無關的活動或未依照本辦法規定預防和處置突發事件或歧視、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財產權益行為或向負責監督檢查的民政部門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真實材料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的處罰。 | 1.首次違反且違法行為輕微,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自行糾正或在限期內完成整改的; 3.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 4.其他符合不予處罰情形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養老機構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 | 責令改正,聯合有關部門加大監管頻次和力度 | 縣級 |
14 | 民政 領域 | 對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社會救助資金、物資或者服務的處罰 | 1.初次發生違法行為沒有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或后果輕微; 2.主動退回騙取的資金、物資; 3.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 《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第六十八條 | 停止社會救助,追繳違法所得,說服教育。 | 縣級 |
市民政局減輕行政處罰事項清單 | ||||||
序號 | 管理 領域 | 減輕行政 處罰事項 | 減輕行政處罰的情形 | 減輕行政 處罰的依據 | 配套監管措施 | 權力 層級 |
1 | 民政 領域 | 在公墓內構建迷信設施和搞封建迷信活動的處罰 | 1.立即停止違法活動; 2.主動消除社會危害后果; 3.主動糾正違法行為。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 《黑龍江省殯葬管理規定》第三十一條 | 約談、責令限期整改,并視情節減輕處罰。 | 縣級 |
2 | 民政 領域 | 利用公益性骨灰堂(公墓)從事經營性活動的處罰 | 1.立即停止違法活動; 2.主動消除社會危害后果; 3.主動糾正違法行為。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 《黑龍江省殯葬管理規定》第三十二條 | 約談、責令限期整改,并視情節減輕處罰。 | 縣級 |
3 | 民政 領域 | 非殯葬管理機構經營遺體運送業務及運尸車在城鎮市區內播放哀樂的處罰 | 1.立即停止違法活動; 2.主動消除社會危害后果; 3.主動糾正違法行為。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 《黑龍江省殯葬管理規定》第三十三條 | 約談、責令限期整改,并視情節減輕處罰。 | 縣級 |
4 | 民政 領域 | 生產、經營殯葬迷信用品和在火葬區內生產、經營土葬用品的處罰 | 1.立即停止違法活動; 2.主動消除社會危害后果; 3.主動糾正違法行為。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 《黑龍江省殯葬管理規定》第三十四條 | 約談、責令限期整改,并視情節減輕處罰。 | 縣級 |
5 | 民政 領域 | 擅自新建殯葬設施的處罰 | 1.立即停止違法活動; 2.主動消除社會危害后果; 3.主動糾正違法行為。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 《殯葬管理條例》第十八條 | 約談、責令限期整改,并視情節減輕處罰。 | 縣級 |
6 | 民政 領域 | 墓穴占地面積超過規定標準的處罰 | 1.立即停止違法活動; 2.主動消除社會危害后果; 3.主動糾正違法行為。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 《黑龍江省殯葬管理規定》第三十條 | 約談、責令限期整改,并視情節減輕處罰。 | 縣級 |
7 | 民政 領域 | 制造、銷售不符合國家技術標準的殯葬設備的處罰 | 1.立即停止違法活動; 2.主動消除社會危害后果; 3.主動糾正違法行為。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 《殯葬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 | 責令限期整改,并視情節減輕處罰。 | 縣級 |
8 | 民政 領域 | 違反《行政區域界線管理條例》的規定,擅自編制行政區域界線詳圖,或者繪制的地圖的行政區域界線的畫法與行政區域界線詳圖的畫法不一致的處罰 | 1.主動停止違法行為; 2.上繳違法編制的行政區域界線詳圖和違法所得; 3.并主動消除社會危害后。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 《行政區域界線管理條例》第十八條 |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編制的行政區域界線詳圖和違法所得,并視情節減輕處罰。 | 縣級 |
9 | 民政 領域 | 違反《行政區域界線管理條例》的規定,故意損毀或擅自移動界樁或者其他行政區域界線標志物的處罰 | 1.主動停止違法行為; 2.供述違法具體行為; 3.主動支付相應修繕費用。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 《行政區域界線管理條例》第十七條 | 應當支付修復標志物的費用,并視情節減輕處罰。 | 縣級 |
10 | 民政 領域 | 未使用或者未規范使用標準地名的處罰 | 1.立即停止違法行為; 2.主動消除社會危害后果; 3.主動糾正違法行為。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 《黑龍江省地名管理規定》第三十七條 | 強制改正,并視情節減輕處罰。 | 縣級 |
11 | 民政 領域 | 對民政部門負責管理的地名標志擅自設置、拆除、涂改等情形的處罰 | 1.立即停止違法行為; 2.主動消除社會危害后果; 3.恢復地名標志原貌。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 《地名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 | 強制改正,并視情節減輕處罰。 | 縣級 |
12 | 民政 領域 | 社會團體涂改、出租、出借《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或者出租、出借社會團體印章;超出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進行活動;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定接受監督檢查;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 違反規定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或者對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疏于管理,造成嚴重后果; 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侵占、私分、挪用社會團體資產或者所接受的捐贈、資助;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處罰。 | 1.造成一定社會影響但有彌補的空間; 2.受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3.及時終止違法行為,主動消除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4.配合登記管理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重大立功表現的; 5.主動供述登記管理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條 | 預警提示、說服教育、指導約談、責令限期改正 | 縣級 |
13 | 民政 領域 | 民辦非企業單位涂改、出租、出借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或者出租、出借民辦非企業單位印章、超出其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進行活動、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定接受監督檢查、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設立分支機構、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侵占、私分、挪用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資產或者所接受的捐贈、資助、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者所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處罰。 | 1、造成一定社會影響但有彌補的空間;2、受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3、及時終止違法行為,主動消除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4、配合登記管理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重大立功表現的;5、主動供述登記管理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 | 預警提示、說服教育、指導約談、責令限期改正 | 縣級 |
