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遠市交通運輸局“四張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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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部門/撫遠市不予行政處罰事項清單

 

序號

管理領域

不予行政處罰事項

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

不予行政處罰的依據

配套監管措施

權力層級

1

交通運輸

對造成公路路面損壞、污染或者影響公路暢通行為的行政處罰

1.首次實施違法行為。

2. 違法行為調查過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執法部門調查處理、阻礙執法、煽動抗拒執法等妨礙執行公務的行為。

3. 按執法部門要求進行規范裝載,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觸地拖行、掉落、遺灑或者飄散。

4. 損壞程度輕微或污染面積5平方米以下,未因此引發交通事故、造成交通擁堵等危害后果。

5. 在執法部門規定的期限內及時清除污染或修復損害;不能自行清除或修復損害,執法部門代為恢復原狀的,依法承擔相關費用。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第四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圍內擺攤設點、堆放物品、傾倒垃圾、設置障礙、挖溝引水、利用公路邊溝排放污物或者進行其他損壞、污染公路和影響公路暢通的活動。

        第七十七條  違反本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造成公路路面損壞、污染或者影響公路暢通的,或者違反本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將公路作為試車場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2.《公路安全保護條例》

        第六十九條  車輛裝載物觸地拖行、掉落、遺灑或者飄散,造成公路路面損壞、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3.《黑龍江省公路條例》

    第三十九條第(五)項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給予下列處罰:(五)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公路路面損壞、污染或影響公路暢通的,或將公路作為試車場地的,可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4.《黑龍江省農村公路條例》

    第四十四條第(三)項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農村公路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五千元以下罰款:(三)在村道及村道用地范圍內進行損壞、污染和影響村道暢通活動的;


省、設區的市或縣級

2

交通運輸

對將公路作為試車場地行為的行政處罰

1. 首次實施違法行為。

2. 違法行為調查過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執法部門調查處理、阻礙執法、煽動抗拒執法等妨礙執行公務的行為。

3. 立即停止實施違法行為,按執法部門要求駛離公路。

4. 未造成交通擁堵、公路路產損壞,未引發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第五十一條  機動車制造廠和其他單位不得將公路作為檢驗機動車制動性能的試車場地。

        第七十七條  違反本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造成公路路面損壞、污染或者影響公路暢通的,或者違反本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將公路作為試車場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2.《黑龍江省公路條例》

    第三十九條第(五)項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給予下列處罰:(五)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公路路面損壞、污染或影響公路暢通的,或將公路作為試車場地的,可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省、設區的市或縣級

3

交通運輸

對鐵輪車、履帶車和其他可能損害路面的機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駛行為的行政處罰

1. 首次實施違法行為。

2. 違法行為調查過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執法部門調查處理、阻礙執法、煽動抗拒執法等妨礙執行公務的行為。

3. 按執法部門要求立即停駛或駛離公路。

4. 未造成公路路產損害,引發交通事故和交通擁堵等危害后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第四十八條  鐵輪車、履帶車和其他可能損害公路路面的機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駛。

        農業機械因當地田間作業需要在公路上短距離行駛或者軍用車輛執行任務需要在公路上行駛的,可以不受前款限制,但是應當采取安全保護措施。對公路造成損壞的,應當按照損壞程度給予補償。

        第七十六條第(四)項  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四)違反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鐵輪車、履帶車和其他可能損害路面的機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駛的。


省、設區的市或縣級

4

交通運輸

對未經批準在公路用地范圍內擅自設置公路標志以外的其他標志的處罰

1. 首次實施違法行為。

2. 非公路標志的基礎在1平方米以下,或版面在10平方米以下。

3違法行為調查過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執法部門調查處理、阻礙執法、煽動抗拒執法等妨礙執行公務的行為。

4. 按執法部門要求立即或在規定期限內清理拆除相應的非公路標志和設施。

5. 未造成公路路產損害,引發交通事故和交通擁堵等危害后果。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第五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批準,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圍內設置公路標志以外的其他標志。

        第七十九條  違反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在公路用地范圍內設置公路標志以外的其他標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以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門拆除,有關費用由設置者負擔。

     2.《黑龍江省公路條例》

    第三十九條第(三)項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給予下列處罰:(三)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圍內設置標牌、廣告牌、宣傳標語、匾幌等非公路標志的,可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機構拆除,有關費用由設置者承擔;

    


省、設區的市或縣級

5

交通運輸

對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內修建、擴建建筑物、地面構筑物或擅自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行為的行政處罰

1. 首次實施違法行為。

2. 違法行為調查過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執法部門調查處理、阻礙執法、煽動抗拒執法等妨礙執行公務的行為。

3. 修建建筑物、構筑物的施工行為處于初始階段。

4. 按執法部門要求立即停止修建行為,并立即或在規定的期限內清理拆除違法修建的建筑物和構筑物、恢復原狀。

5. 未發生傾覆、倒塌等事故。

6.建筑物、地面構造物邊緣與公路用地外間距在國道15米-20米、省道13米-15米、縣道8米-10米 管線、電纜長度在50米以下。

7. 未影響公路本身安全、完好和暢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第五十六條第一款  除公路防護、養護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兩側的建筑控制區內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構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區內增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應當事先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批準。

        第八十一條  違反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內修建建筑物、地面構筑物或者擅自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并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門拆除,有關費用由建筑者、構筑者承擔。

