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4
撫遠市林業和草原局不予行政處罰事項清單 | ||||||
序 號 | 管理 領域 | 不予行政處罰事項 | 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 | 不予行政處罰的依據 | 配套監管措施 | 權利縣 級 |
1 |
林草監管 |
對違反林草監管領域法律、法規 、規章的行政處罰 |
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條 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 責令監護人加以管教;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
、勸導示范等方式積極宣傳引導,督促監護人加以管教。 |
縣級以上林業草原主管部門 |
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 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但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有違法行為的,應當給予行政處罰。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有違法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 |
督促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 |
縣級以上林業草原主管部門 | |||
2 |
林草監管 |
對違反林草監管領域法律、法規 、規章的行政處罰 |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
、勸導示范等方式積極宣傳指導。 3.利用“雙隨機、一公開”等監管方式開展日常監管及普法工作,規范各類涉林草行為。
|
縣級以上林業草原主管部門 |
3 |
林草監管 |
對違反林草監管領域法律、法規 、規章的行政處罰 |
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
|
縣級以上林業草原主管部門 |
4 |
林草監管 |
對違反林草監管領域法律、法規 、規章的行政處罰 |
除法律另有規定 外,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六條 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 上述期限延長至五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
|
縣級以上林業草原主管部門 |
5 |
林草監管 |
對違反林草監管領域法律、法規 、規章的行政處罰 |
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
、勸導示范等方式積極宣傳指導。 3.利用“雙隨機、一公開”等監管方式開展日常監管及普法工作,規范各類涉林草行為。
|
縣級以上林業草原主管部門 |
6 |
林草種子管理 |
對未根據林業草原主管部門制定的計劃使用林木良種造林的行政處罰 |
違法行為輕微,沒有造成危害后果, 按同級人民政府林業草原主管部門要求,限期改正的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四十四條 國家對推廣使用林木良種造林給予扶持。國家投資或者國家投資為主的造林項目和國有林業單位造林,應當根據林業草原主管部門制定的計劃使用林木良種; 第八十四條 違反本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未根據林業草原主管部門制定的計劃使用林木良種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林業草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
|
市、縣級林業草原主管部門 |
7 |
林草種子管理 |
對銷售的種子應當包裝而沒有包裝的、未按規定建立、保存種子生產經營檔案的 、種子生產經營者在異地設立分支機構、專門經營不再分裝的包裝種子或者委托生產、代銷種 子,未按規定備案行為的行政處罰 |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給種子使用者或其他種子生產經營者造成損失,首次實施并及時糾正 的:(一)銷售的種子應當包裝而沒有包裝的(二)從事林草種子生產經營活動未按規定建立、保存種子生產經營檔案的(三) 種子生產經營者在異地設立分支機構 、專門經營不再分裝的包裝種子或者受委托生產、代銷種子,未按規定備案的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七十九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ㄒ唬╀N售的種子應當包裝而沒有包裝的; ?。ǘ╀N售的種子沒有使用說明或者標簽內容不符合規定的; ?。ㄈ┩扛臉撕灥?; ?。ㄋ模┪窗匆幎ń?、保存種子生產經營檔案的; ?。ㄎ澹┓N子生產經營者在異地設立分支機構、專門經營不再分裝的包裝種子或者受委托生產、代銷種子,未按規定備案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
1.加大《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等法律法規宣傳力度,利用多種宣傳形式,營造依法生產經營的良好氛圍。2.加強林木種子包裝和標簽管理,規范林木種子包裝和標簽的制作、標注和使用行為。
|
市、縣級林業草原主管部門 |
8 |
林草種子管理 |
違反種子法規 定,拒絕、阻撓林業草原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行政處罰 |
經批評教育后能配合執法人員執法的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八十六條 違反本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拒絕、阻撓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可以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
|
縣級以上林業草原主管部門 |
9 |
濕地保護 |
違反濕地保護法規定,拒絕、阻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草原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的行政處罰 |
經批評教育后能配合執法人員執法的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濕地保護法》第六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拒絕、阻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
》等法律法規宣傳力度,利用多種宣傳形式,使廣大人民群眾加深對森林草原和濕地的多功能效益以及重要的生態價值的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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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級以上林業草原主管部門 |
附件4
撫遠市林業和草原局不予行政處罰事項清單 | ||||||
序 號 | 管理 領域 | 不予行政處罰事項 | 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 | 不予行政處罰的依據 | 配套監管措施 | 權利縣 級 |
1 |
林草監管 |
對違反林草監管領域法律、法規 、規章的行政處罰 |
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條 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 責令監護人加以管教;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
、勸導示范等方式積極宣傳引導,督促監護人加以管教。 |
縣級以上林業草原主管部門 |
