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撫遠市撫遠鎮紅河谷唱吧(杜**)
證照(證件)名稱及編號(號碼):身份證(230833********0017)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等):杜**
住所(住址等):撫遠市********
(違法事實和證據)你(單位)擅自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一案,經調查:2023年05月17日14時55分至2023年05月17日16時00分,撫遠市文體廣電和旅游局執法人員王興華(08040621014)、陳星宇(08040621006)在出示執法證件后,對撫遠市泰山街8#綜合樓撫遠市紅河谷唱吧日常檢查時,發現該唱吧場所面積約150平方米,地下負一層,卡臺7個,包房1個,該場所未懸掛《營業執照》,未懸掛《娛樂經營許可證》。通過詢問現場負責人杜**(151****2715)了解到該場所未辦理《營業執照》,未辦理《娛樂經營許可證》。該場所未經許可,擅自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的行為,違反了《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執法人員當即責令其停止違法經營活動,并依法做出如下處理:1.執法人員對現場檢查情況進行了拍照取證;2.對當事人發出《責令改正通知書》,立即停止擅自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的行為;3.對經營者杜**制作《調查詢問筆錄》1份。2023年05月17日16時00分本次檢查結束。以上檢查情況由撫遠市泰山街8#綜合樓撫遠市紅河谷唱吧現場負責人杜**(151****2715)在場見證。
以上事實,有以下證據證實:
1、文書編號為(佳撫)文綜檢(勘)字〔2023〕C-00075號的《現場檢查(勘驗)筆錄》1份,2023年05月17日14時55分至2023年05月17日16時00分,執法人員對撫遠市撫遠鎮紅河谷唱吧進行調查取證檢查等相關情況。
2、現場檢查及調取視頻監控取證照片6張,證明檢查現場主要情況。
3、對當事人實際經營者杜**的《調查詢問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擅自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等相關情況。
4、文體廣電和旅游局向公安局出具的查詢函1份,證明實際經營者戶籍信息。
5、撫遠市公安局戶籍管理大隊出具的杜**常住人口詳細1份,證明經營者杜**身份信息。
現查明,撫遠市撫遠鎮紅河谷唱吧的經營者為杜**,當事人沒有取得《營業執照》和《娛樂經營許可證》。當事人的經營場所面積150平方,共設置了7個卡臺、1個包房。從2022年8月份開始經營,在日常經營過程中應消費者要求提供卡拉OK點歌服務。通過現場調取監控視頻,視頻顯示2023年05月13日22點50分,有6名消費者在當事人的經營場所內消費,消費費用現金支付,當事人記不清具體消費金額,執法人員無法對非法所得進行確定。
(處罰理由和依據)依據《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九條第一款、第四十一條;《娛樂場所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二十八條;《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第五條、第七條的規定,應當給予當事人行政處罰,依法責令關閉。
2023年07月24日,在送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過程中,執法人員宣讀了當事人權利之后,當事人杜**拒絕簽字,在司法局工作人員見證下,本機關依法向當事人留置送達了編號為(佳撫)文綜罰告字〔2023〕F-000010號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一份,告知其擬作出處罰決定的內容、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相關權利義務,擬對當事人擅自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的行為予以責令關閉的行政處罰。截至2023年08月01日,當事人沒有提出陳述申辯意見和聽證要求。
(處罰內容)綜上,決定給予當事人如下行政處罰:責令關閉。
你(單位)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撫遠市人民政府或者佳木斯市文化廣電和旅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撫遠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經催告后仍未履行義務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本機關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撫遠市文體廣電和旅游局
2023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