        2.《公路安全保護條例》

        第五十六條第(一)項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拆除,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機構拆除,有關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內修建、擴建建筑物、地面構筑物或者未經許可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的。

    3.《黑龍江省公路條例》

    第三十九條第(二)項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給予下列處罰:(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內修建建筑物或地面構筑物的,責令限期拆除,可處五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機構拆除,有關費用由建筑或構筑者承擔;

   


省、設區的市或縣級

6

交通運輸

對在村道建筑控制區內修建建筑物或者地面構筑物的行為(農村公路)的行政處罰

1. 首次實施違法行為。

2. 違法行為調查過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執法部門調查處理、阻礙執法、煽動抗拒執法等妨礙執行公務的行為。

3. 修建建筑物、構筑物的施工行為處于初始階段。

4. 按執法部門要求立即停止修建行為,并立即或在規定的期限內清理拆除違法修建的建筑物和構筑物、恢復原狀。

5. 未發生傾覆、倒塌等事故。

6.建筑物、地面構造物邊緣與農村公路邊溝外緣間距4米以上。

7. 未影響公路本身安全、完好和暢通。

     

       《黑龍江省農村公路條例》

    第四十三條第(一)項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農村公路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拆除,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拆除的,由農村公路管理機構拆除,有關費用由建筑者、構筑者承擔:(一)在村道建筑控制區內修建建筑物或者地面構筑物的;


省、設區的市或縣級

7

交通運輸

對利用公路橋梁(含橋下空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設施的處罰

1. 首次實施違法行為。

2. 違法行為調查過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執法部門調查處理、阻礙執法、煽動抗拒執法等妨礙執行公務的行為。

3. 堆放的物品或搭建設施屬于能夠立即清除、拆除并恢復橋下空間原貌的情況。

4. 按執法部門要求立即清除或在規定期限內拆除堆放物品和搭建的設施,消除安全隱患。

5. 不適用鋪設高壓電線和輸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氣體、液體的管道的情形。

6. 該行為未造成影響橋體安全等危害后果。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

        第二十二條 禁止利用公路橋梁進行牽拉、吊裝等危及公路橋梁安全的施工作業。

禁止利用公路橋梁(含橋下空間)、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設施以及鋪設高壓電線和輸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氣體、液體的管道。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省、設區的市或縣級

8

交通運輸

對未經許可利用跨越公路的設施懸掛非公路標志的處罰

1. 首次實施違法行為。

2. 違法行為調查過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執法部門調查處理、阻礙執法、煽動抗拒執法等妨礙執行公務的行為。

3. 按執法部門要求立即或在規定期限內清理拆除違法懸掛的非公路標志。

4. 未發生懸掛的非公路標志脫落、跌落、墜落等情況。

5. 未造成交通事故、交通擁堵、損壞公路路產等危害后果。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

第二十七條第(五)項  進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動,建設單位應當向公路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設施懸掛非公路標志。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經許可進行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的涉路施工活動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未經許可進行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六項規定的涉路施工活動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港口所在地的省、設區的市或縣級

9

交通運輸

對港口經營人不優先安排搶險、救災、國防建設急需物資作業的行政處罰

1.調查過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執法部門調查處理、阻礙執法、煽動抗拒執法等妨礙執行公務的行為。

2.經責令改正,按執法部門要求在規定期限內具備經營許可條件。

3.未造成嚴重后果。

        1.《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

        第五十條  港口經營人不優先安排搶險物資、救災物資、國防建設急需物資的作業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吊銷港口經營許可證。

        2.《港口經營管理規定》

        第四十三條 港口經營人不優先安排搶險物資、救災物資、國防建設急需物資的作業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吊銷《港口經營許可證》,并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港口所在地的省、設區的市或縣級

10

交通運輸

對從事水路運輸經營的船舶未隨船攜帶船舶營運證件行為的行政處罰

1.違法行為調查過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執法部門調查處理、阻礙執法、煽動抗拒執法等妨礙執行公務的行為。

2.當場能提供可供查驗的證件信息,且經查驗相關證件合法有效的。

        《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

        第三十四條第二款  從事水路運輸經營的船舶未隨船攜帶船舶營運證件的,責令改正,可以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


設區的市或縣級

11

交通運輸

對旅客班輪運輸業務經營者自取得班輪航線經營許可之日起60日內未開航行為的行政處罰

1.首次實施違法行為。

2.違法行為調查過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執法部門調查處理、阻礙執法、煽動抗拒執法等妨礙執行公務的行為。

3.經責令改正,按執法部門要求立即或在規定期限內開航的。

4.未引起其他危害后果。

  

    《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

        第四十一條 旅客班輪運輸業務經營者自取得班輪航線經營許可之日起60日內未開航的,由負責水路運輸管理的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許可機關撤銷該項經營許可?!?/span>


設區的市或縣級

12

交通運輸

對水路運輸經營者或其船舶在規定期間內,經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經營資質條件的行政處罰

1.調查過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執法部門調查處理、阻礙執法、煽動抗拒執法等妨礙執行公務的行為。

2.經責令改正,按執法部門要求在規定期限內具備許可條件。

3.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1.《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

        第四十二條  水路運輸、船舶管理業務經營者取得許可后,不再具備本條例規定的許可條件的,由負責水路運輸管理的部門責令限期整改;在規定期限內整改仍不合格的,由原許可機關撤銷其經營許可。