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 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但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有違法行為的,應當給予行政處罰。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有違法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 |
督促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 |
縣級以上林業草原主管部門 | |||
2 |
林草監管 |
對違反林草監管領域法律、法規 、規章的行政處罰 |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
、勸導示范等方式積極宣傳指導。 3.利用“雙隨機、一公開”等監管方式開展日常監管及普法工作,規范各類涉林草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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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級以上林業草原主管部門 |
3 |
林草監管 |
對違反林草監管領域法律、法規 、規章的行政處罰 |
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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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級以上林業草原主管部門 |
4 |
林草監管 |
對違反林草監管領域法律、法規 、規章的行政處罰 |
除法律另有規定 外,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六條 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 上述期限延長至五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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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級以上林業草原主管部門 |
5 |
林草監管 |
對違反林草監管領域法律、法規 、規章的行政處罰 |
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
、勸導示范等方式積極宣傳指導。 3.利用“雙隨機、一公開”等監管方式開展日常監管及普法工作,規范各類涉林草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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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級以上林業草原主管部門 |
6 |
林草種子管理 |
對未根據林業草原主管部門制定的計劃使用林木良種造林的行政處罰 |
違法行為輕微,沒有造成危害后果, 按同級人民政府林業草原主管部門要求,限期改正的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四十四條 國家對推廣使用林木良種造林給予扶持。國家投資或者國家投資為主的造林項目和國有林業單位造林,應當根據林業草原主管部門制定的計劃使用林木良種; 第八十四條 違反本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未根據林業草原主管部門制定的計劃使用林木良種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林業草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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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縣級林業草原主管部門 |
7 |
林草種子管理 |
對銷售的種子應當包裝而沒有包裝的、未按規定建立、保存種子生產經營檔案的 、種子生產經營者在異地設立分支機構、專門經營不再分裝的包裝種子或者委托生產、代銷種 子,未按規定備案行為的行政處罰 |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給種子使用者或其他種子生產經營者造成損失,首次實施并及時糾正 的:(一)銷售的種子應當包裝而沒有包裝的(二)從事林草種子生產經營活動未按規定建立、保存種子生產經營檔案的(三) 種子生產經營者在異地設立分支機構 、專門經營不再分裝的包裝種子或者受委托生產、代銷種子,未按規定備案的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七十九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ㄒ唬╀N售的種子應當包裝而沒有包裝的; ?。ǘ╀N售的種子沒有使用說明或者標簽內容不符合規定的; ?。ㄈ┩扛臉撕灥?; ?。ㄋ模┪窗匆幎ń?、保存種子生產經營檔案的; ?。ㄎ澹┓N子生產經營者在異地設立分支機構、專門經營不再分裝的包裝種子或者受委托生產、代銷種子,未按規定備案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
1.加大《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等法律法規宣傳力度,利用多種宣傳形式,營造依法生產經營的良好氛圍。2.加強林木種子包裝和標簽管理,規范林木種子包裝和標簽的制作、標注和使用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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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縣級林業草原主管部門 |
8 |
林草種子管理 |
違反種子法規 定,拒絕、阻撓林業草原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行政處罰 |
經批評教育后能配合執法人員執法的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八十六條 違反本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拒絕、阻撓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可以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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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級以上林業草原主管部門 |
9 |
濕地保護 |
違反濕地保護法規定,拒絕、阻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草原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的行政處罰 |
經批評教育后能配合執法人員執法的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濕地保護法》第六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拒絕、阻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
》等法律法規宣傳力度,利用多種宣傳形式,使廣大人民群眾加深對森林草原和濕地的多功能效益以及重要的生態價值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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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級以上林業草原主管部門 |
附件4
撫遠市林業和草原局從輕行政處罰事項清單 | |||||
序 號 | 管理 領域 | 從輕行政處罰事 項 | 從輕行政處罰的情形 | 從輕行政處罰的依據 | 配套監管措施 |
