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農(種子)罰〔2024〕1號
當事人:張*蓮、主體資格證照名稱:撫遠市豐達種子經銷處、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230883******6W0C、住址: 撫遠市迎賓路道西252號、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者):張*蓮 、身份證件號碼:232301******3425
當事人銷售種子標簽與內容不符一案,經本機關依法調查現查明:2024年4月9日上午撫遠市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大隊在日常市場檢查時發現撫遠市豐達種子經銷處,經營場所擺放二十袋包裝印有合玉25玉米雜交種子,包裝規格為凈含量40000粒,作物種類玉米,種子類別雜交種黑審玉2015047(吉)引種(2018)第1號,(蒙)引種(2017)第1號該種子生產日期為2023年11月12日,檢疫證明編號1504242022001019,檢疫證明編號為同一批次,隨后執法人員對種子進行檢查,發現標簽與審定內容不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四十條,銷售的種子應當符合國家或者行業標準,附有標簽和使用說明。標簽和使用說明標注的內容應當與銷售的種子相符。種子生產經營者對標注內容的真實性和種子質量負責。標簽應當標注種子類別、品種名稱、品種審定或者登記編號、品種適宜種植區域及季節、生產經營者及注冊地、質量指標、檢疫證明編號、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編號和信息代碼,以及國務院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事項,發現該店涉嫌銷售種子標簽與審定內容不符,馬上對其現場制作現場檢查(勘驗)筆錄,2024年4月9日對涉嫌玉米種子產品進行登記保存,同日對撫遠市豐達種子經銷處涉嫌銷售種子標簽與內容不符案予以立案調查。2024年4月10撫遠市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大隊對涉嫌違法人員張*蓮進行詢問,張*蓮如實交代進貨渠道和進貨價格,并對其涉嫌銷售種子標簽與內容不符案的違法事實如實供述。在執法過程中,執法人員依法制作了現場檢查(勘驗)筆錄、先行登記保存、拍攝了相關照片,并制作了詢問筆錄,調取了有關書證、物證。當事人經營的合玉25審定積溫帶與公告不一致,屬于銷售種子標簽與內容不符。
經查當事人經營合玉25玉米種子標簽與審定內容不符,屬于銷售種子標簽與內容不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四十條和《農作物種子標簽和使用說明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五款之規定的事實清楚。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1.行政立案審批表、2.執法檢查記錄表、3.證據先行保存通知書、4.現場檢查勘驗筆錄、5.當事人詢問筆錄、6.當事人身份證照片、7.當事人營業執照、8.種子包裝照片。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告知了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書起三日內依法享有陳述申辯和申請聽證的權利。當事人收到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后,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申請聽證。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和申請聽證。放棄了上述權利。
當事人在經營合玉25玉米種子標簽與審定內容不符沒盡到審核義務,屬于標簽內容與審定公告內容不符。當事人積極配合執法人員的調查工作,并且沒有銷售和造成危害農業生產行為后果,依據《黑龍江省農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量化基準》的違法程度屬于從輕處罰情行。
本機關認為:當事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四十條和《農作物種子標簽和使用說明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五款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七十九條第二款之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銷售不符合標簽規定的玉米種子,并做如下處理意見:罰款4000元。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四十條 銷售的種子應當符合國家或者行業標準,附有標簽和使用說明。標簽和使用說明標注的內容應當與銷售的種子相符。種子生產經營者對標注內容的真實性和種子質量負責。
標簽應當標注種子類別、品種名稱、品種審定或者登記編號、品種適宜種植區域及季節、生產經營者及注冊地、質量指標、檢疫證明編號、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編號和信息代碼,以及國務院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事項。
銷售授權品種種子的,應當標注品種權號。
銷售進口種子的,應當附有進口審批文號和中文標簽。
銷售轉基因植物品種種子的,必須用明顯的文字標注,并應當提示使用時的安全控制措施。
種子生產經營者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誠實守信,向種子使用者提供種子生產者信息、種子的主要性狀、主要栽培措施、適應性等使用條件的說明、風險提示與有關咨詢服務,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種子生產經營者的生產經營自主權和《農作物種子標簽和使用說明管理辦法》第六條種子標簽應當標注下列內容:(一)作物種類、種子類別、品種名稱;(二)種子生產經營者信息,包括種子生產經營者名稱、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編號、注冊地地址和聯系方式;(三)質量指標、凈含量;(四)檢測日期和質量保證期;(五)品種適宜種植區域、種植季節;(六)檢疫證明編號;(七)信息代碼。之規定,本機關(責令當事人停止銷售不符合標簽的農作物),并作出如下處罰決定:罰款4000元。
當事人必須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本決定書到中國工商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繳納罰(沒)款。逾期不按規定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對本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撫遠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6個月內向佳木斯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也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撫遠市農業農村局
2024年 4 月23日
編輯:穆洋
審核:張曉蕾
監審:李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