        2.《國內水路運輸管理規定》

        第四十九條  水路運輸經營者或其船舶在規定期間內,經整改仍不符合本規定要求的經營資質條件的,由其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路運輸管理部門報原許可機關撤銷其經營許可或者船舶營運證件。


設區的市或縣級

13

交通運輸

對水路旅客運輸代理、貨物運輸代理業務經營者未履行備案義務或者報告義務行為的處罰

1.違法行為調查過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執法部門調查處理、阻礙執法、煽動抗拒執法等妨礙執行公務的行為。

2.不屬于未報告船舶發生重大以上安全和污染責任事故的情形。

3.經責令改正,在執法部門規定的期限補充完成備案或報告義務。

4.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

 《國內水路運輸輔助業管理規定》

        第三十六條第(一)項  水路運輸輔助業務經營者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路運輸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一年內累計三次以上違反本規定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未履行備案或者報告義務。


設區的市或縣級

14

交通運輸

對水路運輸輔助業務經營者拒絕管理部門依據《國內水路運輸輔助業管理規定》進行的監督檢查、隱匿有關資料或者瞞報、謊報有關情況行為的行政處罰

1.首次實施違法行為。

2.經責令改正,按執法部門要求在規定期限內改正,配合監督檢查。

3.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國內水路運輸輔助業管理規定》

        第三十七條  水路運輸輔助業務經營者拒絕管理部門根據本規定進行的監督檢查、隱匿有關資料或者瞞報、謊報有關情況的,由其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路運輸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設區的市或縣級

15

交通運輸

對港口經營人為船舶所有人等指定水路運輸輔助業務經營者,提供船舶、水路貨物運輸代理等服務行為的行政處罰

1.首次實施違法行為。

2.違法行為調查過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執法部門調查處理、阻礙執法、煽動抗拒執法等妨礙執行公務的行為。

3.經責令改正,按執法部門要求在規定期限內改正。

        《國內水路運輸輔助業管理規定》

        第三十八條  港口經營人為船舶所有人、經營人以及貨物托運人、收貨人指定水路運輸輔助業務經營者,提供船舶、水路貨物運輸代理等服務的,由其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路運輸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設區的市或縣級

17

交通運輸

對運輸危險化學品未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和應急救援器材行為的行政處罰

1.首次實施違法行為。

2.違法行為調查過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執法部門調查處理、阻礙執法、煽動抗拒執法等妨礙執行公務的行為。

3.未因此引發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事故,或加劇事故危害。

4.經責令改正,按執法部門要求完成必要的防護用品和應急救援器材配備。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第八十六條第(二)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運輸危險化學品,未根據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或者未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和應急救援器材的;


港口所在地的省、設區的市或縣級

18

交通運輸

對水路運輸企業未按規定報送從業人員信息行為的處罰

1.首次實施該違法行為。

2.違法行為調查過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執法部門調查處理、阻礙執法、煽動抗拒執法等妨礙執行公務的行為。

3.經責令改正,在執法部門要求的期限內完成從業人員信息報送。

4.不存在提供虛假信息的情況。

5.相關從業人員配備及資質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未因此產生危害后果

        《危險貨物水路運輸從業人員考核和從業資格管理規定》   

        第二十五條  水路運輸企業應當將本單位的裝卸管理人員、申報員、檢查員的以下信息及時報送具有相應職責的管理部門,裝卸管理人員信息報送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申報員、檢查員信息報送所在地海事管理機構:(一)被聘用從業人員的有效身份證明復印件;(二)被聘用從業人員的《資格證書》編號;(三)被聘用從業人員的從業區域;(四)解聘從業人員的姓名、有效身份證明證號和《資格證書》編號。

        第二十八條  未按本規定第二十五條報送信息的,分別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或者海事管理機構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可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提供虛假信息或者1年之內多次未報信息的,處以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港口所在地的省、設區的市或縣級

19

交通運輸

對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不嚴格按照規定進行培訓或者在培訓結業證書發放時弄虛作假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1.首次實施違法行為。

2.違法行為調查過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執法部門調查處理、阻礙執法、煽動抗拒執法等妨礙執行公務的行為。

3.按執法部門要求及時改正。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第七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不嚴格按照規定進行培訓或者在培訓結業證書發放時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其經營許可。

       2.《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不嚴格按照規定進行培訓或者在培訓結業證書發放時弄虛作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其經營許可:(一)未按照全國統一的教學大綱進行培訓的;(二)未向培訓結業的人員頒發《結業證書》的;(三)向培訓未結業的人員頒發《結業證書》的;(四)向未參加培訓的人員頒發《結業證書》的;(五)使用無效、偽造、變造《結業證書》的;(六)租用其他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結業證書》的。


設區的市或縣級

20

交通運輸

對客運經營者使用未持有合法有效《道路運輸證》的車輛參加客運經營,道路貨運經營者使用無《道路運輸證》的車輛的處罰

1.首次實施違法行為。

2.違法行為調查過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執法部門調查處理、阻礙執法、煽動抗拒執法等妨礙執行公務的行為。

3.不存在涂改、偽造、編造《道路運輸證》等違法行為。

4.按執法部門要求為車輛辦理道路運輸證,且經評定,車輛符合相應的技術等級和類型等級。

5.不屬于危險貨物運輸車輛。

 1《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

        第九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客運經營者使用未持合法有效《道路運輸證》的車輛參加客運經營的,或者聘用不具備從業資格的駕駛員參加客運經營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2《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