1 |
林草監管 |
對違反林草監管領域法律、法規 、規章的行政處罰 |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條 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責令監護人加以管教;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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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有違法行為的,可以從輕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 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但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有違法行為的,應當給予行政處罰。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有違法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
督促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 | |||
2 |
林草監管 |
對違反林草監管領域法律、法規 、規章的行政處罰 |
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從輕行政處罰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ㄒ唬┲鲃酉蛘邷p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ǘ┦芩嗣{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ㄈ┲鲃庸┦鲂姓C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ㄋ模┡浜闲姓C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ㄎ澹┓?、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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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林草監管 |
森林防火期內未經批準擅自在森林防火區內野外用火的處罰 |
經教育立即改正的 |
《森林防火條例》(2008年11月19日修訂)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森林防火期內未經批準擅自在森林防火區內野外用火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對個人并處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
。
|
森林草原防火 |
森林防火期內未經批準在森林防火區內進行實彈演習、爆破等活動的處罰。 |
經教育立即改正的 |
《森林防火條例》(2008年11月19日修訂)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 森林防火期內未經批準在森林防火區內進行實彈演習、爆破等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
。
| |
4 |
森林草原防火 |
森林防火區內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拒絕接受森林防火檢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災隱患整改通知書逾期不消除火災隱患的處罰 |
制定了整改措施,但措施沒有落實,整改不到位, 火災隱患沒有得到消除。 |
《森林防火條例》(2008年11月19日修訂)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 森林防火區內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拒絕接受森林防火檢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災隱患整改通知書逾期不消除火災隱患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個人并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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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草原防火 |
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單位或者個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責任的處罰 |
經教育立即改正的。 |
《森林防火條例》(2008年11月19日修訂)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 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單位或者個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責任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個人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 款,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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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森林草原防火 |
對在森林防火期內,森林、林木 、林地的經營單位未設置森林防火警示宣傳標志的行政處罰 |
主動整改,消除、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或積極配合行政機關查處的 |
1.《森林防火條例》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個人并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一) 森林防火期內,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單位未設置森林防火警示宣傳標志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 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
。
防火責任,及時排查隱患 。
報。 |
6 |
森林草原防火 |
對在草原上作業和行駛的機動車輛未安裝草原防火裝置或者存在火災隱患行為的行政處罰 |
主動整改,消除、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或積極配合行政機關查處的 |
1.《草原防火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二項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災隱患,并對有關責任人員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對有關責任單位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拒不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災隱患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門代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災隱患,所需費用由違法單位或者個人承擔:(二)在草原上作業和行駛的機動車輛未安裝防火裝置或者存在火災隱患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 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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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資源管理 |
