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農(種子)罰〔2024〕3號
當事人:于*保、性別:男、民族:漢、身份證號碼:239005******4013、工作單位和職務:佳木斯市建三江源鐸成農業科技有限公司谷和分公司(營業執照名稱)、經理、住所:前鋒農場寶成樓北門市5號、聯系電話:180******11
當事人銷售種子標簽與內容不符一案,經本機關依法調查,現查明:撫遠市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大隊在2024年6月8日上午接到群眾電話舉報于*保銷售興粳12號(龍洋2號)水稻種子有問題,然后撫遠市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大隊在接到群眾電話舉報后隨后到達了前鋒農場谷和農業經銷門店,舉報人提供了興粳12號(龍洋2號)外包裝正面,外包裝正面印有上方印有商品學仁字樣,品種保護:CNA20191006516,品種審定:蒙審稻2023012號,下方為:水稻新品種示范,興粳12號(龍洋2號),凈含量:25KG,五常市民樂水稻研究所,地址:五常市民樂朝鮮族鄉文化路,電話:159****7288字樣。外包裝背面印有品種名稱:興粳12號,品種純度、凈度、發芽率、水分標識。下部包含:特征特性、產量表現、栽培技術要點、注意事項、適宜種植區域、風險提示相關信息。舉報群眾提供的包裝袋內無水稻種子,經于*保辨認是其銷售的水稻種子包裝。同時執法人員現場拍攝興粳12號(龍洋2號)種子的包裝正面、背面提取第一種業網興粳12號(龍洋2號)的相關信息與包裝信息不一致。包裝上無引種備案公告文號,適宜種植區域與引種備案區域標識不符。發現該店涉嫌銷售種子標簽與審定內容不符,馬上對其包裝進行制作現場檢查(勘驗)筆錄,2024年6月18日對于*保涉嫌銷售種子標簽與內容不符案予以立案調查。2024年6月8撫遠市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大隊對涉嫌違法人員于*保進行詢問,于*保對其涉嫌銷售種子標簽與內容不符案的違法事實如實供述。經查當事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四十條之規定銷售的種子應當符合國家或者行業標準,附有標簽和使用說明。標簽和使用說明標注的內容應當與銷售的種子相符。種子生產經營者對標注內容的真實性和種子質量負責。
標簽應當標注種子類別、品種名稱、品種審定或者登記編號、品種適宜種植區域及季節、生產經營者及注冊地、質量指標、檢疫證明編號、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編號和信息代碼,以及國務院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事項。銷售授權品種種子的,應當標注品種權號。銷售進口種子的,應當附有進口審批文號和中文標簽。銷售轉基因植物品種種子的,必須用明顯的文字標注,并應當提示使用時的安全控制措施。種子生產經營者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誠實守信,向種子使用者提供種子生產者信息、種子的主要性狀、主要栽培措施、適應性等使用條件的說明、風險提示與有關咨詢服務,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種子生產經營者的生產經營自主權。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1、行政立案審批表、2、執法檢查記錄表、3、現場檢查勘驗筆錄、4當事人詢問筆錄、5當事人身份證照片、6種子包裝照片、7第一種業網查詢信息、8、廠家確認函。
執法人員于2024年7月23日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撫農(種子)罰告聽〔2024〕1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七十九條第二款之規定,告知了當事人擬作出了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書起三日內依法享有陳述申辯(依照《農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五十七條依法當場提出申述、申辯的除外),并可自收到告知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申請聽證。無正當理由逾期提出陳述、申辯或者要求聽證的,視為放棄上述權利。在法定期限內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聽證,并對違法事實認識深刻,認真整改,辦案中能積極配合執法人員取證,主動提供有關證據材料。
當事人在銷售興粳12號(龍洋2號)種子標簽與審定內容不符沒盡到審核義務,屬于標簽內容與審定公告內容不符。當事人積極配合執法人員的調查工作,當事人銷售興粳12號(龍洋2號)種子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不足兩萬元,依據《黑龍江省農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量化基準》的違法程度屬于較重處罰情行。
本機關認為:當事人銷售興粳12號(龍洋2號)水稻種子標簽與審定內容不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四十條,《農作物種子標簽和使用說明管理辦法》第七條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七十九條第二款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四十條銷售的種子應當符合國家或者行業標準,附有標簽和使用說明。標簽和使用說明標注的內容應當與銷售的種子相符。種子生產經營者對標注內容的真實性和種子質量負責。
標簽應當標注種子類別、品種名稱、品種審定或者登記編號、品種適宜種植區域及季節、生產經營者及注冊地、質量指標、檢疫證明編號、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編號和信息代碼,以及國務院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事項。銷售授權品種種子的,應當標注品種權號。銷售進口種子的,應當附有進口審批文號和中文標簽。銷售轉基因植物品種種子的,必須用明顯的文字標注,并應當提示使用時的安全控制措施。種子生產經營者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誠實守信,向種子使用者提供種子生產者信息、種子的主要性狀、主要栽培措施、適應性等使用條件的說明、風險提示與有關咨詢服務,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種子生產經營者的生產經營自主權和《農作物種子標簽和使用說明管理辦法》第六條種子標簽應當標注下列內容:(一)作物種類、種子類別、品種名稱;(二)種子生產經營者信息,包括種子生產經營者名稱、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編號、注冊地地址和聯系方式;(三)質量指標、凈含量;(四)檢測日期和質量保證期;(五)品種適宜種植區域、種植季節;(六)檢疫證明編號;(七)信息代碼。之規定,本機關(責令當事人停止銷售不符合標簽的農作物),并作出如下處罰決定:
一、罰款7000元
當事人必須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本決定書到中國工商銀行繳納罰(沒)款。逾期不按規定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對本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撫遠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6個月內向佳木斯鐵路運輸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也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撫遠市農業農村局
2024年8月8日
編輯:穆洋
審核:張曉蕾
監審:李陶