        第五十九條第一款  違反本規定,取得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的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使用無道路運輸證的車輛參加貨物運輸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省、設區的市或縣級

21

交通運輸

對未按規定投保道路運輸承運人責任險行為的行政處罰

1.首次實施違法行為。

2.違法行為調查過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執法部門調查處理、阻礙執法、煽動抗拒執法等妨礙執行公務的行為。

3.按執法部門要求及時改正。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客運經營者、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者未按規定投保承運人責任險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2.《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

        第九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客運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相應許可:(一)未為旅客投保承運人責任險的;(二)未按照最低投保限額投保的;(三)投保的承運人責任險已過期,未繼續投保的。

        3.《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或者吊銷相應的經營范圍:(一)未投保危險貨物承運人責任險的;(二)投保的危險貨物承運人責任險已過期,未繼續投保的。

        4.《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管理規定》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許可的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許可證》,或者在許可證件上注銷相應的許可范圍:(一)未投保危險貨物承運人責任險的;(二)投保的危險貨物承運人責任險已過期,未繼續投保的。


設區的市或縣級

22

交通運輸

對道路客運、貨運經營者不按照規定攜帶道路運輸證。

1.違法行為調查過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執法部門調查處理、阻礙執法、煽動抗拒執法等妨礙執行公務的行為。

2.當場能提供可供查驗的證件信息,且經查驗相關證件合法有效的。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客運經營者、貨運經營者不按照規定攜帶車輛營運證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span>

        2.《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

       第九十七條第二款 違反本規定,客運經營者不按照規定隨車攜帶《道路運輸證》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3.《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

        第五十九條第二款  違反本規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不按照規定攜帶《道路運輸證》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span>

 


省、設區的市或縣級

23

交通運輸

對客運經營者不按批準的客運站點??康奶幜P

1.首次實施違法行為。

2.違法行為調查過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執法部門調查處理、阻礙執法、煽動抗拒執法等妨礙執行公務的行為。

3.無超員載客的行為,??空军c仍在規定的運行線路范圍內。

4.未因此引發乘客服務質量投訴等危害后果。

不存在未落實安檢、實名制等行為。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第六十九條第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客運經營者、貨運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一)不按批準的客運站點??炕蛘卟话匆幎ǖ木€路、公布的班次行駛的;

        2.《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

第一百條 違反本規定,客運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一)客運班車不按照批準的配客站點??炕蛘卟话凑找幎ǖ木€路、日發班次下限行駛的;(二)加班車、頂班車、接駁車無正當理由不按照規定的線路、站點運行的;

3.《國際道路運輸管理規定》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以及口岸國際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一)不按批準的國際道路運輸線路、站點、班次運輸的;


省、設區的市或縣級

24

交通運輸

對客運經營者不按規定的線路行駛的處罰

.首次實施違法行為。

2.違法行為調查過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執法部門調查處理、阻礙執法、煽動抗拒執法等妨礙執行公務的行為。

3.未同時存在不按批準站點??康男袨?。

4.核定運行線路在運行時間段存在發生自然災害、交通事故、交通管制等不利于道路通行的客觀因素。

5.未因此引發乘客服務質量投訴等危害后果。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第六十九條第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客運經營者、貨運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一)不按批準的客運站點??炕蛘卟话匆幎ǖ木€路、公布的班次行駛的;

        2.《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

第一百條 違反本規定,客運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一)客運班車不按照批準的配客站點??炕蛘卟话凑找幎ǖ木€路、日發班次下限行駛的;(二)加班車、頂班車、接駁車無正當理由不按照規定的線路、站點運行的;

3.《國際道路運輸管理規定》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以及口岸國際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一)不按批準的國際道路運輸線路、站點、班次運輸的;


省、設區的市或縣級

25

交通運輸

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狀況未達到標準的處罰

1.首次實施違法行為。

2.違法行為調查過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執法部門調查處理、阻礙執法、煽動抗拒執法等妨礙執行公務的行為。

3.經責令改正,在要求的期限內進行技術等級評定,檢驗結果符合營運車輛相關安全標準和技術標準的。

4.車輛未因安全性能和技術等級問題引發交通事故、服務質量事件危害后果。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第七十條 第一款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客運經營者、貨運經營者不按規定維護和檢測運輸車輛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2. 《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道路運輸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一)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狀況未達到《道路運輸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18565)的;


省、設區的市或縣級

26

交通運輸

對道路運輸經營者擅自改裝已取得車輛營運證的道路運輸車輛或使用擅自改裝的道路運輸車輛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處罰

1.首次實施違法行為。

2.違法行為調查過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執法部門調查處理、阻礙執法、煽動抗拒執法等妨礙執行公務的行為。

3.改裝車輛的行為輕微,能當場恢復原狀,且不影響車輛安全技術性能的。

4.按執法部門要求整改并恢復原狀的。

5.未因改裝造成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的。

6.該違法行為被查處的同時,不存在超限超載或超員運輸違法行為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第七十條 第一款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客運經營者、貨運經營者不按規定維護和檢測運輸車輛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2. 《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道路運輸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二)使用報廢、擅自改裝、拼裝、檢測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車輛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


省、設區的市或縣級

27

交通運輸

對道路運輸經營者未按照規定的周期和頻次進行技術等級評定的處罰

1.首次實施違法行為。

2.違法行為調查過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執法部門調查處理、阻礙執法、煽動抗拒執法等妨礙執行公務的行為。