對擅自改變林地用途行為的行政處罰 |
主動整改,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或積極配合行政機關查處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七十三條 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擅自改變林地用途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可以處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所需費用三倍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 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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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林草種子管理 |
未根據林業主管部門制定的計劃使用林木良種的處罰 |
使用林木良種壯苗80%以上不足100%用于項目造林的,。 |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2015年11月4日修訂)第八十六條 違反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未根據林業主管部門制定的計劃使用林木良種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二、《林木良種推廣使用管理辦法》(2011年1月25日修正)第十六條 未按照規定使用林木良種造林的項目,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取消林木良種推廣使用的經濟補貼,并可酌減或者停止該項目下一年度的投資。 對前款行為,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給予警告,并可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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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林草種子管理 |
未經許可進出口種子的;為境外制種的種子在境內銷售的;從境外引進農作物或者林木種子進行引種試驗的收獲物作為種子在境內銷售的;進出口假、劣種子或者屬于國家規定不得進出口的種子的處罰 |
違法生產經營的貨值金額不足五千元的;違法生產經營的貨值金額達到五千元,不足一萬元的;違法生產經營的貨值金額達到一萬元,不足五萬元的; 違法生產經營的貨值金額達到五萬元及以上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2015年11月4日修訂)第七十九條 違反本法第五十八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違法生產經營的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 (一)未經許可進出口種子的; (二)為境外制種的種子在境內銷售的; (三)從境外引進農作物或者林木種子進行引種試驗的收獲物作為種子在境內銷售的; (四)進出口假、劣種子或者屬于國家規定不得進出口的種子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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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林草種子管理 |
對銷售的種子應當包裝而沒有包裝的;銷售的種子沒有使用說明或者標簽內容不符合規定的;涂改標簽的;未按規定建立、保存種子生產經營檔案的;種子生產經營者在異地設立分支機構、專門經營不再分裝的包裝種子或者受委托生產、代銷種子,未按規定備案行為的行政處罰 |
未造成重大危害且主動整改,消除、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七十九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ㄒ唬╀N售的種子應當包裝而沒有包裝的; ?。ǘ╀N售的種子沒有使用說明或者標簽內容不符合規定的; ?。ㄈ┩扛臉撕灥?; ?。ㄋ模┪窗匆幎ń?、保存種子生產經營檔案的; ?。ㄎ澹┓N子生產經營者在異地設立分支機構、專門經營不再分裝的包裝種子或者受委托生產、代銷種子,未按規定備案的。 2.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 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
。及時反饋檢查結果,并依法向社會公開,對存在問題的,要求及時整改并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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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草種子管理 |
作為良種推廣、銷售應當審定未經審定的林木品種的;推廣、銷售應當停止推廣 、銷售的農作物品種或者林木良種的處罰 |
未經審定(認定)通過的林木種苗作為良種經營的 。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2015年11月4日修訂)第七十八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對應當審定未經審定的農作物品種進行推廣、銷售的; (二)作為良種推廣、銷售應當審定未經審定的林木品種的; (三)推廣、銷售應當停止推廣、銷售的農作物品種或者林木良種的; (四)對應當登記未經登記的農作物品種進行推廣,或者以登記品種的名義進行銷售的; (五)對已撤銷登記的農作物品種進行推廣,或者以登記品種的名義進行銷售的。 違反本法第二十三條、第四十二條規定,對應當審定未經審定或者應當登記未經登記的農作物品種發布廣告,或者廣告中有關品種的主要性狀描述的內容與審定、登記公告不一致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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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林草種子管理 |
偽造林木良種證書的處罰 |
無違法所得的。 |
《林木良種推廣使用管理辦法》(2011年1月25日修正)第十七條 偽造林木良種證書的,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林木種子管理機構予以沒收, 并可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可處違法所得3倍以內的罰款,但最多不得超過3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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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林草種子管理 |
搶采掠青、損壞母樹或者在劣質林內、劣質母樹上采種的處罰 |
在劣質林內搶采掠青、損壞母樹,采集林木種子的 。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2015年11月4日修訂)第八十三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搶采掠青、損壞母樹或者在劣質林內、劣質母樹上采種的,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采種行為,沒收所采種子,并處所采種子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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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草種子管理 |