14 | 民政 領域 | 慈善組織未按照慈善宗旨開展活動,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財產,接受附加違反法律法規或者違背社會公德條件的捐贈,或者對受益人附加違反法律法規或者違背社會公德的條件的處罰 | 1.造成一定社會影響但有彌補的空間; 2.受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3.及時終止違法行為,主動消除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4.配合登記管理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重大立功表現的; 5.主動供述登記管理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九十八條、第一百條 | 預警提示、說服教育、指導約談、責令限期改正 | 縣級 |
15 | 民政 領域 | 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開展公開募捐、通過虛構事實等方式欺騙、誘導募捐對象實施捐贈、向單位或者個人攤派或者變相攤派、妨礙公共秩序、企業生產經營或者居民生活的處罰 | 1.造成一定社會影響但有彌補的空間; 2.受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3.及時終止違法行為,主動消除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4.配合登記管理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重大立功表現的; 5.主動供述登記管理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九十八條、第一百零一條 | 預警提示、說服教育、指導約談、責令限期改正 | 縣級 |
16 | 民政 領域 | 慈善組織不依法向捐贈人開具捐贈票據、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務記錄證明或者不及時主動向捐贈人反饋有關情況的處罰 | 1.造成一定社會影響但有彌補的空間; 2.受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3.及時終止違法行為,主動消除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4.配合登記管理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重大立功表現的; 5.主動供述登記管理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一百零二條 | 預警提示、說服教育、指導約談、責令限期改正 | 縣級 |
17 | 民政 領域 | 慈善組織違反《慈善法》第十四條規定造成慈善財產損失、將不得用于投資的財產用于投資、擅自改變捐贈財產用途、開展慈善活動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費用的標準。違反《慈善法》第六十條規定、未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未依法報送年度工作報告、財務會計報告或者報備募捐方案、泄露捐贈人、志愿者、受益人個人隱私以及捐贈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開的姓名、名稱、住所、通訊方式等信息的處罰 | 1.造成一定社會影響但有彌補的空間; 2.受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3.及時終止違法行為,主動消除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4.配合登記管理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重大立功表現的; 5.主動供述登記管理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九十九條、第一百零一條 | 預警提示、說服教育、指導約談、責令限期改正 | 縣級 |
18 | 民政 領域 | 對養老機構未建立入院評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規定開展評估活動或未與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簽訂服務協議,或者未按照協議約定提供服務或未按照有關強制性國家標準提供服務或工作人員的資格不符合規定或利用養老機構的房屋、場地、設施開展與養老服務宗旨無關的活動或未依照本辦法規定預防和處置突發事件或歧視、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財產權益行為或向負責監督檢查的民政部門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真實材料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的處罰。 | 1.及時終止違法行為,主動消除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2.配合登記管理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重大立功表現的; 3.主動供述登記管理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 《養老機構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 | 責令限期整改,并視情節減輕處罰。 | 縣級 |
19 | 民政 領域 | 對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社會救助資金、物資或者服務的處罰 | 1.主動退回騙取的資金、物資; 2.主動消除或減輕危害后果; 3.當事人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 《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第六十八條 | 停止社會救助、追繳違法所得并視情節給予處罰。 | 縣級 |
20 | 民政 領域 | 彩票代銷者委托他人代銷彩票或者轉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專用設備、進行虛假性、誤導性宣傳、以詆毀同業者等手段進行不正當競爭、向未成年人銷售彩票、以賒銷或者信用方式銷售彩票的處罰 | 1.立即停止違法行為; 2.主動消除社會危害后果; 3.上繳違法所得。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 《彩票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 | 責令改正、并視情節給予處罰。 | 縣級 |
21 | 民政 領域 | 志愿服務組織不依法記錄志愿服務信息或者出具志愿服務記錄證明的處罰 | 1.主動糾正違法行為; 2.承諾不再發生違法活動。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 《志愿服務條例》第三十八條 | 責令改正并視情節給予相應處罰 | 縣級 |
22 | 民政 領域 | 志愿服務組織、志愿者向志愿服務對象收取或者變相收取報酬的處罰 | 1.主動糾正違法行為 2.退回收取的報酬 3.承諾不再發生違法活動。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 《志愿服務條例》第三十七條 | 責令改正退回收取的報酬并視情節給予相應處罰 | 縣級 |
23 | 民政 領域 | 志愿服務組織泄露志愿者有關信息、侵害志愿服務對象個人隱私的處罰 | 1.主動糾正違法行為; 2.積極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 3.承諾不再發生違法活動。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 《志愿服務條例》第三十六條 | 責令改正并視情節給予相應處罰 | 縣級 |
24 | 民政 領域 |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將信托財產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未按照規定將信托事務處理情況及財務狀況向民政部門報告或者向社會公開的處罰 | 1.及時終止違法行為,主動消除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2.配合登記管理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重大立功表現的; 3.主動供述登記管理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一百零五條 | 責令限期改正,并視情節給予相應處罰 | 縣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