3.逾期開展技術等級評定不超過30天的。

4.經責令改正,在要求的期限內進行技術等級評定,檢驗結果符合營運車輛相關安全標準和技術標準的。

5.車輛未因安全性能和技術等級問題引發交通事故、服務質量事件危害后果。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第七十條 第一款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客運經營者、貨運經營者不按規定維護和檢測運輸車輛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2. 《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道路運輸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三)未按照規定的周期和頻次進行車輛綜合性能檢測和技術等級評定的;


省、設區的市或縣級

28

交通運輸

對道路運輸經營者未建立道路運輸車輛技術檔案或者檔案不符合規定的處罰

.首次實施違法行為。

2.違法行為調查過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執法部門調查處理、阻礙執法、煽動抗拒執法等妨礙執行公務的行為。

3.在執法部門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整改,建立車輛技術檔案或按照規定完善車輛技術檔案。

4.未給車輛相關的交通事故調查造成不利影響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第七十條 第一款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客運經營者、貨運經營者不按規定維護和檢測運輸車輛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2. 《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道路運輸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四)未建立道路運輸車輛技術檔案或者檔案不符合規定的;


省、設區的市或縣級

29

交通運輸

對道路運輸經營者未按照規定做好車輛維護記錄的處罰

1.首次實施違法行為。

2.違法行為調查過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執法部門調查處理、阻礙執法、煽動抗拒執法等妨礙執行公務的行為。

3.能提供證據證明實際已開展車輛維護。

4.按執法部門要求及時改正行為,補充完善相應的維護記錄。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第七十條 第一款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客運經營者、貨運經營者不按規定維護和檢測運輸車輛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2. 《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道路運輸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五)未做好車輛維護記錄的。


省、設區的市或縣級

30

交通運輸

對出租汽車駕駛員不按照規定使用文明用語,車容車貌不符合要求的處罰

1.首次實施違法行為。

2.違法行為調查過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執法部門調查處理、阻礙執法、煽動抗拒執法等妨礙執行公務的行為。

3.承諾及時改正,使用文明用語,保證車容車貌符合要求。

4.與乘客產生矛盾糾紛,遇有乘客投訴等情況,取得乘客諒解的。

5.未引發媒體負面報道等危害后果。

   《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

        第四十條 出租汽車駕駛員在運營過程中,應當遵守國家對駕駛員在法律法規、職業道德、服務規范、安全運營等方面的資格規定,文明行車、優質服務。出租汽車駕駛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ㄈ┎话凑找幎ㄊ褂梦拿饔谜Z,車容車貌不符合要求;

       第四十二條 出租汽車駕駛員違反第十六條、第四十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設區的市或縣級

31

交通運輸

對道路運輸經營者使用衛星定位裝置出現故障不能保持在線的運輸車輛從事經營活動行為的行政處罰

1.首次實施違法行為。

2.違法行為調查過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執法部門調查處理、阻礙執法、煽動抗拒執法等妨礙執法公務的行為。

3.衛星定位裝置行駛途中出現故障不能保持在線,非客貨運輸經營者行為所致。

        《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道路運輸經營者使用衛星定位裝置不能保持在線的運輸車輛從事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其進行教育并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改正后再次發生同類違反規定情形的,處2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罰款。


設區的市或縣級

32

交通運輸

對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場站和服務設施的日常管理單位未按照規定對有關場站設施進行管理和維護的行政處罰

1.首次實施違法行為。

2.違法行為調查過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執法部門調查處理、阻礙執法、煽動抗拒執法等妨礙執行公務的行為。

3.按執法部門要求及時改正行為。

        《城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管理規定》

        第六十四條  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場站和服務設施的日常管理單位未按照規定對有關場站設施進行管理和維護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設區的市或縣級

36

交通運輸

對水運工程建設項目不具備招標條件而進行招標行為的行政處罰

1.違法行為調查過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執法部門調查處理、阻礙執法、煽動抗拒執法等妨礙執行公務的行為。

2.在執法部門要求的期限內及時改正。

3.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水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第十六條 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事宜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招標人應當是該水運工程建設項目的項目法人;(二)具有與招標項目規模和復雜程度相適應的水運工程建設項目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業人員;(三)具有能夠承擔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的組織機構或者專職業務人員;(四)熟悉和掌握招標投標的程序及相關法規。

        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事宜的,應當向具有監督管理職責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

        招標人不具備本條前款規定條件的,應當委托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水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事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

       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招標人不具備自行招標條件而自行招標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省、設區的市或縣級

37

交通運輸

對未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的行政處罰

1.首次實施該違法行為。

2.違法行為調查過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執法部門調查處理、阻礙執法、煽動抗拒執法等妨礙執行公務的行為。

3.在執法部門要求的期限內補充完成質量監督手續辦理。

4.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六)未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的;

       


省、設區的市或縣級

38

交通運輸

對水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活動中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內容違法或編制時未使用相關標準文本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1.違法行為調查過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執法部門調查處理、阻礙執法、煽動抗拒執法等妨礙執行公務的行為。

2.在執法部門要求的期限內及時改正。

3.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水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第二十一條  招標人編制的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的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違反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影響資格預審結果或者潛在投標人投標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應當在修改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后重新招標。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水運工程建設項目的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的編制,應當使用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制定的標準文本以及交通運輸部發布的行業標準文本。