未取得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生產經營種子的;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未按照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規定生產經營種子的;偽造 、變造、買賣、租借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處罰 |
取得林木種苗生產、經營許可證,未按照許可證規定生產經營種苗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2015年11月4日修訂)第七十七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 、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違法生產經營的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 并處貨值金額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可以吊銷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 (一)未取得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生產經營種子的; (二)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 (三)未按照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規定生產經營種子的; (四)偽造、變造、買賣、租借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 被吊銷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種子企業的法定代表人、高級管理人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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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植物新品種保護 |
侵犯植物新品種權、假冒授權品種的處罰 |
假冒授權品種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 假冒授權品種貨值金額三萬元以上不足五萬元的; 假冒授權品種貨值金額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 假冒授權品種貨值金額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 的;假冒授權品種貨值金額二十萬元以上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2015年11月4日修訂)第七十三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有侵犯植物新品種權行為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植物新品種權所有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進行處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對侵犯植物新品種權所造成的損害賠償可以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當事人應當履行;當事人不履行協議或者調解未達成協議的,植物新品種權所有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侵犯植物新品種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 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可以參照該植物新品種權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賠償數額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侵犯植物新品種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 權利人的損失、侵權人獲得的利益和植物新品種權許可使用費均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植物新品種權的類型、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確定給予三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處理侵犯植物新品種權案件時,為了維護社會公共利益,責令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貨值金額不足五萬元的,并處一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五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 假冒授權品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假冒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貨值金額不足五萬元的,并處一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五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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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植物檢疫 |
未依照規定辦理 《植物檢疫證書 》或者在報檢過程中弄虛作假; 偽造、涂改、買賣、轉讓植物檢疫單證、印章、標志、封識;未依照規定調運、隔離試種或者生產應施檢疫的森林植物及其產 品;違反規定, 擅自開拆森林植物及其產品的包裝,調換森林植物及其產品,或者擅自改變森林植物及其產品的規定用途;違反規定,引起疫情擴散的處罰。 |
未按規定辦理《植物檢疫證書》或者在報檢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
《植物檢疫條例實施細則(林業部分)》(2011年1月25日修正) 第三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森檢機構應當責令糾正,可以處以50元至2000元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責令賠償;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匆勒找幎ㄞk理《植物檢疫證書》或者在報檢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ǘ﹤卧?、涂改、買賣、轉讓植物檢疫單證、印章、標志、封識的; ?。ㄈ┪匆勒找幎ㄕ{運、隔離試種或者生產應施檢疫的森林植物及其產品的; ?。ㄋ模┻`反規定,擅自開拆森林植物及其產品的包裝,調換森林植物及其產品,或者擅自改變森林植物及其產品的規定用途的; ?。ㄎ澹┻`反規定,引起疫情擴散的。 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項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森檢機構可以沒收非法所得。 對違反規定調運的森林植物及其產品,森檢機構有權予以封存、沒收、銷毀或者責令改變用途。銷毀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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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檢疫 |