        招標人在制定資格審查條件、評標標準和方法時,應利用水運工程建設市場信用信息成果以及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記錄公告平臺發布的信息,對潛在投標人或投標人進行綜合評價。

        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的編制,未使用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制定的標準文本或者交通運輸部發布的行業標準文本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省、設區的市或縣級

39

交通運輸

對有關單位、個人拒絕或阻礙公路建設監督檢查工作行為的行政處罰

1.在執法部門要求的期限內及時改正。

2.未構成犯罪。

        《公路建設監督管理辦法》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必須依照法律、法規及本辦法的規定對公路建設實施監督管理。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接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依法進行的公路建設監督檢查,并給予支持與配合,不得拒絕或阻礙。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拒絕或阻礙依法進行公路建設監督檢查工作的,責令改正,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省、設區的市或縣級

41

交通運輸

對逾期未開通公共汽(電)車線路行為的行政處罰

1.違法行為調查過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執法部門調查處理、阻礙執法、煽動抗拒執法等妨礙執行公務的行為。

2.在執法部門要求的期限內及時改正

    《黑龍江省道路運輸條例》

    第七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逾期未開通公共汽(電)車線路的,由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公共汽(電)車客運經營者在三十日內開通;逾期仍不開通的,由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業整頓。


設區的市或縣級

42

交通運輸

對汽車租賃經營者未按要求備案行為的行政處罰

1.首次實施該違法行為。

2.違法行為調查過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執法部門調查處理、阻礙執法、煽動抗拒執法等妨礙執行公務的行為。

3.在執法部門要求的期限內及時改正

《黑龍江省道路運輸條例》

    第八十一條 汽車租賃經營者未按本條例要求備案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一千元罰款。


設區的市或縣級

43

交通運輸

對未在車輛醒目位置放置服務監督標志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1.首次實施該違法行為。

2.違法行為調查過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執法部門調查處理、阻礙執法、煽動抗拒執法等妨礙執行公務的行為。

3.在執法部門要求的期限內及時改正。

4.無同時存在2個以上本款違法行為情形。

《黑龍江省道路運輸條例》

     第七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出租汽車客運駕駛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以二百元罰款:

    (一)未在車輛醒目位置放置服務監督標志;

    (二)交接班前未在車輛明顯位置明示交接班時段和去向的;

    (三)利用車載通訊設備傳播、接聽與營運無關的信息的


設區的市或縣級

44

交通運輸

對未能及時維修公共汽(電)車交基礎設施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1.首次實施該違法行為。

2.違法行為調查過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執法部門調查處理、阻礙執法、煽動抗拒執法等妨礙執行公務的行為。

3.在執法部門要求的期限內及時改正

    《黑龍江省道路運輸條例》

    第七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能及時維修公共汽(電)車交通基礎設施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維修;拒不維修的,處以二千元罰款。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遷移、拆除和占用公共汽(電)車交通基礎設施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以三千元罰款。

 


設區的市或縣級

45

交通運輸

對道路運輸經營者不能保證具有行車記錄儀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正常使用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1.首次實施該違法行為。

2.違法行為調查過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執法部門調查處理、阻礙執法、煽動抗拒執法等妨礙執行公務的行為。

3.在執法部門要求的期限內及時改正

《黑龍江省道路運輸條例》

    第八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道路運輸和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道路運輸經營者不能保證具有行車記錄儀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正常使用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八百元罰款;

    (二)道路運輸經營者未建立或者未接入衛星定位系統監控平臺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五千元罰款;

    (三)道路客運、道路貨運、道路運輸站(場)、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汽車租賃經營者未建立道路運輸車輛安全檢查制度的,責令改正,處以一千元罰款;

    (四)在發車前,班線客運、旅游客運駕駛人員以及乘務員未向乘客告知乘車安全規定和常識,駕駛人員、乘務員、站務員未督促旅客系好安全帶的,責令改正,處以二百元罰款。


設區的市或縣級

46

交通運輸

對不按照規定線路行駛或者不按規定站點??康刃袨榈男姓幜P

1.首次實施該違法行為。

2.違法行為調查過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執法部門調查處理、阻礙執法、煽動抗拒執法等妨礙執行公務的行為。

3.在執法部門要求的期限內及時改正

    《黑龍江省道路運輸條例》

    第二十三條 公共汽(電)車客運駕駛員在運營服務中,應當攜帶相關證件,文明安全駕駛,規范作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不按照規定線路行駛或者不按規定站點???;

    (二)無故拒載乘客、中途甩客、滯站攬客;

    (三)乘客上、下車過程中關閉車門;

    (四)違反法律、法規的其他行為。

    第七十四條  公共汽(電)車客運駕駛員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以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設區的市或縣級

47

交通運輸

對未按照確定確定的線路、站點、班次、時間營運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1.首次實施該違法行為。

2.違法行為調查過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執法部門調查處理、阻礙執法、煽動抗拒執法等妨礙執行公務的行為。

3.在執法部門要求的期限內及時改正

    《黑龍江省道路運輸條例》

     第七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公共汽(電)車、班線客運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一)未按照確定的線路、站點、班次營運的;

(二)未在相關公交站點、車輛、客運站公告線路調整信息的


設區的市或縣級

48

交通運輸

對造成公路路面損壞、污染或者影響公路暢通行為的行政處罰

1.首次實施違法行為。

2. 違法行為調查過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執法部門調查處理、阻礙執法、煽動抗拒執法等妨礙執行公務的行為。

3. 按執法部門要求進行規范裝載,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觸地拖行、掉落、遺灑或者飄散。

4. 損壞程度輕微或污染面積5平方米以下,未因此引發交通事故、造成交通擁堵等危害后果。

5. 在執法部門規定的期限內及時清除污染或修復損害;不能自行清除或修復損害,執法部門代為恢復原狀的,依法承擔相關費用。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第四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圍內擺攤設點、堆放物品、傾倒垃圾、設置障礙、挖溝引水、利用公路邊溝排放污物或者進行其他損壞、污染公路和影響公路暢通的活動。

        第七十七條  違反本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造成公路路面損壞、污染或者影響公路暢通的,或者違反本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將公路作為試車場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2.《公路安全保護條例》

        第六十九條  車輛裝載物觸地拖行、掉落、遺灑或者飄散,造成公路路面損壞、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3.《黑龍江省公路條例》

    第三十九條第(五)項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給予下列處罰:(五)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公路路面損壞、污染或影響公路暢通的,或將公路作為試車場地的,可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4.《黑龍江省農村公路條例》

    第四十四條第(三)項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農村公路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五千元以下罰款:(三)在村道及村道用地范圍內進行損壞、污染和影響村道暢通活動的;


省、設區的市或縣級

49

交通運輸

對將公路作為試車場地行為的行政處罰

1. 首次實施違法行為。

2. 違法行為調查過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執法部門調查處理、阻礙執法、煽動抗拒執法等妨礙執行公務的行為。

3. 立即停止實施違法行為,按執法部門要求駛離公路。

4. 未造成交通擁堵、公路路產損壞,未引發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第五十一條  機動車制造廠和其他單位不得將公路作為檢驗機動車制動性能的試車場地。

        第七十七條  違反本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造成公路路面損壞、污染或者影響公路暢通的,或者違反本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將公路作為試車場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2.《黑龍江省公路條例》

    第三十九條第(五)項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給予下列處罰:(五)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公路路面損壞、污染或影響公路暢通的,或將公路作為試車場地的,可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省、設區的市或縣級

50

交通運輸

對鐵輪車、履帶車和其他可能損害路面的機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駛行為的行政處罰

1. 首次實施違法行為。

2. 違法行為調查過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執法部門調查處理、阻礙執法、煽動抗拒執法等妨礙執行公務的行為。

3. 按執法部門要求立即停駛或駛離公路。

4. 未造成公路路產損害,引發交通事故和交通擁堵等危害后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第四十八條  鐵輪車、履帶車和其他可能損害公路路面的機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駛。

        農業機械因當地田間作業需要在公路上短距離行駛或者軍用車輛執行任務需要在公路上行駛的,可以不受前款限制,但是應當采取安全保護措施。對公路造成損壞的,應當按照損壞程度給予補償。

        第七十六條第(四)項  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四)違反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鐵輪車、履帶車和其他可能損害路面的機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駛的。


省、設區的市或縣級

附件4

 

交通運輸部門/撫遠市從輕行政處罰事項清單

 

序號

管理領域

從輕行政處罰事項

 

從輕行處罰的情形

 

從輕行處罰的依據

配套監管措施

權力層級

1

交通運輸

對造成公路損壞未報告行為的行政處罰

1.違法行為調查過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執法部門調查處理、阻礙執法、煽動抗拒執法等妨礙執行公務的行為。

2.造成公路、公路附屬設施輕微損壞

3.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后果的

4.未造成交通安全事故。

5.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第五十三條  造成公路損壞的,責任者應當及時報告公路管理機構,并接受公路管理機構的現場調查。

        第七十八條  違反本法第五十三條規定,造成公路損壞,未報告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處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2

交通運輸

對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構筑物以及其他設施遮擋公路標志或者妨礙安全視距行為的行政處罰

1.違法行為調查過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執法部門調查處理、阻礙執法、煽動抗拒執法等妨礙執行公務的行為。

2.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后果的

3.未造成交通安全事故。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

        第十三條  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內,除公路保護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構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區劃定前已經合法修建的不得擴建,因公路建設或者保障公路運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構筑物以及其他設施不得遮擋公路標志,不得妨礙安全視距。

        第五十六條第(二)項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拆除,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機構拆除,有關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構筑物以及其他設施遮擋公路標志或者妨礙安全視距的。


省、設區的市或縣級省、設區的市或縣級

3

交通運輸

對港口企業未按規定組織、實施防陣風防臺風工作的行政處罰

1.違法行為調查過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執法部門調查處理、阻礙執法、煽動抗拒執法等妨礙執行公務的行為。

2.按照執法部門要求在期限內及時改正。

        《港口大型機械防陣風防臺風管理規定》

        第二十二條  港口企業未按本規定組織、實施防風防臺工作的,由港口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門視情況給予警告,并責令整改。


省、設區的市或縣級

4

交通運輸

對未依照規定對運營中的危險化學品與放射物品的運輸工具通過定位系統實行監控行為的行政處罰

1.違法行為調查過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執法部門調查處理、阻礙執法、煽動抗拒執法等妨礙執行公務的行為。

2.按照執法部門要求在期限內及時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1.《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

        第八十七條第(二)項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下罰款:(二)未依照規定對運營中的危險化學品、民用爆炸物品、核與放射物品的運輸工具通過定位系統實行監控的。