用帶有危險性病蟲害的林木種苗進行育苗或者造林;發生森林病蟲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蟲害蔓延成災;隱瞞或者虛報森林病蟲害情況,造成森林病蟲害蔓延成災的處罰 |
用帶有檢疫性林業有害生物的林木種苗進行育苗的 。 |
《森林病蟲害防治條例》(1989年12月18日發布)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除治、賠償損失,可以并處一百元至二千元的罰款: ?。ㄒ唬┯脦в形kU性病蟲害的林木種苗進行育苗或者造林的; ?。ǘ┌l生森林病蟲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蟲害蔓延成災的; ?。ㄈ╇[瞞或者虛報森林病蟲害情況,造成森林病蟲害蔓延成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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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森林資源管理 |
在退耕還林地放牧的處罰 |
造成林木損壞20株以下的 。 |
《黑龍江省實施〈退耕還林條例〉辦法》(本辦法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一條 在退耕還林地放牧的,由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按每頭牲畜五十元處以罰款;造成樹木損害的,責令限期補種毀壞株數一倍至三倍的樹木;造成植被損害的,責令限期恢復或者依法賠償損失。拒不補種樹木或者補種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代為補種,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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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森林資源管理 |
退耕還林者毀林復耕,未按照規定還林繼續耕作的處罰 |
毀林復耕面積2畝以下;未按照規定還林,繼續耕作一年以下的。 |
《黑龍江省實施〈退耕還林條例〉辦法》(本辦法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條 退耕還林者毀林復耕的,由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退耕還林,補種毀壞苗木株數一倍至三倍的苗木,并處以毀壞苗木價值一倍至三倍的罰款。 對未按照規定還林繼續耕作的,由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還林,并處以每平方米五元至十元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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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縣級 |
縣級以上林業草原主管部門 |
縣級以上林業草原主管部門 |
縣級以上林業草原主管部門 |
縣級以上林業草原主管部門 |
縣級以上林業草原主管部門 |
縣級以上林業草原主管部門 |
縣級以上林業草原主管部門 |
市、縣級林業草原主管部門 |
市、縣級林業草原主管部門 |
市、縣級林業草原主管部門 |
縣級以上林業草原主管部門
縣級以上林業草原主管部門
市、縣級林業草原主管部門
市、縣級林業草原主管部門
縣級以上林業草原主管部門
縣級以上林業草原主管部門
縣級以上林業草原主管部門
市、縣級林業草原主管部門
市、縣級林業草原主管部門
市、縣級林業草原主管部門
縣級以上林業草原主管部門
縣級以上林業草原主管部門
2 |
森林資源管理 |
對擅自改變林地用途行為的行政處罰 |
主 動 整 改,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或積極配合行政機關查處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七十三條 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 意,擅自改變林地用途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可以處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所需費用三倍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 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
3 |
林草種子管理 | 對銷售的種子應當包裝而沒有包裝的;銷售的種子沒有使用說明或者標簽內容不符合規定的;涂改標簽的;未按規定建立、保存種子生產經營檔案的;種子生產經營者在異地設立分支機構、專門經營不再分裝的包裝種子或者受委托生產、代銷種子,未按規 定備案行為的行政處罰 |
未造成重大危害且主 動 整 改,消除 、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七十九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ㄒ唬╀N售的種子應當包裝而沒有包裝的; ?。ǘ╀N售的種子沒有使用說明或者標簽內容不符合規定的; ?。ㄈ┩扛臉撕灥?; ?。ㄋ模┪窗匆幎ń?、保存種子生產經營檔案的; ?。ㄎ澹┓N子生產經營者在異地設立分支機構 、專門經營不再分裝的包裝種子或者受委托生產、代銷種子,未按規定備案的。 2.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 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 行為危害后果的; |
6 |
森林草原防火 |
對在森林防火期內,森林、林木 、林地的經營單位未設置森林防火警示宣傳標志的行政處罰 |
主 動 整 改,消除 、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或積極配合行政機關查處的 | 1.《森林防火條例》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條例 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 告,對個人并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 款,對單位并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 款: (一) 森林防火期內,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單位未設置森林防火警示宣傳標志的。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 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
7 |
森林草原防火 |
對在草原上作業和行駛的機動車輛未安裝草原防火裝置或者存在火災隱患行為的行政處罰 |
主 動 整 改,消除 、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或積極配合行政機關查處的 | 1.《草原防火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二項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災隱 患,并對有關責任人員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有關責任單位處2000元以上2 萬元以下罰款;拒不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災隱患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門代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災隱患,所需費用由違法單位或者個人承擔: (二)在草原上作業和行駛的機動車輛未安裝防火裝置或者存在火災隱患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 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