        第九十三條  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情節嚴重的,由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從事相關業務、提供相關服務或者責令停產停業;造成嚴重后果的,吊銷有關證照或者撤銷登記。

        2.《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

        第四十五條  危險貨物承運人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和《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要求,在車輛運行期間通過定位系統對車輛和駕駛人進行監控管理。

        第六十三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危險貨物承運人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五條,未按照要求對運營中的化學品、民用爆炸物品、核與放射性物品的運輸車輛通過定位系統實行監控的,應當給予警告,并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省、設區的市或縣級

附件5

 交通運輸部門/撫遠市減輕行政處罰事項清單

 

序號

管理領域

減輕行政處罰事項

 

減輕行政處罰的情形

 

減輕行政處罰的依據

配套監管措施

權力層級

1

交通運輸

對未按照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進行公路養護作業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1.違法行為調查過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執法部門調查處理、阻礙執法、煽動抗拒執法等妨礙執行公務的行為。

2.按照執法部門要求在期限內及時改正。

3.主動消除違法行為后果。

1.《黑龍江省公路條例》

    第三十九條第(一)項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給予下列處罰:        

(一)公路養護作業單位未按照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進行公路養護作業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吊銷其資質證書;


省、設區的市或縣級

2

交通運輸

對未按照國家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進行公路養護作業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1.違法行為調查過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執法部門調查處理、阻礙執法、煽動抗拒執法等妨礙執行公務的行為。

2.按照執法部門要求在期限內及時改正。

3.主動消除違法行為后果。

       《黑龍江省高速公路管理條例》

    第四十四條 高速公路經營企業未按照國家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進行高速公路養護,未按照規定清理積冰、積雪,未修復高速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損毀的,由高速公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省、設區的市或縣級

3

交通運輸

對道路運輸經營者不能保證具有行車記錄儀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正常使用行為的行政處罰

1.違法行為調查過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執法部門調查處理、阻礙執法、煽動抗拒執法等妨礙執行公務的行為。

2.主動消除違法行為后果。

《黑龍江省道路運輸條例》

    第八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道路運輸和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道路運輸經營者不能保證具有行車記錄儀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正常使用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八百元罰款;


設區的市或縣級

4

交通運輸

對汽車租賃經營者未按照要求公布服務項目、收費標準、租車流程以及監督電話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1.違法行為調查過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執法部門調查處理、阻礙執法、煽動抗拒執法等妨礙執行公務的行為。

2.按照執法部門要求在期限內及時改正。

3.主動消除違法行為后果。

《黑龍江省道路運輸條例》

    第八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汽車租賃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按照要求公布服務項目、收費標準、租車流程以及監督電話的,處以一千元罰款;

    (二)未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的,處以一千元罰款;

    (三)未向承租人提供技術狀況良好的車輛的,處以一萬元罰款;

    (四)未建立租賃經營管理檔案和車輛管理檔案的,處以一千元罰款;

    (五)租賃車輛并提供駕駛員勞務服務的,按照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運輸經營進行處罰。


設區的市或縣級

5

交通運輸

對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未按照規定建立維修配件采購登記臺賬、記錄有關內容行為的行政處罰

1.違法行為調查過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執法部門調查處理、阻礙執法、煽動抗拒執法等妨礙執行公務的行為。

2.按照執法部門要求在期限內及時改正。

3.主動消除違法行為后果。

 《黑龍江省道路運輸條例》

    第七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未按照規定建立維修配件采購登記臺賬、記錄有關內容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以五千元罰款。

 


設區的市或縣級

6

交通運輸

對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在許可的訓練場地外開展場地訓練行為的行政處罰

1.違法行為調查過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執法部門調查處理、阻礙執法、煽動抗拒執法等妨礙執行公務的行為。

2.按照執法部門要求在期限內及時改正。

3.主動消除違法行為后果。

4.未發生交通安全事故。

   《黑龍江省道路運輸條例》

    第八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在許可的訓練場地外開展場地訓練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以二千元罰款。


設區的市或縣級

 

附件6 

交通運輸部門/撫遠市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清單

 

序號

管理領域

不予實施 行政強制措施事項

 

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情形

 

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依據

配套監管措施

權力層級

1

交通運輸

對未隨車攜帶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行為的行政強制

1.違法行為調查過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執法部門調查處理、阻礙執法、煽動抗拒執法等妨礙執行公務的行為。

2.當場能提供可供查驗的證件信息,且經查驗相關證件合法有效的。

       1.《公路安全保護條例》

       第六十五條第二款  未隨車攜帶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的,由公路管理機構扣留車輛,責令車輛駕駛人提供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或者相應的證明。

        2.《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

        第四十七條  大件運輸車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違法超限運輸:(一)未經許可擅自行駛公路的;(二)車輛及裝載物品的有關情況與《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記載的內容不一致的;(三)未按許可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公路的;(四)未按許可的護送方案采取護送措施的。"


省、設區的市或縣級

2

交通運輸

對沒有車輛營運證又無法當場提供其他有效證明的車輛實施的行政強制

1.違法行為調查過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執法部門調查處理、阻礙執法、煽動抗拒執法等妨礙執行公務的行為。

2.當場能提供可供查驗的證件信息,且經查驗相關證件合法有效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六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實施道路運輸監督檢查過程中,對沒有車輛營運證又無法當場提供其他有效證明的車輛予以暫扣的,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變相收取保管費用。


省、設區的市或縣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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