1.加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等法律法規 |
市、縣級林業草原主管部門 |
宣傳力度。 | |
2.利用“雙隨機、一公開”等監管方式開展對 | |
征占用林地被許可人的監督檢查。 | |
3.加強信用監管,建立企業信用檔案并依法向 | |
社會公開,依法依規對失信主體開展失信懲戒 | |
。 | |
4.強化社會監督,公布舉報電話,及時處理投 | |
訴舉報。 | |
1.加強林木種子包裝和標簽管理,規范林木種 |
市、縣級林業草原主管部門 |
子包裝和標簽的制作、標注和使用行為。 | |
2.各級林草主管部門在每年開展“雙隨機、一 | |
公開”監管過程中,加強對種子生產經營者相 | |
關情況的監督檢查,對投訴舉報多的單位實施 | |
重點監管。及時反饋檢查結果,并依法向社會 | |
公開,對存在問題的,要求及時整改并依法處 | |
理。 | |
3.發揮行業協會自律作用。 | |
4.加強信用監管,建立企業信用檔案并依法向 | |
社會公開,依法依規對失信主體開展失信懲戒 | |
。 | |
5.強化社會監督,公布舉報電話,及時處理投 | |
訴舉報。 | |
1.加大森林防火重要性的宣傳力度,筑牢森林 |
市、縣級林業草原主管部門 |
防火人人有責的社會責任意識。 | |
2.加強森林防火期內的日常巡查及監管,壓實 | |
森林防火責任,及時排查隱患。 | |
3.強化社會監督,公布舉報電話,及時處理投 | |
訴舉報。 |
1.加大草原防火重要性的宣傳力度,筑牢草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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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人人有責的社會責任意識。 |
|
2.加強草原防火期內的日常巡查及監管,及時 | 市、縣級 |
排查隱患。 | 林業草原 |
3.強化社會監督,公布舉報電話,及時處理投 | 主管部門 |
訴舉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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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撫遠市林業和草原局減輕行政處罰事項清單 | |||||
序 號 | 管理 領域 | 減輕行政處罰事項 | 減輕行政處罰的情形 | 減輕行政處罰的依據 | 配套監管措施 |
1 |
林草監管 |
對違反林草監管領域法律、法規 、規章的行政處罰 |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條 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責令監護人加以管教;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 |
|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有違法行為的,可以減輕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 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但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有違法行為的,應當給予行政處罰。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有違法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
督促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 | |||
2 |
林草監管 |
對違反林草監管領域法律、法規 、規章的行政處罰 |
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法律 、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減輕行政處罰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ㄒ唬┲鲃酉蛘邷p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ǘ┦芩嗣{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ㄈ┲鲃庸┦鲂姓C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ㄋ模┡浜闲姓C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ㄎ澹┓?、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
|
3 |
植物新品種保護 |
對銷售授權品種未使用其注冊登記名稱的行政處罰 |
主動整改,消除違法行為危害后果或配合行政機關查處并有立功表現的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第四十二條 銷售授權品種未 使用其注冊登記的名稱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 2.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四項 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
。
|
4 |
林草監管領域 |
破壞保護區界標的行為 |
首次實施過失破壞自然保護區界標行為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責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據不同情節處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擅自移動或者破壞自然保護區界標的; (二)未經批準進入自然保護區或者在自然保護區內不服從管理機構管理的; (三)經批準在自然保護區的緩沖區內從事科學研究、教學實習和標本采集的單位和個人,不向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提交活動成果副本的。 |
。 |
|
權利縣級 |
縣級以上林業草原主管部門 |
縣級以上林業草原主管部門 |
縣級以上林業草原主管部門 |
縣級以上林業草原主管部門
市、縣級林業草原主管部門
附件4
撫遠市林業和草原局不予行政強制措施事項清單 | |||||
序 號 | 管理領 域 | 不予行政強制措施事項 | 不予行政強制措施的情 形 | 不予行政強制措施的依據 | 配套監管措施 |
1 |
林草監管 |
對查處林草監管領域法律、法規、規章違法行為實施的行政強制 |
采用非強制性手段能夠達到行政管理目的的, 不得實施行政強制;違法行為情節輕微或者社會危害較小的,可以不實施行政強制 |
《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第五十九條 行政執法中應當推廣運用說服教育、勸導示范、行政指導等非強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實施行政強制 。采用非強制性手段能夠達到行政管理目的 的,不得實施行政強制;違法行為情節輕微或者社會危害較小的,可以不實施行政強制;確需實施行政強制的,應當盡可能減少對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影響。 開展清理整頓、專項整治等活動,應當嚴格依法進行,除涉及人民群眾生命安全、發生重特大事故或者舉辦國家重大活動,并報經有權機關批準外,不得在相關區域采取要求相關行業、領域的市場主體普遍停產、停業的措施 。 禁止將罰沒收入與行政執法機關利益掛鉤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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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級以上林業草原主管部門
權利縣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